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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0:11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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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被告王XX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由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明细帐等证据予以印证,上述证据资料由被告王XX的印章及签字,一审、二审及本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有效的借款关系,且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二、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行为,被告与其原单位之间的借款关系与原告无关,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有主管机关的任命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而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其提供的石龙区法院调取得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超过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期限,其调查主体不合法,未能证实被告王胜甫的任职期限,且未能提供该资料的原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被告认可的借款申请书以及借款合同上,XX县XX福利焦化厂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供的证人,而不是被告!
2、即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得以确认,其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XX以个人名义书写借款申请书,且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资料上均以个人名义签字盖章,属于以个人名义借款,从证据资料我们无从看出被告借款时是以XX县XX福利焦化厂的名义进行的。如果是以XX县XX福利焦化厂的名义进行的,那么原告允许该厂同时在担保人处盖章将成为笑话!
被告王XX的借款申请书明确指出申请借款用于本人开办的煤矿,而不是像被告所讲的用于其所在的XX县XX福利焦化厂,被告提供的证据资料只是部分发票与白条的混合体,跨度从1995年直到1999年,明显不符合财务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规定,我们无从认定其真实性。被告提供的证人属于原所在单位的下属,两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采信!
即使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XX县XX福利焦化厂,也与原告无关,这只能证实被告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用途,原告无权过问、无法控制,也不应对此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被告的这一行为,在被告与焦化厂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原告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被告的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项?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被告王胜甫,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被告辩称的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根本就不存在,息转本本身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法定的免责理由
被告辩称其中两笔借款5300元和13180元为另一借款50000元孳生的利息,从50000元借据记载来看,其数字并不吻合。两笔借款均书写有借款申请书,并有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凭,完完全全是独立的借款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现象!
借贷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借人和借用人,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其区别就在于借款合同的出借方为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的出借方为一般公民和法人。这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合同的规定中即可看出。被告提出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属于对司法解释的误解。
诚然,《贷款通则(试行)》中曾经禁止金融机构以贷收息,但1996年新修订的《贷款通则》已经删除了这一规定。1996年以后,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中,再也找不到以贷收息违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未禁止的即不违法。
再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已明确允许金融机构对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计收复利,即允许把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
本案中,原告不存在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的行为,即使存在这一行为,也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被告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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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两国之间的互利关系,尤其是在贸易与商业上的互利关系,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逐步减少和消除在货物交换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和贸易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促进两国间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应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互访、包括组织和举办交易会和/或展览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货物交换应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支付。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1、本协定自缔约一方履行完国内手续,通知另一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3、本协定可经缔约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莫尔斯比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基尔罗依·吉尼亚
      (签 字)             (签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机动车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申请核准与下发速度,国家税务总局对《免税图册》以及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免税图册》部分车辆类型目录内容
  自2013年第4册(总第35册)《免税图册》起,《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下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
  1.混凝土泵车
  用途:混凝土输送
  主要固定装置:砼泵及臂架
  2.钻机车
  用途:钻孔、打井
  主要固定装置:钻架、钻杆、钻头、绞车等
  3.洗井液、清腊车
  用途:油田无循环洗井流程的注水清洗、清除油管和输油管线中的结蜡、油污
  主要固定装置:沉浮腔、初滤器、注滤器、水箱、污物回收车、旋液器、汽油机、传动箱、风机、水泵、锅炉等
  4.修井(机)车
  用途:油井大、小修、试油、钻井作业等
  主要固定装置:井架、转盘平台、变速箱、绞车、离合器、气控系统、液控系统
  5.混砂车
  用途:压裂用砂液输出
  主要固定装置:砂泵、搅拌器、输砂器等
  6.压缩机车
  用途:石油管道试压、扫线、气举等
  主要固定装置:压缩机、柴油机、管道系统、仪表操作系统、电气设备等
  7.采油车
  用途:油井采油
  主要固定装置:可调式立架、绞车系统、液压系统、气控制动等
  8.井架立放、安装车
  用途:井架的立、放、安装或拆卸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绞车、扒杆、游动系统
  9.锅炉车
  用途:油田加热原油、清除油管结蜡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燃油锅炉、发电机组、水泵、燃烧器等
  10.地锚车
  用途:油田野外打、拔桩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锤架、重锤、取力箱、绞盘等
  11.连续抽油杆作业车
  用途:油田、油井收、放连续抽油杆作业
  主要固定装置:卷绳装置、排绳装置、牵引装置、天轮总成、液压传动系统、分动箱等
  12.氮气车
  用途:提取氮气、氮气增压
  主要固定装置:柴油机、膜分离制氮器、氮气增压机、管道及仪表操作系统
  13.稀浆封层车
  用途:公路养护施工
  主要固定装置:骨料储供装置、工作发动机、填料供给系统、乳化沥青供给系统、拌和装置
  纳税人购买上述车辆,经税务机关实地验车,符合《免税图册》中车辆用途和主要固定装置规定的,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二、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的车辆进行实地验车,应核查车辆用途,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对车辆的主要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其他车辆仍按《免税图册》的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执行,《免税图册》名称同时变更为《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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