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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接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采访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5:13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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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接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采访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张喜亮


  目前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劳动合同立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出台必将对各类用人单位员工关系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企业规章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范和安排。系统地了解法律变化趋势和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特别是掌握法律变化下的用工风险预防之道,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报邀请 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教授张喜亮就上述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变化和分享管理心得。
  规章制度劳资共决 操作合法是关键
  张喜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条的规定较之《劳动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该条规定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一大进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势必需要重新调整思维方式和企业管理理念。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和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用人单位务必建立健全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细则,保障《劳动合同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与工会协商,还是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经过协商还不够,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将无从很好地实施员工关系管理。
  补偿支付范围扩大 管理追求精细化
  张喜亮: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条款,当然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时须特别注意,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就应当充分考虑到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条件放宽 用工理念需更新
  张喜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以来,因此规定造成了不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草案)》弥补了《劳动法》的缺欠,规定了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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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征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

第二章 土地收储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征购、收回、储备、开发、供应、管理。

  第七条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措施;

  (五)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收储范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的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

(一)原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因土地使用权人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出让人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四)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价的;

  (五)关、停、并、转、撤、迁及破产企业需要盘活的存量闲置土地;

  (六)用地单位主动放弃土地使用权,要求市政府收购所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七)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外延可依法先行征购的集体土地。

  第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或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及企业外迁的,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等价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第十二条 通过有偿或置换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收回或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土地征购

  第十三条 市政府依法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购,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征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征用土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征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应安置的人员实行货币和养老保险双重补偿安置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十六条 被征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购耕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开垦与所征购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及设计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形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主要形式:

  (一)实物储备。通过收回、收购、征购、置换、补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进行的土地储备。

  (二)规划储备。对于一些成片待开发和实施旧城改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直接将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以规划的形式确定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进行规划储备。

  (三)信息储备。对于一些不急于收回或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根据土地市场需求进行信息储备。

  第十九条 符合依法收回条件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国有企业依法宣布破产或注销登记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宣告破产或注销登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收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除外)。

  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收回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进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应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科室,共同对申请收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向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测算,对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价格确定。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或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产权价格和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六)方案报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提出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购定金,土地收购定金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的20%确定。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费用测算结果和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对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属于旧城改造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约定支付收购资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十)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储备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应权属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产权明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七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国有储备土地,应当按计划供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年度供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应当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均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拟定具体宗地的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对经批准的供地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

  (三)供地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四)土地使用者向市财政部门缴纳相关土地价款。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费收据及用地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八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土地收储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收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筹融资计划经市收储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所有筹融资活动所获得的资金全部统一划入该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收购储备。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储交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进行土地储备地块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在合理控制土地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的基础上,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末,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

  第三十五条 土地收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收储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财政部门从本级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不低于20%比例的储备金,或以收购储备地块设定抵押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储备金,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作土地收储的专项资金构成。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收支管理,并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单位法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接受市土地收储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价款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不予退还定金。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铁力市、嘉荫县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办财[2009]6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9]33号)的要求,现就编制2010年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部属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5〕48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包括:预计截至2009年底,行政单位的年末结余以及事业单位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结余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纳入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继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09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申请购房补贴预算应履行相关程序。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除符合上述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并按要求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同时,对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2010年能够发放到位。

(四)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部属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可以考虑使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减少对财政拨款资金的依赖。

(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于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应当分别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之间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相互调剂。

三、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有关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填报工作涉及各单位的财务、房管、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业务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附件6)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数据真实可靠。特别是在填报《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和《2010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时,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对于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已经安排预算资金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部属京外单位编制在职职工购房补贴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口径执行,不得多报、虚报。如发现多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继续做好内部资金调剂工作。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结余资金以及公房出售收入安排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要继续做好相关资金的调剂工作,有关调剂办法及会计核算方式仍按照财综[200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做好与部门预算数据的相互衔接。《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衔接一致。部财务司审核发现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不一致的,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调整。

(四)认真撰写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部属行政事业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应当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作出重点说明。对于部属京外单位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数额及具体分项目需求数额,要在编制说明中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测算过程。

(五)按时报送预算报表。为方便各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请于2009年6月15日左右登陆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网(网址:zcgl.agri.gov.cn;用户名:zcgl;密码:528525)下载住房改革支出软件。各单位应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及附件报送部财务司(电子文档请发送邮件至zcgl@agri.gov.cn,或通过光盘报送)。

离退休干部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单独编制报送,部机关其他司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机关服务局负责汇总编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院本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原则和要求审核汇总后报送;部直属垦区各级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原则和要求进行审核,并由部农垦局汇总后报送。

(六)及时反映编制预算中的相关问题。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需要反映相关问题的,应当在向部财务司报送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各单位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部财务司联系(联系人:董明;电话:010-5919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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