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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天里》谈著作权的运用/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1:35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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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天里》谈著作权的运用

王瑜



  节后上班网上有则新闻《春天里》首唱者发函要求“旭日阳刚”不要再唱了。国内大多数人认为翻唱是正常的事,很多“腕”就是靠翻唱逐渐成名的,所以大家的反应是为什么农民工就不能翻唱?本人奇怪为什么是首唱者发函,而不是词曲作者。检索《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好像也是词曲作者或者是之一,汪氏不允许农民工商业演唱《春天里》是有法律依据的。
  汪氏是谁本人不甚明了,大概检索网络可能是个“腕”,而且是“腕”中的“战斗机”,“旭日阳刚”地球人都知道是两个温饱没有保障的农民工,汪氏的做法让人有些心酸,也有人嘲讽,自己唱不火被农民工唱火了是不是妒忌?本人想另一个问题,著作权的运用。著作权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有点复杂,最主要的是获得收益的经济权利。可以将著作权比做一块土地,地主有权自己种,也可以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词曲作者可以自己唱,也可以许可给别人唱。地主为了让土地多打粮食,竟然半夜鸡叫,让长工们早起干活,地主做法实在太土了。可是词曲的著作权人呢?除了几种老套的做法,只想到保护著作权,就像农民只考虑如何制止土地被强征,尽管蒜价在飙升,不花精力去种,当然无法实现利益。
  从有关博客上看,汪氏花费了很多的心血但《春天里》并没有火起来,而两个民工兄弟在家里自娱自乐的一段视频却无意间让《春天里》异常的火爆,还上了很多人梦迷以求却上不了的春晚。农民工兄弟唱火了《春天里》,使我知道有个汪氏,知道汪氏是第一个唱的还是著作权人(没有耐心去验证就假设为汪氏吧),汪氏由此也出名了。就像地主自己半夜鸡叫辛辛苦苦种地却没有得到期望的收益,而长工偷偷在地角却无意中种出了金瓜,“旭日阳刚”是偷偷在地主地角种出金瓜的人,他们成名了,地主可以种出金瓜的地也家喻户晓了,租金当然也要水涨船高,对地主而言有何不高兴的呢?土地是有形的,一块地自己种了就不能再租给别人,而且一亩地可以打多少斤绿豆是可以预见的,著作权却是无形的,收成是无限的,同一首歌自己唱的同时还可以许可无数人来唱,意味着著作权人也就有很多的机会收取“权利租金”(许可费)。由此汪氏不仅不应该制止“旭日阳刚”唱《春天里》,还应当感激他们将歌唱火,应鼓励他们继续做“免费的广告”。
  成为地主的人大多数是聪明、勤劳的人,可是在某个年代无端被打击,家产及土地被强制瓜分,可见地主只埋头经营好自己的地是不够的。当好著作权人也不容易汪氏正常的维权在道义上被群众谴责,不光要维权,更要想着怎么让著作权带来经济利益,仅此还不能独善其身,社会道义、公众形象诸多问题都得面面俱到。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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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太 原 市人 民 政 府 令

第44号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太原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为:依法拥有产权的转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客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非公司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
(四)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六)非国有企业的产权。
第六条 在上述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应当按照申请登记、审核委托、挂牌上市、供求洽谈、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或单位批准;转让非国有产权的,经出资人同意,可直接进场挂牌交易。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进场转让的书面答复。对准予进场转让的,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网络向社会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发布满20个工作日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产权受让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在没有竞买的情况下,也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转让方转让整体产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征求债权人(包括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产权受让后债务转移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应当与债权人(包括债权金融机构)就债务的处理事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在国有产权的转让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事项;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及履行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产权禁止转让:
(一)产权归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已经设置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已经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转让:
(一)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转让的其他情形。凡终止产权交易行为须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交易机构、转让方、受让方故意串通,压低底价成交的。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构,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转让人不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中,久拖不办,故意刁难,或者滥用职权,越权办理,擅自办理的;
(二)不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太原市产权交易市场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机构。各县(市、区)可以设立产权交易代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乡镇企业、村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从本省各口岸进口并在本省使用的木材(包括原木、板材、枋材),收、用货部门(包括代理接运货部门,下同),接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申报进行检验,申报格式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未经检验的,不准调运、使用,不得混堆垛放。
第三条 订货部门与外商签订木材进口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订定:
(一)对品质、规格和树种的要求;
(二)材积的检量和计算方法,按何国(或地区)、何年月(或何版本)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每根原木断面的两端,要以不易褪色的油漆刷上或写上清晰可认的标记和与明细单相一致的顺序编号。
第四条 收、用货部门提货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树种、品质、规格、数量、材积等。到货经检验与合同规定相符者,可不再申请商检复验,但仍须填写验收结果报告单,报商检部门销案;经检验发现到货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商检部门,并提
供有关单证(如合同、检验标准、提单、发票、发货明细单等)。商检部门接到报告及有关单证后,应尽快派员赴现场检查到货及其检验情况。
第五条 到货如不符合合同规定,需向外索赔的,收、用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规定,全批逐根检验(仅限于原木,板材和枋材如合同标准规定可抽检者,按抽检办理),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原码单的顺序编号),并在原木断面标明检量的顺序号、长度和直径尺寸,发现
有严重问题的木材还应分别堆垛,以备商检部门抽查复验和外商前来看货。
收、用货部门如对到货确实不能逐根检验的,在征得商检和订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检一部分,商检部门可考虑按其实际和订货抽检部分情况复验出证,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第六条 收、用货部门在全批检验或抽检完毕后,应即将检验记录明细单提交商检部门。商检部门接到检验记录明细单后,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复验。复验时,收、用货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人力、机械设备等。
第七条 凡合同规定到货索赔有效期为六十天的,收、用货部门必须在四十天内完成检验,并向商检部门提供检验记录明细单。其余时间,为商检复验出证及订货部门对外交涉索赔期限。因特殊情况,索赔期限紧迫,收、用货部门应及早请订货部门向外提出延长索赔期。
订货部门在对外洽谈时,应向卖方说明:凡需到现场看货的,须在收到商检证书后二十天内到现场看货,协商解决索赔问题。逾期不来,买方不保留货物,并作卖方默认诺赔。
第八条 凡到货有问题需对外索赔的,一律要经商检部门出具检验(索赔)证书,订货部门凭商检证书及时办理对外索赔事宜。卖方需前来看货的,订货部门应预先通知收、用货部门做好外商看货的准备。订货部门应将索赔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商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1984年7月4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1984年6月29日以粤府〔1984〕11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进口木材的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到货质量关,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者,商检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98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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