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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姚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4:20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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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高检院适应新的形势,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推进文明执法、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积极影响
1、提高了办案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使办案人员自觉地加强证据意识,注意把外围取证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在讯问中争取主动,用证据及时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有利于改变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办案方式,纠正靠磨时间、拼体力甚至在讯问中搞欺骗、乱许诺,获取口供的做法,促使办案人员在组织指挥上做更多、更全面的考虑,促使办案人员在侦查谋略上做出改进和提高。
2、规范了执法行为
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监督,促使办案人员在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严格自律,在执法程序上严格遵守,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观念得到加强,讯问活动中不文明的做法和违法讯问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保证了案件质量
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后,能够全面再现讯问全过程,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环节翻供和提出程序性异议,确保案件质量。
4、保护了讯问双方的权益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真实的记录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此举将对讯问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如果实施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不但侦查人员的违法“铁证如山”,而且收集的证据必然无效,如此将极大程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另外,书面记录不可能将双方所问所答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加上法官对于相对处于优势的侦查人员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难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如果对讯问采取了录音录像,就可以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避免了侦查人员受到错误的投诉和指控。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是固定证据的方式,对职务犯罪认定起不了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负担,不仅消耗了人力财力,还影响侦查进度。
2、经费制约
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要购置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而基层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导致技术设施更新慢,审讯、监控设施缺乏、老化。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
3、技术力量不足
按照高检院审录分离的规定,要求录制人员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担当,由于我院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且反贪案件办理比较集中,时效性强,因此绝大部分案件只能由非技术人员职侦干警担任录制工作,达不到录制规范的要求。
4、保密意识有待加强
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录音录像信息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而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再加上能够接触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人员多,因此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需要提高。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全面做到
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实行不间断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操作中不便把握,如在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在用餐、去卫生间时,这就会在时间上出现间断。这种间断的出现,就容易在庭审时给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机可乘。有时同时讯问多个犯罪嫌疑人时,或在不同地点同时讯问时,配备设备难以做到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
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全面的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加强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委、政府汇报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全程录音录像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区、讯问室及监控指挥系统等硬件设施建设,抓紧配备和更新录音、录像等器材装备。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复制、剪辑、封存等要求。在讯问室采取独立配电方式,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用电需要,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提高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
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使技术人员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同时,在审录分离的基础上,鼓励办案人员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满足办案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传输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讯问控制室;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增设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堵住技术泄密渠道,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伪造;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5、有选择性地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建议不硬性要求每件案件、每段时间必录,给予检察人员适当的选择权,根据具体案情,有选择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社会影响等;二是根据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进行选择,如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据的可塑性程度以及该证据获得的难易程度等;三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出去用餐、去卫生间等情况时,可在时间上出现中断。这样,即可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也可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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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1]73号



关于印发“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1年1月9日至10日,部科技教育司在北京召开了“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项目推广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纪要要求抓紧作好本单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协调,确保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交通部《关于下达交通部科技进步“通达计划”2000年度执行计划的通知》(交科教发[2000]197号)中的项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于2001年1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了交通部科技成果“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95-04-05-01)”推广工作会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公路司、综合规划司和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行业科技、运政等管理部门、相关企业以及成果推广承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和华夏交通在线的百余名领导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即将在推广项目中推广的“公路货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3.0版本(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成果进行了介绍和演示,并就“系统”推广实施方案、市场运营、应用情况以及与物流技术的结合进行了交流。与会代表就“系统”技术特点、推广实施与运营进行了讨论,认为此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也很重要,对于加快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代表对“系统”推广实施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就“系统”下一步推广实施工作的部署及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要求和问题纪要如下:

  一、推广“系统”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我国公路交通传统产业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加快我国公路运输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和效益,增强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迎接我国即将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系统”的推广应用作为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个切入点,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公路主枢纽等公路货运站场设施的功能,并为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

  二、“系统”作为2000年立项的交通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科技合量高、可操作性强、进入门槛低、市场前景好,应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各地方应在部的统一指导下,积极参与推广工作,加大推广力度,加快推广速度,以充分发挥“系统”网络化、规模化的效率与效益。

  三、“系统”的推广工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转化形式,需要政府部门引导和科研单位及企业的共同努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系统”的推广工作采用了“科研十产业”的全新运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具体方式为:交通部公路科研所全面负责“系统”的推广工作,华夏交通在线承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市场运作,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推广项目参加单位共同建设。项目运用市场手段走产业化的道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目前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效率不高、体制不顺的局面,最终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提供车辆定位、货物追踪、电子商务等各种专项服务的现代综合物流技术服务体系,推进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现代化进程。

  四、“系统”推广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提高,更好服务于生产实际;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政府对“系统” 推广工作的指导,大力抓好“系统”推广方案在各地的落实,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满足社会需求为出发点,尽快完成“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成立本项目推广工作协调小组和推广工作组。协调小组由部科教司刘家镇副司长任组长,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洪晓枫处长和部公路科研所陈国靖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拟由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主管人员及科教司、公路司、规划司有关业务处的负责人组成。系统推广工作组由部公路科研所、华夏交通在线及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员组成。

  六、要求“系统”推广工作务必在今年底完成,与会的代表要向本省主管交通科技的领导及运输主管部门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对于拟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各省厅科技处或其他科技主管部门应在2001年2月底前将本省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意见、推广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等报送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经该所汇总后报交通部科教司,并于3月上旬将具体实施“系统”推广的单位名单报系统推广工作组。由于许多单位、企业已与“系统”推广单位签约,因此在今年的“系统”推广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这些先期启动的“系统”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和利益。在2月底前未能确定是否参加“系统”推广工作的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随时提出参加到推广工作中。

  七、“系统”的推广应用要以用户需要为导向,尝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推广方式。“系统”的实施单位或企业要独立运作、产业化经营;华夏交通在线作为科技成果的孵化器,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系统”实施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培训与运营服务等工作。推广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省一中心”或“一地(市)一中心”的模式,总之要以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与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为出发点。

  八、“系统”推广工作组要周密安排、高效工作,与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系统”实施单位很好合作,做好“系统”推广的计划、系统安装、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全面完成部下达的科技推广任务。为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系统”推广的覆盖面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并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技术支持特别是人员培训的力度。

  九、对“系统”推广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对“系统”推广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必要、充分的支持。按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安排,各省运管部门尽快与交通部公路科研所签订“推广工作合同”,具体应用实施单位与华夏交通在线签订“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使系统推广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交通工具和乘运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交通工具和乘运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2003年4月27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交通工具和乘运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机发[2003]26号)内部明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跨地区传播扩散,进一步加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要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05号)等文件精神,对进站上车(船)旅客加强巡查,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就近在当地及时隔离治疗,切实防止因病人跨地区求医或流动而导致疫情扩散。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工具和乘运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并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通报机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按卫生部门提出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患病期间乘坐的交通工具情况,查找具体班次、同车或同船舱旅客以及司乘人员有关资料,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并对该班车(船舶)彻底消毒,对司乘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我部关于对客运站、客运车船进行消毒、清洁卫生、通风等有关规定,做好“非典”的防治工作。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企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暂停其营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和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交通部规定对车船消毒、无证经营、不进站上下客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防治“非典”的安全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广大职工安心工作;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予以鼓励和奖励,激励广大职工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工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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