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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54:19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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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商家泉
一、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1、专利权人具有滥用专利权的典型行为:
(1) 滥用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恶意申请实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等;
(2)对明显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或投诉;
(3)将非必要专利权纳入“专利池”,并进行捆绑许可收费;
(4)故意将国家或行业标准、公知技术注册为专利,并阻止他人使用;
(5)利用先行专利制度的特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意将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在获得专利权后,恶意提起诉讼;
(6)其他以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或投诉的行为。

2、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恶意
(1)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2)专利权人明知某一产品或产品的制造方法系现有技术,却将之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3)对以存在其他方式的在先使用或在先权利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不宜一概认定为专利权人具有恶意。

二、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件分析
(一)袁利中诉扬州通发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提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被授权。2003年8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由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就原告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宣告本专利无效。袁利中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审查决定。
在审查决定生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反诉,认为原告担任厂长的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与被告系同业竞争企业,原告作为该厂厂长,基于竞争需要将早已公开的国家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起诉被告。原告作为生产、销售阀门产品企业的负责人,以该专业领域中公知的国家技术标准内容申请专利并以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明显存在恶意,使被告为应诉聘请律师参加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被告造成了损害,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并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被告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费、差旅费等2万余元。

(二)、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1、基本案情:
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2月,被告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经审查,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在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原告还为此支付了律师费用。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处理结果:未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
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三)、本田公司诉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的“来宝”汽车侵犯了原告CR-V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销毁该产品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专用工具及产品资料;在公开发表承认侵权声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被告以原告专利与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2006年3月,原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虽提起行政诉讼,但无效决定被维持。

2、处理结果:一审支持了专利权滥用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坚持对被告的侵权请求,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恶意性质。遂判决除确认双环不侵犯本田专利权外,还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因停产、推迟涉案产品上市时间等造成的损失25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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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1992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除外)、城市信用社及联社、金融市场等。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七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十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二年以上;
4.初中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五年以上;
5.从事其他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至二年。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
(三)一经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勾。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由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一)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拟任人选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二)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三)处级以下(含处级)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亦按上述审批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意。
五、对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不论是否同意,均由审查单位行文批复。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0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



为了使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


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理实施细则》,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的受理


(一)受理原则:凡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符合行文规则和上报程序,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受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受理。


(二)受理方式:1、秘书科负责受理:①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除外);②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公文;③在办公室内部没有对口科室的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2、文书科负责受理上级各部门下发


的文件、公函、传真;同级部门发送的文件或公函及署名“市政府收”,“市政府办收”的信件;党委部门及政法系统的传阅件;下级部


门报送的传真。3、综合科负责受理对口部门的公文以及所有申请预算外经费的公文。4、法制办负责受理市直部门报送的需以政府


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5、其他科室负责受理对口部门呈报的一般性公文;要求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的公文,由分管核


项费用收费部门的市长所对应的科室受理。6、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直接受理各


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了相关部门的公文,应及时转相关科室处理。凡领导直接受理并签署了处理意见,呈报


部门没有交办公室对口科室登记处理的,出现的各种问题由呈报部门负责。


二、公文的起草、审核和规范


(一)秘书科负责起草或审核规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亍文的公文(襄政文、襄政发、襄政函、襄政办发、襄政办函)、市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


(二)法制办负责起草或审核规范性文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


(三)传真电报(襄政电、襄政办电)由要求发文的领导,所对口的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四)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领导指定的有关参会责任单位起草,由对口科室审核;或由对口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五)政府情况通报,由要求发文的领导指定有关单位起草,由对口科室审核;或由对口科室负责起草和审核。


三、公文的传递


各科室受理的公文,需传对口领导签阅的,由受文科室传递;需横向传递交其他领导签阅的,受文科室应与秘书科做好交接登


公文由秘书科换统一的文件夹后负责传递;法制办、督办室受理的公文由秘书科传递;紧急公文由各科室负责传递;直接或最后须送


市长签阅的公文交秘书科传递。


各科室负责收取所传递的文件,不通过本科室传递的文件,本科室不予收取。


四、公文的签发


凡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编号为襄政发、襄政函、襄政电、襄政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外


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由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编号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签


市长签发;政府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编号为襄政办发、襄政办函、襄政办电的,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


发。


时间紧急的公文,按上述签发程序先口头请示,然后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先作处理,事后按审批权限补办签发


手续。


五、公文用印


使用政府印章,应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应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批准。企事业单位人员


出国需用市政府印章的,应由分管外经工作的市长批准;行政机关人员出国需用市政府印章的,应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长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可以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


六、公女的办理时限


紧急公文在l一2个工作日内办完;不需行文的一般性公文,除分管领导外出或需要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及涉及部门较


多,需征求部门意见外,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需要行文的一般性公文,在12个工作日内办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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