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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1:52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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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5月24日市政府八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大事实事推进落实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大事实事督办检查考核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内部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征集交办

  第三条 每年度11月30日前,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征集各单位负责推进落实的下一年度市政府大事实事,征集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 各单位接到大事实事征集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本单位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大事实事,任务目标要具体、切合实际,确保当年见到成效,并按征集时限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征集的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汇总归纳,报送各位副市长征求意见,并按照各位副市长提出的意见,对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修改完善后,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提交市人大、市政协“两会”,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两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推进落实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将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制订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计划,将工作任务量化到周,责任分解到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指定的专门机构和督查人员,要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强内部督办检查,促进本单位承办的大事实事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大事实事推进落实牵头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办部门参加的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完成有难度的工作,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第十条 各位副市长应定期听取分管战线承办的大事实事的推进落实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在督办检查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通过舆论宣传或召开会议等形式予以推广,促进工作落实。

                  第四章 督办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通过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与实地调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考核测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各责任单位是否真正负起责任、是否按要求制订推进方案、是否真正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是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是否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等方面,评定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档次,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市政府大事实事的季度推进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责成相关领导,采取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市政府大事实事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严格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领导重视程度高、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及时反馈推进落实情况、按时限完成任务目标的各单位和在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典型,进行表彰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未按征集时限上报大事实事,年底前未完成任务目标,或在承办工作中出现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结而不报、报而不实的单位,每年达到一次的,提出通报批评,并要求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达到两次的,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该承办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达到三次或对政府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建议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承办工作牵头部门、协办部门不积极主动沟通联系,不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中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导致承办的大事实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在行风评议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人大,建议作为干部使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推进落实的大事实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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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11年上海市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沪农机[2011]19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机 〔2011〕21号)精神,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以提高“上牌率、检验率、持证率”为重点,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排查事故隐患,创建平安农机,提高监管能力,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农机安全执法力度,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使农机事故得到遏制;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安全发展理念得到增强(两遏制一增强)。通过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健全农机安全法制,完善农机监管体制,创新农机监理机制,增加农机安全投入,推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2011年农机安全监理“三率”水平保持在95%以上;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区(县)1个,全年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查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标准等情况;查处违法违规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检查农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继续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重点排查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建立与落实情况;检查农业机械机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加大力度,对无牌行驶作业、不按时参加安全检验的现象进行整治,对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进行治理,努力提高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消除事故隐患。

(三)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积极组织农机安全咨询日宣传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增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把农机安全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项目,加强检查督导,理顺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制,明确职责,改进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设备条件,增强安全监理公共服务能力。要完善相应的农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

(五)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加大对示范点的检查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水平,规范业务,树立良好形象。争取各级财政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整合农业、安监、交管等部门管理资源,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使创建工作深入到村户。

(六)着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率”水平

要制定提高“三率”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加强对区县监理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三率”水平维持在95%以上的目标任务。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努力提高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要督促保险工作部门,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确保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按农业部有关部署和本方案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农机化办。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结合“三夏”、“三秋”等重点农时季节,重点开展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责任落实、违规发牌发证行为整治、伪造变造牌证及标志行为治理等工作。在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监督,大力整治。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和改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对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强排查力度;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深化整治效果,着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区多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园区设立

一、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桂林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园区建设,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二、设立条件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或会同设立园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科技园区的申请。

(二)申请设立的园区区域应符合桂林市、相关县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

(三)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设立需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批准。

(四)在条件成熟时,应向自治区和国务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园区建设

三、园区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中心,小政府大服务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各园区设立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园区子公司”),是各园区建设的项目业主,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有一级土地开发权。

五、各园区规划执行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有关规定。其建设及规划行政管理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负责。

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园区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项目进园用地审批。

在县域范围内设立的园区,其土地行政管理由所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各园区的开发建设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实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禁止设立污染环境以及其它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机构。

七、园区建设规划中应有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

各园区的商务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宽带接入系统,新建商用、办公建筑应当满足高速数据传输和信息服务便捷、安全的要求。

各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设立和推行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维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企业入驻

八、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各园区入园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统一在桂林市投资办证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发放入区批文、工商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等。

设在各县的园区入园企业税收统一缴入市金库,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市发〔2004〕64号)文的比例分享。

九、各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报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按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办理,直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十一、符合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业,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社区建设和管理

十二、在编制园区控制性规划时,必须符合桂林市和各县的建设总体规划,按2004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划园区的商务配套设施。

十三、园区建设项目业主——各园区建设公司在完成各园区建设同时,应配合园区所在地政府建立社区管理机构。



第五章 统计

十四、统一园区统计口径,园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主报为园区所在县(区)属地统计,副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园区入驻企业的经济指标统计主报高新区管委会,副报送所在县(区)。



第六章 其它

十五、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每年按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和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年初填写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表。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国家科技部考核体系对各园区实行考核制,并实行红黄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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