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4:12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价格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执行。
  (二)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底层车库、顶层阁楼销售价格在分别不超过同幢住宅销售价格60%、50%的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朝向、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销售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商品房成本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前进行成本预测算,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指导购房者理性消费。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屋成本和销售价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拆迁安置及各项成本资料、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房成本认证报告书;
  (五)楼层、朝向、区位差价调节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套销售或一次性定价(总价不变)销售首次交易的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标价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一并公示。
  商品房标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单位名称;
  (二)开发项目名称;
  (三)坐落位置;
  (四)商品房使用性质;
  (五)商品房建筑面积;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
  (七)层次、朝向、区位差价增减系数;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预测住宅商品房销售成本后,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购房人购房时,可以就拟购商品房价格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计算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适当考虑区位、朝向、层次、配套、环境、质量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差价构成:
  (一)成本包括:
  1.土地费: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含拆迁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住宅土建(含地基处理)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绿化、环卫、智能化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6.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计算;
  7.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2%计算;
  8.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一年期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多层住宅的计息时间不超过24个月。
  9.代收费用:指经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与小区无关的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计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计算基数为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四)差价:根据商品房的楼层、朝向、区位确定差价调节系数,所有差价的代数和应各自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区位差价
  第四章 罚则及附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销售的房屋,分为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定向销售给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及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层高三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雇主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刘亚利


  我国对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制见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解对雇主责任作了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中最全面的诠释。其中规定是这样的“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职务行为和从事雇佣活动是我们对雇主是否承担雇主责任的事实基础,那我们又怎样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或是雇佣活动呢!这里判断的规则我认为是雇主责任归责的第一层核心要件。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或职务行为,一定要看该行为与雇佣目的之间有没有存在一种联系,这种联系不是一般的联系,而是稳定的、规律性的、内在必然的联系,是一种充分必要的联系,即可以由甲及乙,反之亦然的联系。它的表现形式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是从事雇佣活动。这里在实务的角度中往往有雇主提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抗辩,以支持不属雇主责任的诉求。在此,我们就要把握雇员从事该行为的原因力,包括前述的内在联系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雇主对雇员从事该活动有无控制力,如果有,有没有进行过控制,这种控制可以是明示的,如规章制度,雇主的指令等。也可以是默示的,只要雇员基于合理的理由,可以预见到雇主处于此境地将会做出、或者指示他做出同样的行为即可。从利益归属上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如果雇员基于为雇主牟利的意愿,行为客观上可以给雇主带来利益,并且这种利益是确实的,利益与成本之间,利益要大于成本,任何一个理性人处于雇主的地位将会欣然接受这一恩惠的话,雇员从事该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要承担雇主责任。这里讲的一层意思就是司解中“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的其中一个意味。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雇员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是要确实的,不是主观的臆测。而且理性人判断利要远大于弊。
  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故合同法中对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规则应该引入到雇主责任的规则体系中来,如果雇员在从事一项活动中,他从事该行为是雇主可以合理预期的,那么雇主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无法预见的,就不必承当责任。总之,雇主在雇员从事的活动中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雇主要为选人不当承当雇主责任的观点,理论上存在一处矛盾,即选人均是发生在损害之前,因为损害发生了,故而证明是选人不当,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同样也不是同一层面的“过失”。我认为要对选人不当的过失做一归责原则的话,应考虑三个层次的问题:
  首先,雇主聘用该雇员,对其从业资格有没有作该行业一般性通常的要求,如公交公司聘请公交车驾驶员,除了大客车驾驶证外,还要调查雇员的驾驶记录,有无酒醉驾驶的不良记录。因为公交车不但肩负着组织公共交通的重任,而且每天均有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责。除了一般的驾驶资格外,必要的审慎义务还是要附加的。如文章开始讲起的美国货运公司对司机路维审查不严就是一例。如果雇主按照行业通行的标准雇请雇员,那我倾向与雇主在选人不当上可以免责。
  雇主与客户之间就雇员的选任达成了合意,有合同的约定,那么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选定雇员,否则如出现损害,雇主要承担选人不当的雇主责任,当然客户也可以以违约之诉要求雇主承担合同责任。如医疗合同,合同约定名医看病,结果是一般医生看的,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患者)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者以欺诈为由,要求医院损害赔偿,这里,医院作为雇主要承担雇主责任的一条理由就在于选人虽达到行业标准,但不服合合同约定。
  如果雇主对社会有公开承诺,保证其雇员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准,这个承诺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可以构成有效的约束对其雇佣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如果雇主雇佣了低于其承诺标准的人员,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在要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时可以将承诺作为选人不当的一条诉讼理由,要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当然合同约定和公开承诺所规定的雇员专业水平均不能低于行业通行的标准。
  总之,我们在对雇主进行雇主责任的归责时,一定要对损害行为与职务行为或雇佣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充分必要的逻辑展开。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注意到雇主的合法利益表达,让雇主责任这一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和谐社会关系,调整各种利益冲突的机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与撤回等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与撤回等问题的解答

1950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法院:
2月22日函附天津日报读者张笑梅询问函一件已收,兹由本院解答如后,希转复天津日报时告由该报具名作答为要:
此复
复张笑梅
(一)刑事被告不服原审法院之判决,可于规定上诉期限内上诉于上级法院,被告直系血亲与配偶亦得为被告之利益代为上诉。
(二)上诉案件于未判决前,当事人虽可撤回,但上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之声请撤回上诉有准驳之权;如发现原审处理失当,仍得依职权而为改判,并不因上诉人已申请撤回而受拘束。如已准许撤回,应该以书面通知,故在未通知准许撤回之前,仍可另行改判。理由是为了实事求是的审核原则是否恰当和杜绝上诉人玩法的流弊。
(三)关于原审法院应于几日内将撤回上诉状转送于上级法院,及上级法院应于收到撤回上诉状后几日内决定其准驳和通知,成文的诉讼法规未制定前,都没有硬性的规定。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函 秘字第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同志:
兹由天津日报社会服务组转来市民张笑梅询问刑事案件中的上诉与撤销上诉的几个程序问题,我院以事关法律解释,未便擅自作答,特将原函附上,即希惠予解答,并望将原函寄回,以便转复是荷。
张笑梅原函:
关于法律我有几点疑问请您转答法律委员会一下:
一、违法的人被押法院后接到刑事裁判书,是否有上诉权?其家属是否有代替上诉权?
二、如上诉期间经过改造教育,在思想上也经过斗争,认为初审所判合法,不愿再上诉,是否有权撤销上诉权?
三、如递撤销上诉状,法院是否应当给一个通知书(即准许撤销或不准许撤销)。
递上撤销上诉状后,初审法院应几时(或几日)送交上级法院?
四、递撤销上诉状两月后上级法院又另行改判,并加刑期,是否合法?撤销上诉后法院是否还有改判权?
五、将撤销上诉状呈递初审法院后或将状纸遗失及未转到上级法院者时,改判加刑期,应该谁负责任?
六、如上级法院改判不合法时,是否再将改判书撤回?
以上,综合几类,请予早日解答为盼。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