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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6:16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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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0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市区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区(京口、润州区和镇江新区, 下同)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或者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在省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的基础上,由市粮食、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收购入库的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应当具备储备粮承储的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合同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确认的市级储备粮存储数量、入库价格等拨付有关财政补贴。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及有关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同时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的具体轮换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镇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粮食安全预警预报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区范围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信贷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46号令)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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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9日,能源部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91]财会字第94号《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能源经[1992]579号),结合电力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作为现行电力行业建设单位使用外资有关会计制度的补充,对利用外资的有关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以加强和完善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外资的电力建设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以及相关的赠款等。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及东欧国家记帐贸易的建设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核算。
外资会计核算实行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以其他货币结算的收支业务和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一般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年12月31日公布的卖出价为本年记帐汇率折算人民币。两个年度末的汇率变化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为简便记帐,年度中发生的汇率变化可以不予记录反映。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可按编制竣工决算时的汇率调整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竣工决算办理后,还贷期间所发生的汇总损益直接转生产。

二、会计科目补充和使用说明
1、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国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实际使用国外借款的情况,并按外资借款的具体情况设备“××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行贷款”、“技术合作信贷”、“特别信贷”及其他外债等三级科目。同时在每一个三级科目\下按“本金”、“利息”、“承诺费”设置明细科目。对部分外资借款由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的项目,可以“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财政部垫付利息及承诺费”二级科目,核算财政部垫付数及建设单位归还数。
(2)利用外资单位在使用外资支付工程进度款、调遣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支付进口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等费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支付的外资借款利息、承诺费,在建设期内借记“待摊投资----国外借款利息”、“待摊投资----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贷记本科目或国内有关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竣工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对支付期较长,使用分次付款形式的合同,工程虽已完全,但在尾款付清前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可视同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核算。
对发生的汇兑损益,工程编制竣工决算前的应计入建设成本,借记:“待摊投资--汇兑损益”,贷记本科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汇兑损益,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
(3)工程建成投产后按贷款协议偿还国外借款本息时的帐务处理。
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减免税和固定资产折旧还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用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还贷,借记“应交基建收入(还贷部分)”,“应交包干节余(还贷部分)”,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对用以上资金归还财政部垫付的利息、承诺费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贷记有关科目。
(4)国外借款由业主单位核算的,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可通过“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业主收到国外支付通知书后转建设单位,借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收到业主转帐通知单位,借记“器材采购”、“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等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工程竣工后偿还贷款时,业主根据还贷时的汇率还款,还贷汇率与项目竣工决算时汇率之差直接转生产单位,并按竣工决算时的汇率通知建设单位冲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业主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建设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贷款----国外借款”、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国外借款在建设单位核算的,业主应对贷款的使用作好各种辅助记录,加强对外资借款的使用、支付等管理工作。
2.在“基建拨款”科目下增设“国外赠款”二级科目,用来反映和核算国外无偿损赠的资金和物资情况。对于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
(1)当建设单位利用国外赠款支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费用等,借记“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国外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比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概算价入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借记“设备投资”、“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器材采购”科目使用的补充。在“器材采购”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和“进口材料”两个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等采购业务。
4.在“采购保管费”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进口材料”两个二级科目,核算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进口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并按费用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5.在“库存设备”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二级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并按设备类别、采购合同等设置数量、金额明细帐进行核算。由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期较长,特别是尾款通常要等设备投运后12~18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才支付,在设备验收入库时,就应将尚未支付的尾款按合同原币价和设备到货时汇率估价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应付国外供货商尾款”。在尾款支付完毕后,再按实际支付数调整有关科目。
为便于掌握每个合同的支付情况,须根据需要建立辅助登记簿,包括合同号、信用证号、信用证开出日期、向银行申请支付书号,及到货设备数量、合同原币金额、每次支付原币金额和折算成赠、贷款货币金额等内容,用以加强进口设备财务管理,加强合同支付管理。
对进口设备合同中配置备品备件或专用安装工器具的,应力求在签订合同时注明金额,无法注明的,应根据同类产品价格或有关比例关系分析记帐。个别确定无法计算金额的,应设置数量备忘簿进行记录,以加强管理。
6.在“库存材料”科目下增设“进口材料”二级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进口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将库存进口材料拨交施工单位(或承包商)抵作工程款或预付备料款时,按计划(概算或合同)价格,借记“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或“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贷记本科目。
计划与实际的价差列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7.“设备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在“设备投资”科目下增设“在安装进口设备”、“不需要安装进口设备”两个二级科目,核算利用外资完成的设备投资,并按设备进口合同、类别、用途等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列报完成时,应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统计制度列报。对采用多次付款方式进口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按设备的全部价值列报投资完成额。实际支付完毕后,对未支付预估列报的投资再按实调整。
(2)交付生产单位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概算内批准列入的),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8.“待摊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汇总损益”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应由本工程负担的人民币对贷款原币折算率变化的差额。一般可直接进入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的应直接计入,不列“待摊投资”。对人民币与贷款货币的汇总损益、周转金帐户回补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本科目下明细核算。但采购原币与支付贷款货币的汇率风险及世行贷款按货币总库制计算的汇率风险不在本科目核算,可在平时作好辅助记录,为分析外汇风险积累基础资料。
汇兑损益一般每年计算一次。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等科目。
(2)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利息”和“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两个二级科目,反映和核算国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承诺费及手续费。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等有关明细科目。
对“特别帐户”等存款利息收入、出国工厂检验费结余,一般应用于归还贷款利息支出,抵冲本科目。
9.在“转出投资”科目下增设“进口勘察设计设备”、“进口专用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核算经批准并列入工程概算内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专用的设备工器具等投资完成及转出情况。当设备、工器具到货验收入库后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等科目,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对大型施工机具采用租赁方式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对一些经过批准进口,但未列入概算的勘察设计设备、施工机具等,由勘察设计费、施工机具费、设备台班费扣抵的,或由购买单位支付人民币的,应列入“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
10.在“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下设“国外借款”二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用外资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财产价值和有关其他各项支出。
11.在“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下增设“调出进口设备及工器具”、“调出进口材料”二级科目,按调出对象、种类明细核算,反映经批准有偿调拨给其他单位、工程的进口设备、材料、工器具的应收款项。
调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进口设备”等科目。收到资金后应作专户存储,用于归还国外贷款本息。在未归还前,根据需要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工程建设资金临时周转使用。
12.经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美元户”、“日元户”等二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存款及使用周转金的支付、补充、结存情况。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周转金数额较大、业务较频繁的单位、可单独设立“外汇存款(××货币)”科目,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13.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单位原则上不设“外币现金”科目,但对有银行不收存的外币,可在“现金”科目下设“现金----××货币”核算收支结存情况。
14.在“应付器材款”下增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和“应付国外供应商尾款”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利用外资进口设备过程中预付定金和应付尾款业务。预付定金时借记“应付器材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贷记“国外借款----××贷款。在设备到货时,应按到货设备的合同全价借记“器材采购”科目(不需安装设备到货并已验收入库可直接借记“设备投资”),贷记“国外借款”、“应付器材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应付器材款----应付国外供应商尾款”。在支付尾款时按实际数再调整有关科目。
15.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国外索赔和违约金”二级科目,核算利用外资过程中进口设备、材料和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违约罚款等业务。根据合同规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取得的索赔款、违约金等收入应专户储存,用以对设备器材质量问题的修复,缺、漏件的重新购置,重新招标签订合同的费用支出等。当工程完工后本科目如有结余,应全数作还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三、会计报表
(1)国内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按财政部、建行总行统一布置精神编报,并根据(91)财会字第94号文及本文有关规定补充。
(2)报送国外贷款机构的财务报告应按其有关要求编报。其中,在编制世行财务报告时,应根据世行要求及我国的财会制度,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基建投资表》。具体编报方法见附件。编报其他国外贷款机构的财务报表可参照。

四、附 则
1.本办法自1992年度开始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外资会计核算办法和世行报表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能源部经济调节司解释。

[附件]报世界银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格式
根据世界银行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应将电力工业企业财务报表、电力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分别转编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建可不编)、《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基建投资表》(生产不编),然后予以合并,成为报送世界银行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其中,基建报表按照有限合并的原则编制。现将各表的转编说明如下,并附统一的报表格式。对以下说明中所列的各项资料、数据来源的行次、栏次,均参照1991年度会计年报格式。
Ⅰ.生产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产方
1.流动资产
(1)现金 会工1表第35行“货币资金”,+第47
行“专项存款”
(2)库存物资 会工01表第15行“定额流动资产小计”
+第34行“特准储备物资”
(3)应收帐款 会工01表第32行“其他流动资产小计”
--第34行“特准储备物资”--第35行
“货币资金”
流动资产小计 本表“现金”+“库存物资”+“应收帐款”
2.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 会工01表第14行“固定资产合计”+第
2行“折旧”--第9行“长期投资”中需专
项资产性质部分
(2)减:折旧 会工01表第2行“折旧”
(3)固定资产净值 会工01表第14行“固定资产合计”--第
9行“长期投资”中属专项资产性质部分
=本表“固定资产原值”--“折旧”
3.专项资产 会工01表第58行“专项资产合计”--第
47行“专项存款”+第9行“长期投资”
中属专项资产性质部分
资产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小计”+“固定资产净值”
+“专项资产”
负债和权益
1.流动负债
(1)应付帐款 会工01表第91行“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
(2) --第97行“其他应付款”相加数+一年内
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内资、外资
(3)应交政府 会工01表第98行“未交税金”+第99
行“未交利润”+第100行“其他未交数”
(4)流动资金借款 会工01表第80行“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负债小计 本表“应付帐款”+“应交政府”+“流动
资金借款”+“一年内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 款”
2.长期负债
(1)基建借款 会工01表75行“基建借款”条款--(会
(国内) 工22表第25行4栏“国外借款”第25行9栏“国外借款”)
(2)基建借款 会工22表(3)基建借款分项目情况期末
(国外) 未还数分抑填列,其中世行贷款项目完成转
(3)其中: 生产部分根据项目填列按会工22表(3)
工程世行 中本单位世行借款工程基建借款期末未还数
贷款 填列
(4)减: 一年内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内资、外资
(5)其他长期借款 会工01表第67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第76行“投资借款” ̄第79行“应付
引进设备款”
长期负债小计 本表“基建借款”(国外)+“基建借款
(国内)”+“其他长期借款”--“一年内
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
3.权益
(1)国家固定基金 会工01表61行“国家固定基金”+62
行“企业固定基金”+63行“待转固定基
金”
(2)流动基金 会工01表64行“国家流动基金”+65
行“企业流动基金”+66行“国家拨入特
准储备资金”
(3)专项资金 会工01表118行“专项资金合计数”
权益合计 本表“国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专项资金”
负债和权益合计 本表“流动负债小计”+“长期负债小计”
--“权益合计”
长期负债比(%) 本表:长期负债小计/(负债和权益合计
--流动负债小计)×100%
流动比 本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注:1.“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中,属业主内部往来
款应相互抵销后填列,并予说明。
2.“基建借款”中一年内到期应偿还借款的本息应调
整转列“应付帐款”,并按国内、国外注明转列金
额。
3.本表“长期负债比”、“流动比”两个指标应在生
产、基建两表合并后计算。
二、损益表
项目 编制说明
1.售电量 会工03表第15行3栏电力部分
(百万度)
2.每年增长率(%) (本年度售电量/上年售电量--1)×100%
3.平均电价(分/度)会工03表第16行电力部分
4.销售收入 会工03表第1行电力部分
减:销售税金 会工03表第2行电力部分--会工01表(3)
第13行“减免税还贷本年已(补)交数”
5.净销售收入 本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
6.运行成本
(1)燃料 会工11表第2行电力部分
(2)购电量 会工11表第3行电力部分
(3)运行费 会工11表第4、6、7、8行“水费、材
料、工资、福利”电力部分
(4)管理费 会工11表第11行电力部分
(5)基本折旧 会工11表第9行电力部分
(6)大修理费 会工11表第10行电力部分
(7)其他费用 会工03表第5行3栏“销售及其他费用”
电力部分--会工01表(3)第17行“减
免的教育费附加”本年已(补)交数
运行成本合计 本表“燃料”+“购电费”+“运行费”
+“管理费”+“基本折旧”+“大修理费”
+“其他费用”
7.运行利润 本表“净销售收入”--“运行成本合计”
加:营业外净 会工03表第14行1栏“销售利润总额
收入 合计数”--“电力销售利润总额”+
会工02表第13行“营业外收入”--第
14行“营业外支出”+第17行“其他
单位转来利润”
8.税前利润 本表“运行利润”+“营业外净收入”
减:所得税 会工02表第31行“应交所得税”
9.净利润 本表“税前利润”--“所得税”
10.利润分配
(1)上交政府 会工02表第32行“应交财政调节税”
+第33行“应交主管部门调节税”
(2)偿还贷款 (会工02表第20行“归还基建借款利润”
+第21行“归还专项借款利润”)+(会
工01表(3)第13行“减免税还贷已补
数”+第17行“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已补数”)
(3)企业留利 会工02表第24行 ̄29行+第34
行“企业留利”
(4)其他 会工02表第18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第22行“归还债券的利润”+“支付融
资租赁费的利润”
成本/运行收入 本表:(运行成本/净销售利润)×100%
比(%)
(税前)资金回收率 本表:(税前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 ×100%
(税后)资金回收率 本表:(净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 ×100%
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会工07表(1)第56行“固定资产净值
平均余额”或可简便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
资产净值”(年初数+年末数)/2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金来源
1.净利润 损益表中“净利润”
2.基本折旧 会工21表(1)第5行“更新改造资金”栏
3.大修理基金 会工21表(1)第5行“大修理基金”栏
4.其他内部资金 (会工21表(1)第4行“专用基金”本
来源 年增加数合计--第5行“更新改造资
金”、
“大修理基金”企业提取数--第4行4栏
“业扩资金增加数”--第6行“以本年利润中
提取专用基金数”--第10行“提前投产和还
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利润”--第11行“还贷
利润留利”)--会工02表第24行“技术转让
留利”
内部资金来源 本表:“净利润”+“基本折旧”+
小计 “大修理基金”+“其他内部资金来源”
5.业扩资金 会工21表(1)第4行“业扩资金增加数”
6.其他资金来源 对会工01表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分析填列。
一般包括:
1.投资借款:会工01表第76行年末数
--年初数
2.专用借款:会工01表第77行年末数
--年初数
3.会工22表(1)第24行“用其他资金
还贷”的第6栏“归还基建借款”、
会工22表(2)第24行16栏“归还专
项借款”、第24行18栏“归还投资借款”
4.会工01表(3)第17行“减免的教育
费附加已补数”(减项)
非内部资金来源 本表“业扩资金”+“其他资金来源”
小计
资金来源合计 本表:“内部资金来源小计”+“非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资金运用
1.流动资产增/减 根据资产负债表分析填列:
1.资金运用:库存物资+(应收帐款
年末数--年初数)=资金运用增减数
2.资金来源:(应付帐款+应交政府
+流动资金借款+流动基金)的小
计数的本年--上年=资金来源增减
若“基建借款”中有“流动资金借款”
部分,也应分析列入资金来源项下,
计算本年较上年增加额
3.流动资产运用净增加=资金运用增
加额--资金来源增加额
2.专项资产增/减 资产负债表“专项资产”本年数--上
年数
3.偿还借款 (会工22表(1)第19行6栏“用利润归
还基建借款”+第19行16栏“用利润
归还专用借款”+第21行6栏“用折旧
归还基建借款”+第21行16栏“用折旧
归还专用借款”+第20行6栏“用减免税
归还基建借款”+第24行16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专用借款”+第24行18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投资借款”+第24行6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基建借款”--第24行6栏“其中:未单列
用于减免教育附加归还基建借款”+第23行6
栏“用基建收入归还基建借款”+第22行16
栏“用专用基金归还专项借款”)+会工01表
(3)第17行“用减免教育费附加已补数归还
基建借款”
4.上交政府 会工02表第32行“应交财政调节税”
+第33行“应交主管部门调节税”
5.专用基金支出 会工21表(1)第15行“专用基金本年
减少数合计”--第21行栏“归还基
建和专项借款专用基金合计数”
6.其他支出 1.提前投产留利分约施工企业等(会
工02表第26行--会工21表(1)第10
行)
2.会工01表第108行 ̄111行“工资基
金、专用拨款、应付及暂收款等其他专项基金小
计的年末数--年初数。
(减少填正数,增加填负数)
7.运行需要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增减”+“专项资产增减”
+“偿还借款”+“上交政府”+“专用基金
支出”+“其他支出”
8.资金支出合计
资金运用合计 本表:“运行需要合计”+“资金支出合计”
现金增/减 本表:资金来源合计--资金运用合计
年偿债能力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大修、福利基金
提取数)/偿还借款
注:
1.年偿还能力“指标应在生产、基建
合并后再计算
2.福利基金提取数按会工21表福利基金
本年提取数填列
Ⅱ.基建部分
按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报表,采取有限合并的原则编
制世界银行报表。即:世行贷款项目反映本工程全部的投资资金来
源,业主单位其他工程只反映在建部分的资金来源。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产方
1.现金 世行贷款项目会建01表第33行”货币
资金合计”
2.库存物资 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
(一)第四项20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合计”--本表“现金”)
3.在建工程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6行“在建工程”
其中:世行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会建01表第6行“在建
工程 工程”
资产合计 本表“现金”+“库存物资”+
“在建工程”
负债和权益
1.基建借款(国内)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71行“基建投
资借款”--第86行“国外借款”+第
94行“电力债券资金”)--(业主单位
会建01表第11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
借款”--第16--3行“国外借款”)--
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一)四
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第5--14行和
第16行之和)+(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
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基本建设结
余资金”第5--14行和第16行之和)
2.基建借款(国外)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86行“国外借
款”--第16--3行“国外借款”--基本
建设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5行“国
外借款”+(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综
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5行“国外借款”)
其中:工程世行 世行贷款项目累计贷款数(世行贷款
借款 部分)--已向生产单位移交转入应收
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数--累计偿还世行
贷款数
注:
本项生产和基建合并后应等于世行贷
款对帐单余额
3、基建拨款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54行“基建拨
款合计”--第67行“待转自筹资金拨
款”--第68行“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2--5行之和--
第100行“待冲基建支出”)--(业主
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
1--4行之和)+(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
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4行之和)
--(业主单位在拨款中包括的国外赠款)
4、国外赠款 根据业主单位收到或使用的国外赠款
数填列
负债和权益合计 本表:“基建借款(国内)”+“基建
借款(国外)”+“基建拨款”+“国
外赠款”
注:为与世行评估口径一致,对地方集资属拨款处理的资金来
源应按评估时的口径分析列入拨款或借款。
二.财务状况变动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金来源
1.国外借款 业主单位根据本年实际使用国外借款
本息数填列,或根据“基建投资表”
本年(第8栏合计+第9栏合计)--上年
(第8栏合计+第9栏合计)
其中:工程世行 根据世行贷款项目本年实际使用世行
贷款 贷款本息填列。或根据“基建投资表”
本年第8栏合计--上年第8栏合计。
2.其他基建借款 业主单位(会建05表第1行6栏“基建
投资借款合计、本金”+第18行6栏
“电力债券、本金”)+(会建02表附
表第18行“借款利息”--第19行“减:
贷转存利息收入”)--本表“国外借款”
借款小计 本表“国外借款”+“其他基建借款”
3.国家拨款 世行贷款项目根据本年国内拨款、国
外赠款之和填列+业主单位其他项目
本年用拨款完成的在建工程投资数
其中:国外赠款 根据业主单位当年使用的国外赠款数
填列
资金来源合计 本表:“借款小计”+“国家拨款”
资金运用
1.流动资产增/减 “资产负债表”中“库存物资”本年
数--上年数
2.国外贷款项目 业主单位使用外资贷款的工程项目本
资金支出 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
其中:世行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本年实际投资和
其他支出完成额
3.
其他建设项目资 业主单位“基建投资表”第15栏“本
金支出 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合计
--本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合计 本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资金运用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增加”+“国外贷
款项目资金支出”+“其他建设项目
资金支出”
现金增/减 本表:“资金来源合计”--“资金运
用合计”=资产负债表“现金”本年
数--上年数

注:为与世行评估口径一致,对地方集资属拨款处理的资金来源应按评估时的口径分析列入拨款或借款。
三、基建投资表
本表编制方法基本同国内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的会建02表,只作如下修改:
(1)“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的资金来源分类改为:国内拨款(反映全部属拨款性质的资金来源,但不包括地方集资中属拨款、世行评估时作借款处理的部分)、国外赠款、国内借款(反映全部国内基建投资借款及属借款性质的投资资金来源)。
其中:“国外借款”包括业主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国外借款资金来源,“世界银行贷款”只反映世行贷款项目实际支用的世行贷款。
(2)将会建02表第21栏“自开始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并入本表第13栏“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项下反映。
(3)对会建02表第26栏“侍摊投资”并入本表第18栏“其他及待摊投资”项下反映。
(4)对会建02表第29栏“应核销投资”改为“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并将当年发生的“应核销其他支出”一并反映。即:上年“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累计”的合计+“本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合计--本年第10栏合计数。
编制说明:
(1)本表汇编口径应尽量与世行评估时口径一致,并以反映在建工程为主。本表第14栏“在建工程”应与资产负债表的在建工程数一致。
(2)本表累计拨借款的本年数--上年数=财务状况变动表中拨借款数。
(3)世行贷款项目的本年实际完成额=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世行贷款工程资金支出。
(4)美元折人民币的汇率应根据财务报告期末的汇率,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本表第8栏数在项目未还贷前应与世行支付对帐单的数字相符。
资 产 负 债 表
年度 表1
单位:人民币 千元
资产 本年 上年 负债和权益 本年 上年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应付帐款
库存物资 加:一年内到期应偿(内资)
应收帐款 还的基建借款(外资)
应交政府
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资产小计 流动负债小计
长期负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基建借款(国内)
减:折旧 基建借款(国外)
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 工程世行借款
减:一年内到期应偿(内资)
还的基建借款(外资)
其他长期借款
在建工程 长期负债小计
其中:××世行贷款工程 权益
国家固定基金
专用基金资产 基建拨款
国外赠款
流动资金
专项资金
权益合计
资产合计 负债和权益合计
长期负债比(%)
流动比
损 益 表
年度 表2
单位:人民币 千元
项目 本年 上年 项目 本年 上年
售电量 运行利润
每年增长(%) 加:营业外净收入
平均电价(分/度) 税前利润
减:所得税
净利润
销售收入
销售税金 利润分配
净销售收入 上交政府
偿还贷款
企业留利
其 他
运行成本
燃料
购电费 成本/运行收入比(%)
运行费 资金回收率(%)
管理费 税 前
基本折旧 税 后
大修理费 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其他费用 年平均在用固定资产净值
运行成本合计
财务状况变动表
年度 表3
单位:人民币 千元
项 目 本年 上年 项目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净利润 流动资产增减
基本折旧 专项资产增减
大修理基金 偿还借款
其他内部资金来源 上交政府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专用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
业扩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运行需要合计
非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国外借款 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其中:××工程世行借款 其中:××世行贷款工程资金支出
其他基建借款 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借款小计 资金支出合计
国家拨款 资金运用合计
其中:国外赠款 现金增/减
资金来源合计 年还本付息能力
基 建 投 资 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序|工程| |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 |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号|项目| | | |概算数 |利息 | |
|--|----|--------|--------|--------|--------|------|------|
| | | | | |(1)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计 | | | | | | |
--------------------------------------------------------------------
--------------------------------------------------------------
| 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 |
|----------------------------------------------------------|
| | | | |其中:世界银行贷款|
|国内拨款|国外拨款|国内借款|国外借款|------------------|
| | | | |美 元|折人民币 |
|--------|--------|--------|--------|------|----------|
| (4)| (5)| (6)| (7)|(8)|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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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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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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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暂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方式,开展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心同步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仍独立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中心统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交易手段、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要求制订,并报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管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办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监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通过无锡(网上)感知监察系统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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