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40:21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商业街建设发展迅速,对于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商业街发展缺少规划行业标准和有效政策引导,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化建设和特色不鲜明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扩大消费,挖掘消费新热点,推动各地商业街走特色化发展之路,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动商业街的建设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坚持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切实发挥商业街在引导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利用2—3年时间,在全国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的商业街网络体系。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街区管理完善、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商业街,使商业街成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弘扬商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按照“提升现有商业街、创建特色商业街”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明确商业街的布局定位、个性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做到理念创新、规划先行。商业街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二)挖掘内涵,强化特色。充分挖掘原有商业街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发挥商业街在商业特色、产业特色、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商业街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塑造。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商业街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协会配合、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布局、政策支持、建设管理、优化环境、提供服务、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商业街协会组织要对商业街建设给予配合,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商业企业积极参与商业街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商业街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商业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立发展目标和计划进度,提出对商业街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分步实施商业街的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二)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商业街建设。商务部将积极推动有关商业街行业标准的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明确商业街的空间规模、业态特点、服务特色、配套设施等内容,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调整功能布局,着力突出特色。各地要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产业优势、历史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商业街。综合型商业街的培育,要注重把规模、经营、文化、特色、功能等要素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商业街集聚作用;专业型商业街的培育,应强调特色化、专营化、规模化;对于新建商业街,要注重市场定位清晰和个性化设计,强调业态结构合理和服务功能互补,实现错位发展,集聚特色品牌。
  (四)完善综合功能,健全配套设施。要以营造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环境为出发点,完善商业街的综合服务功能。在满足购物需求的同时,增强商业街的休闲和旅游功能,充分发挥商业街的集聚效应,完善各种人性化、无障碍等公共服务设施,以体现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增强商业街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便利功能,营造舒适便利的消费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业街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街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同规划、建设、财政、工商、税务、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发挥商业街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全社会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街建设工作,把加快商业街发展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商业街的年度统计工作,掌握建设进度,加强对城市商业街的调查研究;引导商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调整商品结构,创新经营方式,合理布局经营业态,为名品、名店进名街创造条件。
  (三)创新模式,强化商业街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商业街管理的新模式。一是要制定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切实做到以诚信为本,以诚信待客。二是要协调处理好交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影响商业街建设的问题,为顾客创造一个集商旅互动、休闲娱乐、文化观光为一体的和谐环境。三是要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队伍,做到权责统一、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
  (四)政策扶持,多元化投入。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协调扶持力度,对重点培育的商业街加大资金投入。要扩大商业街建设资金的筹措途径,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争取各方面的财力支持。
  (五)扩大宣传,塑造品牌形象。组织制定商业街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商业街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各地重点培育的商业街为载体,利用节假日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打造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街建设发展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统一认识,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联系。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已废止)

港务监督局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1993年6月15日,港务监督局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下列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三、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四、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培训建议案;
五、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管理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实施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定义
本办法中下述名词定义为:
(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规定的全球水上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
(二)“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三)“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四)“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五)“A4海区”系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六)“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均指满足相应GMDSS设备要求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
(七)“见习操作员”系指在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见习CMDSS无线电操作的人员。
(八)“设备”和“双套设备”系指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第IV章C部分“船舶要求”规定,并满足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
第五条 证书的等级和适用范围:
一、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二、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适用于A1、A2或A3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三、普通操作员证书:适用于A1、A2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设备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
四、限用操作员证书: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
第六条 申请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
一、职务晋升
(一)资历要求
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在A3或A4海区船舶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通信与导航设备;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二、现职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
持有通用报务员适任证书。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通信与导航设备;
3.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和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第七条 申请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
一、职务晋升
(一)资历要求
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在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通信与导航设备;
3.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二、现职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
持有通用、一等或二等报务员证书。
(二)考试科目
1.GMDSS综合业务;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和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三、高等航海专业院校GMDSS无线电通信专业本、专科生毕业后,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见习操作员不少于六个月,可免于考试。
第八条 申请普通操作员证书
一、现职船员
(一)资历要求
1.在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海上资历不少于十二个月;或
2.实际担任限用操作员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GMDSS综合业务;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
二、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GMDSS专业或海船驾驶和GMDSS合一专业毕业生,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担任见习操作员不少于六个月,可免于考试。
第九条 申请限用操作员证书
一、资历要求
(一)具有不少于六个月海上资历,或
(二)在海岸电台担任GMDSS无线电通信操作员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一)GMDSS综合业务;
(二)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不少于3天的实操业务培训。
第十条 承担实际训练的单位,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实操培训前,首先应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英语笔试及听力考试;在培训结业时,参加GMDSS综合业务科目和英语口语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考试和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的职务晋升考试纳入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其他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纳入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
第十三条 发证
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理论考试合格和实际训练合格者,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发给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七)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十)落实“三段式”执法制度,实行说理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推广文明执法用语,禁止使用执法忌语;

  (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九)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

  (二)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四)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人以上审理;

  (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七)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八)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健全领导和监督机制,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五)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支持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参与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十二)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第十七条考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并报上一级考核机关备案。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1次。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员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考核机关按照下列步骤实施考核:

  (一)制订方案。考核机关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考核机关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四)开展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议。

  (五)确定结果。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对象按照下列步骤做好接受考核准备: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应当根据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

  (二)提交报告。考核对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向考核机关提交。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分为优秀、良好、较好、较差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者市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资源违法开发、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民事纠纷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民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察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连续3年或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作为省、市政府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依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对象在未能达到依法行政考核较好或较好以上等次之前,不得作为省、市表彰对象,也不能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

  第三十条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