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5:27 浏览: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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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乡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均可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二)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户因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
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的通知
信息[2011]6号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中央企业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管理创新,更好地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目标,经委领导批准,定于3月底举办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第三期(资金集中管理)、第四期(全面预算管理)专题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国资委主管厅局有关领导讲话。
(二)有关中央企业介绍资金集中管理(第三期)、全面预算管理(第四期)信息化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
(三)有关专家作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专题报告。
(四)研究讨论解决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征求对国资委工作的建议。
二、时间、地点
第三期、第四期专题研讨班举办时间、地点相同。时间:2011年3月31日—4月2日,3月30日上午10时开始报到。
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南郊宾馆(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电话:0531-85188888)。请参加人员自行前往。
三、参加人员
第三期:各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第四期:各中央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信息化部门相关经理级负责人(各1名)。各企业可组织重要子企业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研讨班将通过遴选和自愿相结合方式,安排部分企业作重点发言。请有意重点发言的企业,于3月21日前申报。
(二)请参加研讨班的人员,于报名或报到时提交一份电子版交流材料。内容包括本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或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的实施背景、面临问题、进展情况、应用效果、经验做法、存在差距、下一步计划等,字数不限。
(三)各专题研讨班参加费用为150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报名表可通过国资委网站/信息中心子站下载。
网站地址:www.sasac.gov.cn 报名信箱:cio@sasac.gov.cn
联系人:孙 亮 电话:010-63192325、13717778617
史 玮 电话:010-63192415、13811639688
企业信息化登高行动——全面预算管理 专题研讨班报名表
企业全称 部门
姓 名 性别 职务
手机号码 座机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E-mail 住宿要求 □双人间
□单人间
希望研讨的2个具体问题
参观意向(4月2日,打√) 泰山 曲阜
附注:
1. 住宿要求请在“双人间”或“单人间”栏打“√”。
2. 本报名表务请于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国资委信息中心。
E-mail: cio@sasac.gov.cn
3. 酒店房价:单人间410元/天(含单早)、双人间450元/天(含双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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