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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25:31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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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2008〕101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事局拟定的《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州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近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及青海省人事厅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2005〕165号)文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州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州、县、乡三级统考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根据编办核准的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并认真填写编制审核通知单,最终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州各级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加试藏语文。

第八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照顾5分。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专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州内紧缺专业面向省内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近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单位因特殊需要,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岗位、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县、乡招聘方案,经县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州级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州、县、乡招聘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全州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适当考虑东西各县的差异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比例下达本县生源招收名额,分别划分本县生源和外县生源录取分数线的办法,确保一定数量的本县高校毕业生招聘为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后主办县和州直及其它县生源采取录取比例分配的办法,分配比例确定为6:4(即主办县为6、州直及其它县生源为4)。

第十六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州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 招聘单位名称;

(二) 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 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 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 其他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由州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成立临时报名工作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对招聘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个别特殊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要经过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才能开考。

第六章考试

第十九条 规定考试录取分数,州级和其它县为一个分数,主办县为一个分数,各自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但应限定最低分数线,分数线根据每次考试成绩最后确定,如分数达不到录取标准,其占用名额及编制仍留在主办县和州直及其它县,待以后考试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必要时可加试其他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州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省人事考试中心,从国家题库中购买考试命题及试卷。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四)笔试的具体工作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成立面试评委会,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成立监察小组。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主管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有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1/3。

(四)笔试面试成绩按照7:3的比例进行计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四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试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按时不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参考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医院公章,由医生整理、归类、移交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九章聘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同时,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二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州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州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招聘工作中,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十二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条 考录经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招聘信息发布之前,由州人事考试中心详细做出考试经费预算;主办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主办县负担全部考试费用;州直机关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州财政负责全部考试费用,所收报名费金额上缴州财政。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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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19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年九月七日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编制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开发区引进、培育、示范、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科技成果及培植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区内项目立项的审核、申报、选址定点和招商引资工作。

 (五)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园区的指导、审核、评定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外经外贸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八)负责进区项目单位及派驻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九)参与制订辖区内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5个职能机构(处级)。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档案、保密、信访、宣传报道、接待、督察、政务公开及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园区的日常工作;协调园区与驻地单位的关系,做好园区内各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土地规划建设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选址定点、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经济发展局(招商局)

 编制开发区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限额以下项目的立项及在建项目的协调服务;负责驻区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和驻区单位的统计年报工作;负责本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四)科技发展局

 编制开发区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科技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申报;协调、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自选科研课题的鉴定验收及组织上报工作;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审核、上报工作;对各县(市)、区农业开发示范区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开发区专家咨询工作。

 (五)组织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负责开发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出培训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0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局长5人,副局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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