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31:39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发表公报。全文如下:

  核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安全最具挑战性的威胁之一,强有力的核安全措施是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及其他非授权行为者获取核材料的最有效途径。

  除了在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有共同目标之外,我们在核安全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因此,我们于2010年4月13日齐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承诺加强核安全和减少核恐怖主义威胁。这方面的成功需要负责任的国家行动以及持续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基于我们为增进核安全而共同努力,我们欢迎并与奥巴马总统共同呼吁在4年内确保所有易流失核材料安全。

  鉴此,我们:

  1、重申各国根据各自国际义务,对维护各自控制的所有核材料,包括核武器中使用的核材料,及核设施的有效安全,以及对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恶意使用此类材料所需的信息或技术负有根本责任;强调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2、呼吁各国作为国际社会整体为增进核安全作出共同努力,并在必要时寻求和提供协助;

  3、确认高浓铀和分离钚需要采取特别防范措施,同意在适当情况下推动采取措施加强此类材料的安全、衡算和集中存放;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将使用高浓铀的反应堆转化为使用低浓铀,并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高浓铀;

  4、致力于全面履行所有现行核安全承诺,并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政策和程序努力加入那些尚未加入的承诺;

  5、支持将经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核安全文书的目标作为全球核安全体系的实质要素;

  6、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框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努力确保该机构继续拥有所需的适当的机制、资源和专业知识,以根据其《规约》、相关大会决议和《核安全计划》,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7、确认联合国的作用和贡献,以及“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和八国集团倡导的“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材料扩散全球伙伴计划”在各自授权和成员国范围内的贡献;

  8、认识到有必要通过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和培训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以及在双边、地区和多边层面开展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强调优化国家合作和协调援助的重要性;

  9、确认各国有必要就有效防止和应对核非法贩运事件开展合作;同意根据各国法律和程序,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在核探测、分析鉴定、执法和新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分享信息和专业知识;

  10、确认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核工业界在核安全方面的持续作用,并将与核工业界共同努力,确保将实物保护、材料衡算及核安全文化置于必要的优先地位;

  11、支持实施强有力的核安全操作规范,同时这些操作规范不应侵害各国为和平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和核技术的权利,并将促进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

  12、确认有助于核材料安全的措施对于放射性材料安全具有价值,并鼓励为确保此类材料的安全作出努力。维护有效的核安全需要各国在国际合作协助下持续努力,并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动。我们将通过与所有国家开展对话和合作,促进加强全球核安全。

  鉴此,我们发表《峰会工作计划》以指导各国和国际行动,包括在相关国际论坛和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我们将于2012年在韩国举行下一届核安全峰会。



附 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4]35号

1994-06-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在价外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这次税制改革,增值税税基包括价外收取的一切费用,这是严肃税法、保护税基完整所采取的重要措施。目前,国家规定的在价外收取的各项基金都已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因此,为统一税收政策,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994年6月7日
浅析委托人的义务

韩召峰


  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可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并不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有、绶托人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经受托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插叙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和权利。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应获得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受托人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一旦垫付,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与此相应,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费用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德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当事人就必须要费用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对其认为不必的要部分举证,以免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维系委托人和受托之间利益的均衡。在确定必要的费用的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支出费用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
  委托合同是无小便宜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然而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日渐发达,委托俣同的当事人之间多约定报酬,即使当事人之间不有约定报酬,但习惯或者委托的塘沽 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
  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事由,致委手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系属委托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对于此时的风险,《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即此时委托人应当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终止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受托人无报酬请求权。
  对于支付报酬的时间,各国民法大都采“后付主义”,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报酬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始末后,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款付报酬为由,就受手事务的处理行使。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