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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20:26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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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云检研字〔1996〕第12号文《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否属毒品范畴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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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制定的《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安康市监察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非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各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县、区、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
  (三)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
  (四)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
  (十)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等问题的;
  (十一)违规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十二)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自建房(不含棚户区改造、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监管不力,造成向非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的;
  (十三)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十四)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造成影响的;
  (十五)对信访举报未及时核查或查处不力的;
  (十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请初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及时受理、审查并向上级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申请人名单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查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应当问责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政纪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行政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及处理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影响重大的违规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2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21日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已于一九九0年二月十八日以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为了做好规章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法制局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国务院备案的规章,请径送国务院法制局办理。
二、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包括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五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印章的备案报告一式五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规章正式文本或者起草说明中没有标明该规章制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的,报送机关应同时附报制定依据及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国务院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同部门规章有矛盾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
四、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发布的规章的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查。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录,由本部门报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主办部门列入本部门规章目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发布的规章的目录,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
报送备查的目录应包括规章名称以及发布时间(格式见附件二)。
附件:一、备案报告格式
二、规章目录登记表格式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备案报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部(委、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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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备字[19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国务院法制局:
现将我部(委、署、局)一九 年 月 日发布的《 》,上
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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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规备字[19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国务院法制局:
现将我省(市、自治区)一九 年 月 日发布的《 》,上
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规章目录登记表格式
规章目录登记表
填表单位 (印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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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法规规章名称及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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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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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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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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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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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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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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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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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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