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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12:21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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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名单的公示

建村建函[2010]064号
 

  根据《关于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09]616号)要求,按设垃圾收集点的自然村比例、建立保洁制度的行政村和乡镇的比例、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比例均在90%以上的标准,我部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70个县(市、区)村镇垃圾治理情况进行了评审,拟将北京市丰台区等30个县(市、区)确定为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10月13日起至10月26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评审意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将书面意见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人:马楠   联系电话:010-589347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1.2010年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jcjh20100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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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二)为了做好省内铁矿石优先保证水钢和地方小高炉用矿的平衡衔接工作,每年由联合办公室牵头,由省冶金矿产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省内铁矿石秋季订货会;然后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出省铁矿石冬季订货会。
(三)凡签订供货合同,供需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联合办公室有权协调和监督。
(四)为有利于保护省内铁矿石资源,促进我省群采地矿的发展,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实行供应铁矿石回供钢材的办法。凡供应水钢的群采铁矿石,按实际供应铁矿石量的0.5%回供钢材。其中属省分成生铁部分,由省计委列入年底钢材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回供,具体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办理,属水钢超产生铁所属铁矿石应回供钢材,由水钢自行回供;凡出省铁
矿石,按供应铁矿石量的2%由用矿单位负责回供钢材。用矿单位不能回供钢材的,一律按钢材价差进行回补,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钢材必须主要用于扶持群采铁矿的发展,其余部分也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挪用倒卖,从中渔利。具体管
理办法由联合办公室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2.出省铁矿石实行加收生产扶持费。其中:褐铁矿每吨加收5元,红铁矿每吨加收3元,均向用矿单位收取,属乡镇集体、个体生产的出省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收取;属国营矿山出省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收取。两公司收取的矿山生产扶持费如数上
交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滚动使用,用于乡镇集体、个体矿山改造。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管理费的开支不得多于20%。
(五)我省铁矿石铁路运输计划,实行联合办公室归口管理。省经委、贵阳铁路分局凭联合办公室运输专用公章安排铁路运输计划。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1989年3月3日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例》,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

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可以加印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编制规则及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号由15位码组成。其中第1位至第6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识别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识别码为NA,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识别码为NB;第9位至第14位为数字顺序码,即登记机关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顺序号;第15位为固定字母码X。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时,执行上述注册号编制规则。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其他管理工作,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的有关规定。

五、启用营业执照后的注意事项

自2007年7月1日起,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清样已委托原营业执照设计和印制定点企业—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营业执照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管理办法组织印制。

请各地将执行此通知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电话:010-88650811、68028439(传真)。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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