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20:36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

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

(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其开支渠道与本企业固定工人相同。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部分补偿性支出,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在同一项目中列支。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项目中列支;但超过6个月的伤、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则应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四、国营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1.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即,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仍在原来的有关科目中列支,超过6个月的改为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商业企业列“其他支出”。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此项医疗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列支。
2.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中列支。
3.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其费用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中列支。
4.企业按规定数额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的“交纳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项目中列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1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池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各县、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第四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拆迁裁决范围:

  一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二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四 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五 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六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 有具体的申请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裁决申请书。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九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裁决申请书;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 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资料;

  四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安置房的情况材料,属于期房安置的还应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五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3次以上谈话笔录;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协商的,拆迁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裁决申请书;

  二 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 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证;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需要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 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 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依法作出裁决;

  四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并公示;

  五 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地产专家估价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估价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六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补充证据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逾期未举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到场裁决,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形式。采取口头通知形式的,应有证人见证。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作缺席裁决。

  第十八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 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 裁决的内容;

  四 裁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 根据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

  六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印章;

  八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发现新的需要查证事实的;

  四 未提供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的;

  五 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裁决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 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 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三 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住房安置的、以及期房安置提供了临时过渡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裁决期间发生的拆迁估价、证据保全等费用,由裁决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裁决书一经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 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 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三十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裁决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