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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37:03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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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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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4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荆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审批取水和用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好地下水量、水质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及年度用水计划。

  第五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纳入计划节约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用水计划,并抄报有关部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六条开采地下水应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的水质不受污染。

  第七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禁止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需要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可开采地下水计划和机井分布情况审核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已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凿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竣工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成井地质图及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批机关组织验收后,核定取水量,安装计量设施,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深井报废,应及时上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原用水单位应按要求将井填实封闭。长期停用的深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用。

  禁止向报废水井内排放含有污染的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按规定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中国 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应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2002年4月13日至14日率高级代表团对利比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阁下与卡扎菲上校阁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对这一关系业已达到的水平表示满意,决心继续推动这一关系的发展。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两国经贸与技术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两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石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数项协议。

  利比亚重申现在和将来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在地区和国际上为此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应早日彻底解除对利比亚的制裁。

  双方认为,中利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共同或相近的看法。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将巩固和加强这一磋商与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际政治多极化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平衡、稳定、和平与安全。

  双方认为,全球化应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张发达国家应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一形势下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首要任务。积极评价非洲联盟的启动。指出这对增强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非洲大陆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高度赞赏卡扎菲上校阁下为促进非洲的稳定、团结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应反对和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对中东地区局势严重升级深感担忧。呼吁尊重安理会有关要求以色列立即撤军的决议,以使巴勒斯坦人民实现民族自决,恢复合法权利。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对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中方对江泽民主席阁下及代表团在利比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保持双方的高层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邀请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在方便的时候访华。卡扎菲上校阁下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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