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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35:27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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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相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械安全,针对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2第2期,总第53期)反映的高电位治疗设备不合格率高、强制性行业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现就加强该类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强制性行业标准,了解标准要求,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中全面贯彻强制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高电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督企业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要求组织生产。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依照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行业标准要求,特别是依照标准中高电位治疗设备定义,明晰产品类别,做好相关产品重新注册等工作。

  四、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和有关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要做好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为企业及时掌握标准信息,正确了解标准内容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相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要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检测工作,在注册检测中严格执行YY 0649-2008《高电位治疗设备》行业标准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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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
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
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运输
1.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造币总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运送专用发票。
2.各省级国税局接到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基层国税局的需要,自行组织专用发票的运送工作。
(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管理
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
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
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规定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规定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规定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1)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五、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
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各级国税局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加收一定比例的专用发票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
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采用签订结算协议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级国税局与造币总公司签订一次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协议。
专用发票的票款按季度进行结算,即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按季度计划票款总价30%的价款预付给造币总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内通过银行将其余70%票款划给造币总公司。
省级以下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由省级国税机关确定。
2.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专用发票的票款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管理,省、地、县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簿要完整,会计核算手续要齐全,专用发票票款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购置;
(3)运送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及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等。
专用发票管理费用的支出,要严格审批制度,各级国税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督。







浅谈"无账"贪污案的查证

石志宝


随着检察机关打击贪污受贿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也比以往有所增强。其作案手段又有了新的变化:由传统的虚报冒领、监守自盗发展到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局面,使侦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甚至陷入困境。为此笔者就"无账"贪污案的特点,谈几点查证方法,以抛砖引玉。
一、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恢复账目,迫其就范。
直接证据少,取证环节多,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强是一般贪污案的共同特点,而"无账"贪污案,由于案件本身的缺陷,除具有一般贪污案所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直接证据隐蔽性强,间接证据零散,因果关系不明显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突破口,变无账为有账。俗话说 ,雁过留声,人过留迹。"无账"贪污案虽无明账,但不等于无法建账,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只要我们设法把账建起来,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同时通过恢复账目,进行查证,就能避免取证工作走弯路,便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销毁自己手中控制的账目,却不能销毁存在金融机构等其它部门的账目。因此,应采取以银行为依托,顺藤摸瓜的侦查方法。第一查相关单位开户行,从银行提取相关单位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保存的该账户相关业务凭证,对有疑点的收支业务逐笔复制。第二根据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顺藤摸瓜,反查相关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并复制该单位相关业务凭证。第三以取得的相关凭证为依据,编制相应会计分录,建立关联账目,综合分析,从中发现破绽。
某单位财务科科长李某某贪污一案,举报材料反映该人与在其单位施工的包工头关系异常,有受贿嫌疑,并与他人合伙投资数十万元开办制衣公司,个人收支严重失衡。在侦办过程中,经分析认为,李某某虽系该单位财务科长,掌握财务大权,包工头主动与其搞好关系符合常理,因而有受贿的嫌疑。但李某某不具有决定发包工程业务的大权,且该单位发包的基建工程总价不过一、二百万元,即便向其行贿数额也不可能太大,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制衣公司投资款源绝不只是受贿所得,必有其它来源。
据此分析后确定的侦查方向,从其投资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入手,经查发现该公司早已倒闭,再深入调查得知:该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下落不明,无账可查。最后,围绕该公司注册验资报告上提供的开户银行,寻其注册资金的源头,先后查询了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终于从农业银行查到了支付注册资金的具体单位,发现近期内有一笔收入与支付给制衣公司的注册资金相等。并查银行收入传票,确认该笔资金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其掌握的单位银行账户内采取一票二开(支票存根联收款人与支票正本联收款人不一致)的手法盗支的。当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账恢复其本来面目并呈现在李某某面前时,迫使其交待了贪污五十二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查明个人各项资产,获取"赃证",以赃验证,制服嫌疑人。
虽然"无账"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自恃无账可查,心理防线不易突破。而一旦检察机关及时取得其家庭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的证据以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有了赃款就可以找证,逆向求证,达到赃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因此其查证的方法是:
一、查询银行个人存款情况,复制其相关存单(折)全面掌握其存款储蓄资料;二、查询个人是否进行股票投资,复制其交易历史记录,掌握其资金总量和投资盈亏;三、资金外借情况,是否有闲置资金供他人使用;四、迅速搜查,查明家庭中现钞情况;五、查人际交往,日常消费,有无反常之处。根据外部查到的钱款情况,再同该单位资金收支进行比对,找出其中内在联系。如某单位魏某某采取将单位多项收入部分入账,隐瞒其它协作收入的方法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就是通过上述方法掌握了魏某某家庭财产状况,并将其各项收入制作一张收入明细账,又从相关协作单位调取了有关书证,来证实了魏某某贪污公款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理清进款源头,排除合理滴漏,建立仿真收支账。
贪污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经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利用单位收入渠道多,知情人较少,采取隐瞒收入不缴或先进"小金库",一旦时机成熟,从中予以侵吞,事后再销毁"小金库"账的手法,形成无账可查的局面。如在查办铁路奔牛站站长刘某和副站长徐某某共同贪污案过程中,首先遭遇到就是犯罪嫌疑人将本应上缴的各项杂费收入,先进入自己掌管的"小金库"账内,然后伙同相关人员予以侵吞,事后销毁"小金库"账目,并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对此情形应当采取针对性查证方法:首先,理清"小金库"进款的源头,通过对有业务往来单位进行梳理,掌握对方支付费用情况,复制了其支付凭证,回来以后建立收入明细账,从而掌握资金总量;其次,排除合理滴漏。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一查证,通过查证收款单位的收入凭证来印证其辩解的支出,并调取其复印件,作为支出凭证。对于无法取得支出凭证的支出,通过相关证人相互印证,填写模拟支出凭证确认支出;最后,利用收集的收入、支出凭证,建立仿真收支明细账。面对无懈可击的明细账,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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