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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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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1日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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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97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商场、股票大厅等非娱乐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取缔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属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范畴。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将直接导致该场所经营单位原有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丧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的意见执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该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73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为提高城市防洪抗灾能力,确保市区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目的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和《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近期实施方案》,筹集市区第Ⅲ、第V防洪区防洪屏障和重点排涝工程建设所急需的资金,为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筹资任务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城市防洪规划总面积为19842平方公里,依据市区城市防洪实际和资金筹措承受能力,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市区第Ⅲ防洪区和第V防洪区(市开发区和亭湖区开发区)135平方公里的急办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任务,约需筹集资金388亿元。
三、筹资用途和期限
(一)筹资用途: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二)筹资期限:从2007年起,暂筹5年。
四、筹资渠道
(一)土地出让金切决。从2007年开始,在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定额切块15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以后视工程建设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安排。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每年从市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2007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从2008年起每年专项安排1500万元。
(四)防洪保安资金专项使用。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46号文件精神,按省规定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银行贷款。为加快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确保用 3年时间完成第III、第V防洪区防洪急办工程项目的实施,考虑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额度和进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额度和进度要求的实际,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先行向银行贷款,以后用筹集的城市防洪建设资金逐年偿还。
(六)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由市发改、财政、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分别向上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投入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筹资责任
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中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税、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由地税、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向上争取资金,具体项目安排由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提出向上争取项目计划,市政府实行专项考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在每年 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按各50%比例筹足到位。
六、筹资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设立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按工程建设时序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对所筹集的城市防洪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可参照以上办法自行确定。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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