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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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8月16日,劳动部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劳仲字〔1994〕第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今年三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企业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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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8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唯一科学技术奖项。原有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均纳入市科技奖范围。
第二十七条 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0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计价费[1996]1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兑、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结种 收项 每笔手续费 备注
算类 费目 (元)
汇 银行汇票 1.00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 兑 0.50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00
本票、支票 0.60
使用清分机本票、支票 1.00
单位主动查询 0.50
未在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银行 (不足1角收取1角)
开户
的个
人汇 5000以上(含5000元) 50.00
款
退 汇 0.50
按票面金额1‰
挂 失 (不足5元收取5元)
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标准表
序 凭证名称 单位 凭证出厂价 银行零售价
号
1 银行 汇票 元/份 0.28
2 商业承兑汇票 元/份 0.28
3 银行承兑汇票 元/份 0.20
4 本 票 元/份 0.20
5 支 票 元/份 0.20
6 汇票委托书(25×3) 元/本 1.22 1.30
(工商银行专用)
7 汇票委托书 (25×3) 元/本 0.95 1.00
8 电 汇 凭 证 (25×3) 元/本 0.95 1.00
9 信 汇 凭 证 (25×4) 元/本 1.20 1.30
10 托收结算凭证(电)(25×5) 元/本 1.46 1.50
11 托收结算凭证(邮)(25×5) 元/本 1.46 1.50
12 委托收款凭证(邮)(25×5) 元/本 1.46 1.50
13 委托收款凭证(电)(25×5) 元/本 1.46 1.50
14 拒付理由书(25×4) 元/本 1.40 1.50
15 进 帐 单(25×3) 元/本 0.90 1.00
16 进 帐 单(50×2) 元/本 1.10 1.20
17 贴现凭证 元/本 1.80 1.90
18 银行承兑协议(25×3) 元/本 1.82 1.90
19 委托收款凭证
(劳务) (25×5) 元/本 1.46 1.50
20 借款借 据 (25×5) 元/本 1.83 1.90
21 现金解款单 (25×3) 元/本 0.89 1.00
22 现金解款单 (50×2) 元/本 1.10 1.20
备注:
1.本表所列第1-5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厂家统一印制,执行国家的统一收费标准,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其它凭证工本费为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2.省内各银行应在出售凭证的场所公开张贴本表,接受社会监督。
3.省内各银行如违反本表规定收费的,各有关单位可以拒付,并向当地物价检查所举报。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表
(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结算种类 每笔手续费
银行汇票 1.00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 兑 信 汇 0.50
电 汇 0.50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00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1.0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0.50
动查询 电报查询 0.50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未在银行开户 (不足1角收取1角)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50.00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0.50
退 汇
电报退汇 0.50
挂 失 按票面金额1‰
(不足5元收取5元)
1.00
本票、支票
0.60
委托收款(劳务) 1.00
电话汇款 0.50
电传汇款 0.50
市内电话汇款 0.50
电子联行 0.50
结算 收费 邮费(元)
种类 标准 普通 快 件
银行汇票 0.60 1.10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0.60 1.10
1.10(特快
汇 兑 信 汇 0.60 传递8.20)
电 汇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20 3.20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0.60 2.1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0.60 1.10
动查询 电报查询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退 汇
电报退汇 0.60 1.10
挂 失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劳务)
电话汇款
电传汇款
市内电话汇款
电子联行
\
结 \ 收 电报费(元)
算 \ 费 电话费 卫星通讯
种 \ 标
类 \ 准 普通 加急 (元) 费(元)
\
银行汇票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汇 兑 信 汇
电 汇 4.40 8.30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4.4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动查询 电报查询 4.40 8.30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退 汇
电报退汇 4.40 8.30
挂 失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劳务)
电话汇款 8.60
电传汇款 10.50
市内电话汇款 2.00
电子联行 8.60
\
结 \ 收
算 \ 费 备 注
种 \ 标
类 \ 准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转汇,其费用可以向
汇 票 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 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信、电汇的转汇,费用可以向转
汇 兑 信 汇 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
扣,电汇用途字数超过三个字的
电 汇 其字数按每个字收费标准加收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如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
对已收电报费扣除邮费后回客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户。
单位主 信件查询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
未收到款项,查询如已查复的,
动查询 电报查询 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汇款人收
退 汇 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
电报退汇 并出具收费收据。
挂 失 失票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
收邮费或电报费。
清分机本票、支票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的,均只收手续费。
委托收款(劳务) 见单付款或按总行办法在同城
电话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电传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市内电话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电子联行 比照电话汇款收取
说明:
1. 本表业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价费(1996)79号文件批准,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省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执行。并在其从事结算的营业场所公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违者,有关单位可以拒付,并向当地物价检查所举报。
2.本表所列收费标准,均已包括省政府规定的邮电通信建设费,各级银行未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同意,不得另行加收。
3.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外,凡是计息由户应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4.商业银行双设机构跨系统转汇款项,汇出行收取的信汇、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5.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输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表所列标准收费。
6.特快专递需由用户办理自愿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