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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45:25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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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专利管理处是本省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调处本省的专利纠纷。
第三条 调处专利纠纷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行一次调处终结制度。

第二章 受理与调处
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所发生的费用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五)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六)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第五条 下列专利纠纷从下述之日起,受理时效为二年:
(一)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二)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
(三)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许可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
第六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符合调处范围、管辖和时效的规定。
(三)专利纠纷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经其它专利管理部门调处。
第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要求、事实和理由,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八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将证人证言或实物证据同请求书一并提交。
第九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处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
第十一条 调处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指定人员具体承办,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承办。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调处的原则、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回避、取证、缺席审判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调处专利纠纷,应促进双方互相谅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调解应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由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部门印章。调解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
(四)调处费的负担。
第十五条 解调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省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侵权纠纷,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省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
的,省专利管理机关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机关印章。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要求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事项。
(五)调处费的负担。

第三章 调处费
第十八条 调处专利纠纷,收取调处费。收费标准为:
(一)不涉及经济赔偿的争议,每案十八元。
(二)要求经济赔偿的专利纠纷,按纠纷标的金额比例收费: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十八元,超过一千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六收费;超过五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收费;超过五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二收费。
第十九条 调处费由请求人预交,调处终结后,依责任由一方或双方负担。
请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请求的,如不涉及经济赔偿,调处费不再退回;要求经济赔偿的纠纷案,扣除每案应收的十八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调处费的支付,由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调处费主要用于支持发明创造,也可用于办案经费,具体办法由省专利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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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财政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月十日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系指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付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提供担保;
(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第四条 保函风险资金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办理。
第五条 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须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二)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第八条 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各地方企业及在地方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当地或就近的中国银行授权分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五)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七)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等;
(五)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七)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开具保函。上述工作应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并有责任为企业提供有关保函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经审核,如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不同意为企业开具保函,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须按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报送保函风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开具的保函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中国银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应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垫支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垫付款,如未能按期归还,在180天内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超过180天按中国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负责于垫支赔付款后18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保函风险资金账户。
第三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函风险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一)外经贸部负责编报保函风险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根据财政部的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部负责对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部、外经贸部对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在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动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报送虚假文件;
(二)不按期归还赔付款;
(三)拒绝相关部门对使用保函风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条 根据外经贸部有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保函风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财预[2008]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在职能转变与规范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切实发挥乡镇财政的作用,现就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做好农村公共服务

  要健全乡镇财政预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切实保障乡镇党政机构行政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运转的支出需要。要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努力满足农村社会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要健全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切实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要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要加强和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及执行、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乡镇债务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和督促乡镇政府积极化解逾期债务。

  二、做好涉农补贴工作,认真落实惠农政策

  要充分利用乡镇财政贴近农村、直接服务农村的优势,发挥乡镇财政在落实涉农补贴政策中的作用。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涉农补贴对象的申报、认定、审核和公示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要积极创新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方式,逐步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纳入“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范围。要积极创新为民服务方式,对居民申请办理涉农政策咨询、补贴资金发放等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结,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涉农财政补贴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涉农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参与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乡镇财政要积极参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对于上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包括农林水专项、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上级财政在下达资金时,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部门要分解告知有关乡镇财政所,建立上级财政与乡镇财政以及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乡镇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大对上述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的存在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加强财务监督,健全乡村理财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要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要加强乡镇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村账乡管”试点工作,由乡镇财政会同有关职能站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并定期公示。

  五、搞好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要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乡镇财政职能调整,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乡镇财政机构,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编制。要强化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财政干部综合素质,制订乡镇财政人员岗位条件和培训规划,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乡镇财政队伍。要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学习,适应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要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乡镇财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六、创新体制机制,为乡镇财政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等情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乡镇财政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财政管理方式。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制定措施,切实落实,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财 政 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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