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50:27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月20日,外经贸部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在执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过程中,有的法院、进出口公司和国内委托人提出:该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未作此种约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又拒绝提供仲裁或诉讼费用和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是否有义务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此,我部特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如下解释:
一、目前,受托人按规定只能收取交易金额3%以内的手续费。鉴于这种手续费过低,故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所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律师费及旅差费等费用。因此,除委托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外,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仲裁费或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基本含义是,受托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项,因交易而产生的盈亏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委托人拒绝事先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有权拒绝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小议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田永东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即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财建[2012]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为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政策效应,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将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抓紧工作部署,加强组织管理,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快速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快2012年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做好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工作,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资金申领流程,以及车籍所在市(州)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其及时申领补贴资金。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应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 抓紧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

  2012年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于7月底前预拨各省,下年清算。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公告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结合上年度本省(区、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测算2012年补贴资金需求,抓紧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 规范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的回收拆解

  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省(区、市)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地商务部门应督促企业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 限期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的总结清算

  2011、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总结清算分别限于2012年6月30日、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并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一致。报送材料包括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2012年清算表见附件)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总结报告。中央财政将加快拨付清算资金。逾期未上报的省(区、市),财政部、商务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中央财政将暂缓安排该省(区、市)补贴资金。

  附件: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tongzhigonggao/201206/t20120613_659270.html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