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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5:19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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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一日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级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重点项目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四)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六)市财政承诺还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资金;
  (七)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将采取以下方式投资: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入;
  (三)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建设单位)向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报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匡算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
  (二)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前期费用,包括用于项目的选址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总概算经核定后方可列入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批准后,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暂不具备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招投标、工程实施及项目验收等。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编制项目预算,分别报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施工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变更,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情况立即报告发展计划、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未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提供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的初步设计;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报申请资金,汇总编制年度预算;
  (三)年度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施工(服务、物资购置等)合同、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资料,经核实后,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投资支出,由财政部门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资金,统一存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和使用建设资金。
  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建设资金的收纳和支付。未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动用或转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市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价款的审查工作,审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探索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上缴财政,滚动用于新的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决算,及时办理有关帐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的公示制度和实施后的评价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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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预〔2003〕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有关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必要经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劳动力输入地政府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社区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对于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问题,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要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按照输入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纳入输入地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范围。要认真研究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新问题,按照行政改革的总体要求,重新审视相关管理服务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合并重复设置的机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整合管理服务队伍。
  二、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适应农民工输入的新形势,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对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目,如治安联防费、暂住人口登记证工本费等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上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
  三、改革警力配置方式,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在警力配置上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充实公安派出所警力,增加一线社区民警警力,使其有足够的力量管理流动人口。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行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由政府根据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兼顾财力可能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逐步推进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进一步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努力营造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政策环境。对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要加强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管理,开展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劳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信息引导、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五、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改革创新,更新管理与服务理念,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统一、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建立并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受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受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以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为依托,对部机关各司局印发的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跟踪查看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对进入当天预警状态的信息承办司局及时进行提醒。

(二)对进入超时未办状态的信息,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超时督办通知书》(附件1),督促限期公开,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采集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将各司局信息公开情况在部内通报。

(四)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反映出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拟定为不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公开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公开是否及时,操作是否规范;达到预警时间而未公开的信息,承办司局综合处是否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

第五条 各司局综合处负责跟踪查看本单位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按时完成公开工作。

第六条 对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是否公开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等司局和单位组成信息公开评审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会商仲裁,并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报请部领导审定。对评判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由办公厅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督促有关司局限期改正,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人事劳动司结合电子监察系统日常采集的信息,并根据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结果,对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 驻部监察局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司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并对办公厅督察督办工作实施再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举报属实的,按照违反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中需要联合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提出建议,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督办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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