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02:41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
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此复1988年7月6日



1988年7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文化部决定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固定悬挂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告示牌要妥善看管,不得遮盖和毁坏。
二、告示牌必须标明经营场所的直接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和举报电话。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同时标明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举报电话。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特别是几个部门共同管理音像市场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统一办法、统一步骤、统一实施,保证全面到位,不留空白。
四、这项制度既是对经营单位的监督,也是对管理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检验。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切实办理群众举报。
五、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奖励举报和查处大案要案有功人员,推动群众举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把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纳入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中去,并将实施方案于1998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文化部在1999年音像市场执法检查中将检查此项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中韩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大韩民国总统李明博于2012年1月9日至1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李明博总统举行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李明博总统。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韩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各领域友好合作全面快速发展,为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地区和平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双方高度评价2008年中韩关系提升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新进展。双方确认,将继续遵循2008年5月、8月两国元首互访时发表的两个共同文件的各项原则,进一步充实面向未来的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台湾问题上,韩方表明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的立场,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三、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加强政府、议会和政党之间的交流,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多层次沟通协调,扩大共同利益。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外长热线、外交部门高级别战略对话等方式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继续保持两国国防部门间的高级别接触和互访。

  四、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平稳快速发展,将共同致力于实现2015年贸易额达到30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一致认为,尽早签署中韩自贸区协定将为双边经贸合作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符合两国利益。双方同意在韩方完成国内程序后立即启动中韩自贸区谈判。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等能源领域互利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绿色增长。进一步增进新兴产业领域合作,分阶段推进产业标准、相互认证、共同研发等领域合作。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在城市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金融互惠合作成果,支持两国金融机构进入对方市场,促进两国金融业发展。双方同意尽快启动中韩社会保险协定磋商。

  双方商定,两国海关部门积极推进关于进出口安全认证机构(AEO)相互认证的磋商,保障贸易安全,简化通关手续。

  五、双方同意加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加强救援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积极探讨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与沙尘暴的预防及治理工作。

  六、双方认为,划定两国间的海域界限,对于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开展海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意继续就海洋划界保持协商。

  双方同意,两国渔业部门强化既有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妥善处理渔业领域相关问题,共同维护渔业秩序,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双方同意,积极探讨启动外交、渔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对话协商,促进两国海洋领域合作。

  七、双方同意,共同办好中韩建交二十周年暨“中韩友好交流年”纪念活动,扩大青少年互访交流规模,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与友好感情。

  双方积极评价2010年“中国访问年”取得的成果,同意就2012年“韩国访问年”积极加强合作,进一步扩大人员交流。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领事关系和领事合作,尽快商签《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定》,简化青少年修学旅行团签证手续。双方就中方在济州设立总领事馆达成一致,同意探讨相互增设领事机构问题。

  八、双方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实现东北亚地区的长治久安,符合有关各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为此作出努力。双方愿同有关各方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尽快创造条件,重启六方会谈。

  中方重申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改善关系,推进和解合作,最终实现和平统一。

  双方认为,加强东亚区域合作对实现东亚和平、稳定与发展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尽早签署中韩日投资协定,为推进中韩日自贸区建设共同作出努力。双方确认,在中韩日合作、10+3、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欧首脑会议(ASEM)、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地区合作机制内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

  中方支持韩方成功举办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丽水世博会、2014年仁川亚运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

  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G20)在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商定继续加强在G20中的合作。

  双方重申,联合国应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同意在联合国事务中保持密切合作。

  双方同意,就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毒品、海盗、金融欺诈和网络等领域犯罪加强合作。

  九、双方对李明博总统访华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李明博总统对访华期间受到中方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