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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56:17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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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当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现对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职工的大病医疗,应建立统筹基金制度,基金按“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县(市)统一筹集,调剂使用。
二、统筹范围
国营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进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统筹的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管理机构
实行以县(市)为单位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四、统筹基金的来源
1.在职职工可在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税后留利的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提取一部分。离退休职工大病医疗费用在“营业外”项列支。
2.个人适当缴纳一部分或看病时自负一部分费用。
五、统筹基金的缴纳办法
统筹基金以县(市)为单位筹集,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纳统筹基金的,可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企业因经济困难暂不能按规定缴纳统筹基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缓交,缓交期满后要补交。
六、统筹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拨付原则
1.统筹基金的开支范围,应以医学上划分大病的原则和看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结合起来,一并考虑确定。
2.统筹基金的拨付起点和拨付档次,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
3.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是否纳入和如何纳入大病医疗费统筹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关于器官移植等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仍按照各地区规定的负担比例办理。
七、统筹基金的管理
1.在试行大病统筹的地区,要建立健全职工的就诊、转诊、费用的使用申请和拨付、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和调整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
2.统筹基金应由负责统筹管理的部门设立专户存储,统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划转下年使用,并应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此通知的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试点,试行办法抄送劳动部备案。



199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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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家排行榜”排出财富的责任与阳光
 

               杨 涛
4月26日,“2005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发布,黄如论、余彭年和翟美卿等136位慈善家榜上有名。去年一年,入榜的136位慈善家共计捐赠9.85亿元的善款,平均每人捐赠善款724万元。(《新京报》4月27日)
这是件让人感到欣慰的事情,慈善是济贫扶弱、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的人共同来参与,而那些先富起来的人,那些拥有较多财富的企业家们,更应当积极投身于这一公益事业中。对于一个企业家、财富拥有者来说,其获取巨额的财富当然离不开自己的努力,但却也是得益于整个社会,因此,回馈社会,参与慈善事业是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当尽的一种责任。事实上,金钱增长到一定的程度,对于拥有财富的人来说,其实变成了一种数字游戏和数字增长,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满足,而捐助适当的金钱,对于千千万万需要帮助人们来说,却能解救他们于水火之中,找到一条全新的道路。如果一个财富拥有者,能对社会感恩,能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更有利于自己的财富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仇富”现象的发生,创建一个走向共同的和谐社会。因此,当我们看到众多的企业家登上了“慈善家排行榜”,其实背后体现了财富在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
众多的企业家登上了“慈善家排行榜”,也体现了财富的阳光和自信。改革开放以来,有一些人趁体制的疏漏,获取了不少“灰色收入”,并且常有仗势欺人、为富不仁的现象发生,一些富豪包养三妻四妾,一些富豪侵占他人土地。因而,民众对一些财富拥有者诟病颇多,并因此常常怀疑财富拥有者的财富来源是否正当。企业家敢于将捐出自己的巨额财富,并因此登上了排行榜,在某种程度上讲也就是敢于让自己的财富曝露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这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自信,因为只有财富来源是合法的,是经得起检查的,才愿意让人知晓。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灰色收入者”也借此排行榜沽名钓誉,但事实上,不光彩的财富越是多曝光,其被质疑甚至被追查的可能性越大,事实上大多“灰色收入者”既不想尽社会责任,也不愿频频见光,还是更愿意将自己财富藏着掖着,或是进行挥霍。因此,可以说,敢于登上“慈善家排行榜”的企业家,大多是自信的,其财富是阳光的。
我们感谢有关方面通过编制慈善家排行榜的这种形式,为企业家们搭建一个从事公益事业的桥梁,让他们的财富回馈社会,面对阳光。我们更真诚地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家、财富拥有者们能行动起来,为我们的慈善事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1995年6月8日,铁道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要求,为改革国家对毕业生统一分配的制度,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促进人才培养与使用适应铁路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铁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稳定、均衡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体制
第一条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计划分配体制,实行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双向选择与自主择业相结合、按需配置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将铁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铁路人才市场,加强宏观调控,建立服务体系,保证铁路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需要。
第二条 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先路内后路外、先重点后一般、先择优后安置的原则,通过供需见面的方式安排就业,其中定向生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委培生回原委培单位就业,自费生按照社会录用的方式自主择业。
第三条 建立并完善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在满足部重点单位与急需单位的需要以后,其他毕业生可以通过铁路人才市场安排就业;实行交费上学制度以后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在国家和铁道部的政策指导下,通过铁路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条 为保证铁路重点单位,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与部分艰苦行业,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对人才的需要,部人事司对国家任务计划招生的毕业生下达部分保证重点单位的就业计划,由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派遣;对于实行交费上学制度之后招收的学生,铁道部和急需毕业生的部门、地区或单位将建立专项或定向奖学金,享受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照合同就业。
第五条 对超出铁路单位需要的毕业生,由学校直接推荐给路外用人单位,或介绍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第六条 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和实行交费上学后享受国家、部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采取由部、学校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办法就业。
(一)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铁路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铁路毕业生就业的办法、范围与计划,指导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择优的原则,引导毕业生填报志愿,向用人单位推荐人选,并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定向生、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应及时向部和学校提报毕业生需要计划,对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荐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选择、录用。经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可到学校考核录用毕业生。
第七条 实行交费上学制度后未享受各类奖学金的毕业生,采取在国家和铁道部政策指导下,大多数经过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在路内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
(一)建立并完善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市场管理与毕业生就业咨询信息系统,沟通供求信息,优化双选方式,规范市场行为,实现人才选择的网络化作业与管理。
(二)以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为龙头,建立由学校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三)学校可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在铁道部的宏观指导下,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信息会和推荐会,通过市场机制下的“双向选择”,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报部审核后纳入铁路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执行。
(四)毕业生可以在学校的指导下,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自愿申请参加本校或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推荐就业活动,学校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纳入就业计划。
第八条 毕业自费生,根据国家规定采取由学校推荐与本人自荐的办法,按照社会录用的方式自主择业。
(一)铁路单位录用毕业自费生的原则是:专业对口,按需择优,面向基层,充实铁路生产第一线。部属各单位与各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不直接录用毕业自费生。
(二)拟接收单位对毕业自费生进行资格审核,填写《铁道部毕业自费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审批,并在审批表上加盖“铁道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后,由学校、录入单位分别办理派遣、接收手续。
(三)录用的毕业自费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也可安排到工人岗位。其中安排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1年见习期制度,安排到工人岗位的实行半年试用期制度,见习(试用)期满合格者聘任相应职务;不合格者可以辞退。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方式
第九条 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铁道部、各高等院校、各用人单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铁道部人事司作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将由直接计划分配转变为间接宏观管理,总的职能是:统筹规划,政策指导,重点调配,检查监督。
(二)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落实、编制就业计划草案和协调服务。
(三)各高等院校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在国家和铁道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负责本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咨询、协调、方案落实及毕业生派遣,及时反馈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信息。
(四)各用人单位是毕业生的直接使用者,也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体,要积极、主动的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过程,在考核、选择、录用毕业生的同时,及时反馈需求与使用信息,对学校的办学效益提出建议。

第四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在铁道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内,根据需要接收、录用合格的毕业生,并应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干部除外);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安排好见习期满定职的毕业生。
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为5年(不包括见习期1年)。
第十一条 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生源所在地铁路单位优先选择;生源所在地铁路单位接收困难的,可在全路就业。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单位的,学校和部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户口、粮食关系由所在学校迁回原迁出地,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
第十二条 定向生、委培生若与原定向、委培单位发生纠纷不能按合同就业的,学校可做协调工作,或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交费上学制度后入学的毕业生,超过规定的时间未确定单位的,由学校直接推荐到服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或介绍给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机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毕业生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毕业自费生原则上在生源所在地区单位就业,北京地区铁路单位不得录用京外生源的毕业自费生。
结业自费生的就业按照国家关于社会闲散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就业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部或部批准召开的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供需见面会或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有执行效力,协议中应有违约责任条款。毕业生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应向原培养学校退还所有培养费和奖(贷)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路内用人单位每接收、录用1名毕业生,应向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交纳服务管理费和人才调节费150元人民币,其中50元作为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铁路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其余用于中心开办和管理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正常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就业计划协调等有关方面的活动所需开支。用人单位交纳的该项费用,在本单位培训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志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铁路基层单位的内地毕业生,各校应给予适当奖励;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中学、大专毕业生到小学任教,也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还适用于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培养的研究生和其他高等院校在铁路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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