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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19:22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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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1.××项目预算(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1_20050520.doc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2_200505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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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本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确保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主题讲话、报告、会标、条幅、横幅、座签等;

(三)车站站名、时刻表、交通标记、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市标、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宣传栏、广告、商品标价、装璜、各类表册、本地产品说明书、商标等;

(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它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必须相等,制作的材质要同一;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名人题字(词)的各类牌匾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第六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或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印刷厂家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用蒙汉两种并用文字从事翻译、书写、印刷、制作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发往各旗的应发往苏木镇的文件,都必须译发蒙文,并做到蒙汉并发。市级单位发往各旗并需要传达到苏木镇的文件并发率不低于95%。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蒙古语文的领导干部和专兼职专业翻译人员。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考试,必须提供蒙古文试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原乌署办发布的《乌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盟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乌署办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3]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黑人发(2003]10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基础教育特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各区、县(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核定中小学编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岗位,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

  2.坚持合理配置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编制、队伍状况等情况,引导超编教师向缺员学校流动,逐步实现校际师资力量总体均衡。

  3.坚持按岗定责、以责定薪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优质优酬的分配办法,努力实现责任与效益相统一。

  4.坚持创新原则。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严格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先竞聘、后安置”和改革中财政拨款额度不减少的办法,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避免骨干教师的流失和增加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教师队伍稳定。

  (三)工作目标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管理体制,做到人权与事权相统一;实行聘用合同制,加强岗位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业化强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6.落实市及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培训考核等管理职责,其他部门不得越权聘用、辞退或调动教师。

  7.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理顺农村中小学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有关农村成职教育、农民教育、扫盲工作、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在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中心学校可增设1—3名视导人员。

  (二)加强编制管理,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

  8.积极稳妥地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市教育局根据省核定下达的编制,负责核定直属学校和各区编制;各区、县(市)分别根据市和省核定下达的编制,自主核定所属各校编制。若有余缺,在总编制不变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由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根据所属各学校实际,、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提出增编及具体编制配备意见,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编委,作为向省争取追加编制的依据。在省核定给我市的补充编制下达之前,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可先进行岗位设定和人员竞聘工作。

  9.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按周课时数核定标准为:高中教师(含职业中学)12—14节;初中教师14—16节;小学教师16—22节。该标准周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和外语为基准确定的,其他学科周授课时数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周课时数的上限。实施新的课程改革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按相关要求核定周课时数标准。

  10.科学设定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1-2职(农村小学核定1职);13到23个班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2—3职;24个班以上的核定校级领导职数1-3职。乡镇中心学校在原编制和领导职数基础上增加编制1-3名,增加领导职数1职。

  (三)完善校长管理体制

  11.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所属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培训、调整和奖惩等实行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并相应负责管理。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归口管理。

  12.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和选拔任用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3.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根据校长的德、能、勤、绩和工作需要确定任期。每届校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各区、县(市)要制订校长交流计划,建立校长交流机制。

  14.积极探索、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四)实行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15.改革中小学现行的用人制度,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按照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的合同管理机制对中小学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权利和义务,实现中小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16.各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自学校的内设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7.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工作,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新机制。

  18.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聘用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组织审核符合条件者,学校可以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19.中小学实行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分开和教师职务聘任制。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任职的资格,与工资待遇不直接挂钩。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数额内,根据学校的规模、编制和教师队伍状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

  20.建立辞聘、辞职和解聘、辞退制度。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律程序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聘或辞退不合格教师;教师有权依法辞聘或辞职。

  (五)实行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

  21.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哈人联(2004]14号)精神,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22.对中小学校工勤人员实行“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按照空一收一、走一减一的原则,逐步取消工勤编制。

  (六)改革分配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

  23.受聘人员可不受职务限制,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

  24.教职工工资由各级政府统发,各级政府要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5.建立与聘任制相适应的教师工资保障和分配激励机制。中小学校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在科学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工资节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超额部分由学校自负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26.中小学实施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原工资划分为固定工资和动态工资两部分,动态工资按照职务岗位、责任、工作态度、工作量、效率、奖励等因素重新分配。中小学校要建立动态工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原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全口径工资包干节余资金及学校投入的资金三部分组成。

  (七)进一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2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教师队伍整体优化和调整的需要,建立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导向机制,引导教师进行合理有序流动,鼓励超编教师到缺员学校任教。

  28.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对口支援、教师轮换”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城镇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为当地培养培训青年教师,解决农村骨干教师缺乏、教师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9.认真做好教师队伍清理工作。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临时代教人员,大力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将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调整到其他岗位。

  (八)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30.加强聘期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程序和办法,建立考核写实档案。要把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聘用、评职、晋级、奖励挂钩,使考核成为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九)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3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要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采取高职低聘、内部交流、转岗聘任、跨行业和跨系统调剂、创办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等形式进行妥善安置。

  32.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哈办发[2004]31号)办理内退,由本单位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三、组织领导

  33.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制定和部门间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34.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制订本地具体方案,报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时间安排

  35.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2005年1月15日开始进行教师聘任工作,2005年3月1日前完成。

  36.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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