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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24:11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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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丹麦王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六日在哥本哈根会晤并就两国间的文化关系进行了商谈。
  为了继续和发展两国文化与教育领域业已存在的关系,双方代表团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文化与教育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总计为期一百四十个人月的奖学金。
  丹方希望奖学金期限为二至十二个月。中方表示,国家教育委员会目前提供的奖学金期限至少为五个月。
  2.双方至迟须在每年四月一日前提出奖学金候选人并于七月底前通知对方是否接受候选人。
  双方鼓励在两国院校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和接触并同意对参与合作项目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双方还同意对希望学习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
  3.双方同意为一定数量的学生和专家自费到对方国家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提供方便。具体数目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4.双方每年将通过外交渠道邀请对方国家最多三名教授或讲师来访,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学术考察和讲学。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5.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和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促进这类会议的情报交流。
  6.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教授各自的语言和文化。
  7.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至二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教育考察。此类互访的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逐项商定。
  8.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中国和丹麦教育部长会谈备忘录,双方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财务规定
  1.访问
  派出方将负担进行短期访问(四周以内)的个人或团组往返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将负担在本国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2.奖学金
  本计划第一项中提及的奖学金包括食、宿、免费医疗、学费和一小笔用于额外开支的费用。派出方将负担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
  3.自费生和专家
  费用标准,包括学费数额在内,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逐项商定。

 通 则
  有关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达成协议。丹方执行机构为丹麦教育机构秘书处。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谈判对本计划进行适当修改。

               二、文化

  1.双方在各自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鼓励两国文化界人士的互访。
  2.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由三名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作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以考察当前美术、音乐和文学的发展。接待方将为每个代表团配备翻译。访问日期及其他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3.双方同意在对方国家举办儿童图书展览。展览的具体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4.双方将考虑互派不超过十五人的民族舞蹈团或其他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演出的可能性。
  5.双方将考虑互派艺术展览的可能性。细节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6.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8.双方将鼓励记者互访,并根据他们的意愿提供工作便利。
  9.双方将通过两国体育组织间的直接联系鼓励体育领域的交流。
  10.丹方提议在中国举办一次安徒生讨论会。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如何为讨论会提供协助。
  1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邀请克斯汀·拉洛夫女士来华教授布农维勒舞,为期三周。
  12.中方将邀请一至二名教学专家来华帮助编排布农维勒舞。

 财务规定
  13.关于文化代表团和专家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将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14.关于表演团体的财务规定
  (1)表演团体互访的财务条款将由双方组织者逐项商定。
  (2)接待方将努力为演出安排提供方便,包括协助选择演出场地。
  15.关于展览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
  负担展品往返接待国首都的运输费用。
  负担展品在展览期间以及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有关特别重要和价值很高的展览的保险费用,双方将通过专门协议另行商定。
  至少在展览开幕前两个月提供有关展览的接待国语言或英、法、德文资料,以供接待方印制展览目录和说明书。
  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
  负担有关举办展览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租用必要的展览场地及展架,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工人。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以防损坏。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接待方应为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负担提供文件和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
  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境内至少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

 通则
  16.有关执行本计划的细则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渠道安排其他访问和交流的可能性。
  17.在本计划到期前,双方代表团将在北京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进行会晤和商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六日在哥本哈根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汉 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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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再次重申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

最近,一些银行的基层单位不断来电来信反映,有些地方把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及贪污的库款、金银没收,作为财政收入。这种做法,没有完全体现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如下:
一、对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等追回的款项的处理问题,过去曾有明确的规定。(1)1961年10月23日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财预执字第135号、银会乔字第404号)联合通知规定:“由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及贪污的库款,有的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有的是国家拨给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资金,有的是客户存入银行的款项,与一般的赃款是向财政报销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追回属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等的赃款,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2)1972年9月20日财政部在答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的(72)财货字第229号文《关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等追回款项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引用了上述联合通知的内容,并明确这类问题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即“追回属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等的赃款,应全部归还银行,不作财政收入。”(3)1981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商得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以(81)银发字第80号文发布了《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再次重申了财政部(72)财货字第229号文的内容,要求各地统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原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除依法判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判决原则,由中央政法机关另定。”有的地方以此为依据,把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的库款和金银,做为赃款没收,上交财政,造成这部分国家信贷资金当作财政收入被使用,这会迫使银行多发票子,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其不利的。
三、鉴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及贪污、丢失的库款和金银,有的是国家未发行的货币和金银储备,有的是银行吸收的单位和居民存款,都是国家运用的信贷资金,是与财政资金性质有别的两类资金,因此,对其不能做为财政收入。望所辖对此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以期正确处理,保持金融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日)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特点,借鉴有关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内外水利工程管理的有益做法,理顺体制,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浙江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既要解决水管体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又要从各地、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围绕改革的总体目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挡潮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既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指承担水力发电、城镇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的,维修养护人员仍需核定编制;若彻底分离的,不再核定维修养护人员编制。水管单位应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并实行持证上岗。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参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二)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建立科学的人事和分配制度。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控制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从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中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

(三)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集约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

1.逐步推行集约化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化配置管理资源,积极探索集约化管理的多种形式。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可以由一个水管单位进行集中管理,或者对处于同一流域的若干水利工程实行集中管理,或者依托大型水利工程对周边的水利工程实行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积极推行管养分离。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成本,要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推行管养分离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机构、人员、经费分离,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与水管单位分离,单独或联合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第三步,管、养彻底分离,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实行水利物业管理准入制度,对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3.实行建管结合。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要与管理有机结合,建设方案与管理方案同时制定,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可采用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水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运行维护管理。

4.推行多种形式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方式。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的运营管理。

1.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原有社会责任前提下,可积极开发利用工程所拥有的资源,努力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必须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并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

2.盘活经营性水利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处理债权债务,核实国有水利资产,理顺产权关系。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允许将相对独立的经营性资产采取转让、拍卖、出租、承包、股份制等方式推向市场;对与公益性资产不可分割的经营性资产,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把经营权推向市场。

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依法计税、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各类水管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对原来未提折旧、但承担部分公益性职能的水管单位,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财政部门在全面审核水管单位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将单位全部收入纳入预算,核定收支计划,实行对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定额或定项补助。

2.积极筹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2004年起,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30%用于省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全省性水利工程管理基础研究工作、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与运行调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对跨市行政区划的流域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安全巡查以及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县(市、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的适当补助。市、县(市、区)应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并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纯公益性和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防汛防旱经费、工程维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和经营性部分工程折旧资金等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规范管理,明确权责。

1.规范管理体制。跨行政区划的重要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政府已明确由市、县(市、区)管理的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继续保持现有体制。市、县(市、区)内跨行政区划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2.明确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有行业管理责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并依法对大型和跨市的水利工程进行调度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的水利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业主对水利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对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有关水管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3.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工程业主、工程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及当地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4.加强环境保护。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定岗定编和实行聘用制的基础上,要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水管单位在改革时,根据所划定的性质,参照当地企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水管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依法转换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各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省属水管单位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执行,各市、县(市、区)水管单位可依照当地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历年积累的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节余,经批准可用于企业职工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三)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统筹解决改革所需资金。

水管单位改制、转换劳动关系所需要的资金,可通过对水管单位拥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工程设备、房屋等部分资产,进行公开有偿出让使用权、承包、租赁等途径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各地财政应予以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管体制改革

水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全省水管体制改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水管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并及时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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