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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总第十三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12:09  浏览:8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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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总第十三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总第十三号)
国家开发银行



由于西南信贷局领导班子调整,根据签定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授权西南信贷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刘志东同志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上签字。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以上授权自1998年7月17日宣布刘志东同志主持西南信贷局工作起有效。
行长:
1998年7月24日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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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二、建立并实施定期培训和上岗资格、鉴定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在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组织并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3年至少应参加3个月至半年的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1至2所在职教师培训基地。经劳动部核准后,可授予劳动部教师培训基地牌匾。
(三)劳动部将建立、实施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上岗资格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安排教学工作。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加强操作、分析、试验及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应与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挂起钩来。
三、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
(一)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扩大兼职教师聘用范围,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稳定和扩大兼职教师队伍,对兼职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兼职教师资源,逐步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这些教师的作用,做到在一定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加强后备教师培养
(一)加强后备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中设立后备教师预科班,提高后备教师来源的质量。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办学,使企业为教师培养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方面的帮助。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应继续探索和完善教师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双高”人才;应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部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在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落实相应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一)劳动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每2至4年组织一次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要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关于在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和实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政策。
(三)对政府部门、事业组织举办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退休金比例。同时,有条件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在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对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也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执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依法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和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根据“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和保证措施。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1996年9月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5号发布)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2003-12-26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1_20050311.doc
  附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2_20050311.doc
  附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3_20050311.doc
  附表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4_200503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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