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4:09:55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设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广电部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1991年2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广播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及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广播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发射机的任务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二、电视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和检修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电视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双工器及电磁场辐射的一般概念。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了解逻辑控制图。
(5)掌握我国电视广播标准和电视广播发射频道的划分,熟悉本机房各频道图象及伴音载频频率,了解电视发射机主要技术指标及其含义。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三、微波站(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微波传输基础理论和微波天馈线系统、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微波设备运行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的设备。
(3)熟知本机房播音时间和开始语(曲)、结束语(曲)。
(4)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5)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6)能独立完成检修工作,在班(组)长的指导下,更换一般元器件,并能判断和处理接收系统的简单故障。
(7)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微波台(机房)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上富法庭构建全方位调解机制

蔡武


  江西省奉新县上富法庭把强化和拓展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从理念、方法和程序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对调解工作进行探索和完善,努力构建全程全方位调解机制。
  实践中,该庭注重全程全方位发挥好合议庭作用。要求审判庭收案后,书记员立即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在送达期、答辩期和举证期内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了解案件事实和纠纷产生背景,为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承办法官在答辩期或证据交换期着手调解工作,并作为主要的调解人员全程参与诉讼调解过程,在此期间合议庭另一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协助承办法官适当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合议庭审判长则从开庭审理期开始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并在开庭审理后宣判之前的审理期间内指导承办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合议庭全员职责的划分,建立了书记员进行调解准备、承办法官主动推进、审判长密切指导、其他合议庭人员适当参与的全员调解方式。
  在此基础上,在强化调解意识、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能上做文章,营造“全庭人人想调解、论调解、做调解”的良好氛围。此外,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调解的,要及时依法作出判决。为杜绝为调解而拖延审判现象发生,该庭从强化内部约束,严格审限管理入手,对诉讼时限延长的登记备案、报告审批、抽查检查、处理和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审限时警示审限、审限届满前通知催办等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通过有效的调解工作,该庭的民事案件调撤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调撤率比2008年上升了10%个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