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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9:27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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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从1995年7月1日(含7月1日)开始,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具体利率水平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7月1日以前已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收利息,已经结收的加罚息不再加收或退补。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上述贷款的结息办法与其他贷款相同,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二、统一未到期的一年期以上各项贷款的结息办法。截止1995年6月30日,所有已经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尚未到期的各项贷款从9月21日开始,全部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利率水平实行一年一定,待一年期满时,根据当时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原实行按年结息的所有贷款,其结息规则相应改变,统一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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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冶炼行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冶炼行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晋市政发(1993)88号
1993年12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冶炼行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晋城市冶炼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晋城市冶炼行业环境暂行办法

近年来, 我市小冶炼业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的经济,增加群众收入,推动全市经济上新台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类企业分布广、规模小、管理水平普遍较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加之缺乏防治污染的必要设施,对城乡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新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冶炼行业的环境管理、确保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同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极人民政府加强冶炼行业的管理。搞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环境特点,制定冶炼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镇上风向,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公路、佚路干线、河道两旁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冶炼炉。现有的要限期采取关、停、转、迁措施。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冶炼。现有的要限期搬迁。

今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冶炼炉,规模不得小于六立方米,现有六立方米以下的小冶炼炉要限期改造或拆除。

第三条:所有小铁厂、小冶炼炉都要制订环保措施,都要有消烟除尘装置,减少烟尘的排放置。冷却水要闭路循环使用。

第四条:冶炼废渣必须按指定的专用场地堆放,严禁在城镇街道、公路、河岸乱堆乱倒。严禁向河道、水库倾倒。统一排渣场地应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建冶炼炉要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规定。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报环保部门审批。项目竣工时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环保部门接到报告或验收通知后七日内不予办理或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冶炼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冶炼行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所有冶炼炉要按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排污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998)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二条一、二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产外,并处以单位二万元以下,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条三项的责令停产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以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由环境部门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2、违反第五条的规定,擅自施工或投入生产的,处以单位二万元以下,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四条规定,向河道、水库等非专用场地倾倒废渣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所有冶炼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由晋城市环境保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1日证监发字[1997]45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5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

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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