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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闭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7:12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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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闭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闭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币清算关闭分两步进行,广东、青岛、河南、福建、宁波、大连、云南、山东、陕西、山西、安徽、汕头、青海、内蒙古、重庆、甘肃、广西、湖南等18家分局作为第一批先行关闭,深圳、江苏、湖北、上海、北京、厦门、天津等7家分局暂且保留,待总局调查后再确定业务关? 盏木咛宀街琛5诖似诩洌?家分局只能从事同城外币清算业务,不再办理异地清算,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下发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上述18家分局的外币清算业务关闭事宜,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在11月5日前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票据提出、提入工作。
(二)11月5日~12月5日,停办清算业务的分局进行资金清理:
1.11月15日前将总局垫付的8万美元铺底资金及1998年1~10月应上划的利息2,000美元转入总局储备管理司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美元账户,账号:50030000442000001,并在划款单相应栏目内注明。
2.11月底前将各金融机构存款退清。
3.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各分行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86号文规定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未开立专用账户的,应开立专用账户。各分行如有将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存入外币清算账户的,应在11月底以前转入当地分行所开立的专用账户。
4.12月5日前按照每年年终利润并账方式将盈利收入结汇后并入当地分行大账。
(三)资金清理结束后,请各分局在12月上旬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内审司)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上报清理关闭情况。
(四)1998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组织对各地外币清算业务进行业务审计。
各分局应严格按上述步骤进行清理和关闭,在未清理结束前,有关业务人员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清理结束后,原业务工作人员由当地分局调配使用。审计结论未作出前,原业务人员不得调离人民银行。审计期间应随时接受审计组质询。
以上事项,请各分行、分局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1,68402303。



19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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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就任最高法院院长:万事开头难

李飞

2008年3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王胜俊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现年62岁,安徽宿州人,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早年曾当过工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一九八三年,三十七岁的王胜俊在改革开放后的干部年轻化浪潮中,从一位基层的宣传科长,直升为副厅级的地委副书记,不到一年,又升任副部级的安徽省委常委,执掌安徽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八年。一九九三年王胜俊调任北京,在中央政法委机关任职十五年,历任中央政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及中央综治委副主任等职务,辅助过任建新、罗干、周永康三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此番王胜俊在临近退休之际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反映了中央对他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肯定。

政法委秘书长负责协调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中央政法委的具体工作,位置重要。但作为资深政法官员的王胜俊一直相对低调,很少在公众视野露面。在本次全国两会之中,王胜俊几乎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而前任院长肖扬却是个表面威严的性情中人,既沉稳而又敢于创新;既严肃而又不乏爽朗。肖扬在上任时,正值党的十五大(1997年)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他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有专业背景的最高院院长,在上任之初即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是推动司法改革最有力的力量。其后,肖扬果然不负众望,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推出了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可以说,肖扬主持法院工作的十年,是司法改革大刀阔斧的十年,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所取得的成绩虽然是初步的,但确实是显著的)。正说他在本次工作报告中所称:“比较****地完成了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50项改革项目也基本完成。”媒体评价他是 “一个最具平民情结的首席大法官,一个最具魄力的司法改革家,一个最具朝气的当代法学家。”

前十年的司法改革是在党中央“稳步推进”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十年的司法改革由浅入深地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改革举措大多还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推进,需要随着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党中央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才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的司法改革成果上坐享其成、按部就班显然是不行的,任何继任者的工作重点和中心都应在“深化”二字上下功夫,如何“深化”,是否“深化”都将是评价其业绩的重要标杆。

2008年,是贯彻十七大“深化”改革方针的头一年,正所谓“万事开头难”。这个“深化”之头该怎么开呢?这应该不是个问题,因为中央政法委正按照十七大精神全面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工作。所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分为横向纵向两个层面,前者指需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以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后者则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另外,今年的“两高”报告中,最高院和最高检均将优化职权配置列为2008年的重点工作,这也将成为王胜俊上任后的工作重心所在。法院系统内部的职权配置将着力于解决各级法院之间的垂直关系,期望将省级高院从繁琐的案件中相对独立出来专注于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因此,“优化职权配置”是2008年开头之既定要务。

可见,关键在于如何开好这个头?我们无法得知低调的王胜俊对此问题的信心如何。记得在十七大之后,王胜俊曾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名为《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署名文章,文中提到“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保障,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该文更多地是从政治角度来看待司法改革,这当然没有错。但是光有政治素质只能保证方向不会错,如果缺乏法律素养却难以保证做得好。也不能绝对化,因为作为领导专业方面欠缺其实也不足为惧,只要具备相当领导才能,知人善用,专业问题交由专业人员解决,也能保证任务的达成。

另外,文中还指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确保司法公正。”这种过于口号似的决心,不如肖扬的话来得直接和有魄力,肖扬曾就队伍建设问题说过:“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各级法院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毕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各种程序里最后一个救济途径,事关社会稳定,司法腐败问题始终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举措,那么在其他方面再多的司法改革成果也将被司法腐败问题冲淡和侵蚀。

王胜俊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司法改革将如何“深化”,在贯彻十七大“深化”改革方针的头一年将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呢?我想:有压力就有动力,司法改革十年的成果为前进打下了基础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深化司法改革是时代的进一步要求,我相信中国的司法改革会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转载请保留作者如下信息:
李飞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eephee@126.com
博客:www.bloglegal.com/blog/user/leephee/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m2,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威信高。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中的城市幼儿园包括两类地区: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代码为111和112地区的幼儿园,具体可登录http://www.ststs.gov.cn/tjbz/cxfldm/2010/查询;二是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幼儿园。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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