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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8:30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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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195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号报告悉。你院1951年11月30日察审字第176号报告请示关于县公安队员取消婚约是否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之规定办理的问题,经与有关机关联系,根据1951年12月10日经中央和军委批准“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第五条“……原有的正规公安武装及省、市、专、县各级的地方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一管辖。……”因此,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请求指示处理取消婚约意见的报告 察审字第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对于县公安部队队员取消婚约有两个问题,请求指示处理办法,以便遵办。
一、对于县公安队队员,请求取消婚约,是否与现役革命军人一样,须得公安队员同意,始能取消。
二、公安队员的未婚妻,请求取消婚约,因公安队员不同意,经判决不准取消后,男方坚决要结婚,女方坚决拒绝,经法院与妇联调解无效,而女方因不能取消婚约而意图自杀,对这种案件,究应如何处理,希指示遵办。
195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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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各煤矿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近年来,由于矿用爆破器材质量问题引发了多起煤矿重大伤亡事故。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必须在2001年4月底之前申办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爆破器材产品检测检验工作。

2001年7月1日起各类煤矿不得使用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德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9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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