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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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2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以来,有8名代表逝世:辽宁郭和夫,吉林谢玉林,浙江洪震寰,河南吴翠兰(女,回族),湖北戚元靖,四川陈爱民,解放军康成仁、潘鸿梅(女)。辞职2名:北京陈丁茂,湖南曹正祥。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1名:陕西张勃兴、程安东,辽宁丁德文、刘廷耀,吉林杨庆祥,山东卢新文,湖南袁汉坤、黄甲喜,四川刘芸(女),云南杨国顺(苗族)、彭勒准(景颇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勃兴、程安东、丁德文、刘廷耀、杨庆祥、卢新文、袁汉坤、黄甲喜、刘芸(女)、杨国顺(苗族)、彭勒准(景颇族)等11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7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2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建设,确保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正常、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筑府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专项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专项考核
政务中心及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常驻单位:指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需要提供其他政务服务职能,在政务大厅设常驻窗口的部门和单位;
(2)联络单位:指根据有关规定,分阶段定期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及承办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转办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进驻单位名单(含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管部门)由政务中心提供给市政府目标办。
(二)综合考核
1.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正式挂牌后,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08年起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参加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2007年相关工作作为新增目标,从2008年起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规定(试行)》;
(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五)《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七)《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
三、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1.政务中心:
(1)政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5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履职监管情况(30分);
(3)投诉受理、处理情况(2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50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30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投诉的处理情况(20分)。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政务中心拟订年度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考评细则,经考核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计分原则
1.各项目标尽量量化,按完成比例及质量计分;
2.政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扣分:
(1)对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政务中心不能正常运转的;
(2)因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分厅窗口单位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除考核相关进驻单位外,同时考核政务中心;
(3)政务中心服务场所发生重特大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
3.各进驻(联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2)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四)单位考核评比档次及比例:
1.优秀(95分以上),评比比例2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一等奖;
2.良好(90分以上),评比比例5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二等奖;
3.合格(80分以上),给予三等奖;
4.不合格(79分以下),取消专项奖励,并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规定,有相应情形的按相应方式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含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
1.优秀;
2.称职;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六)奖励标准按考核组拟订的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四、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一)计分原则
1.政务中心按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对应检查考核计分;
2.纳入全市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年终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根据专项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专项考核合格以上单位按比例折算计分;不合格单位年终该项综合绩效目标不得分;
3.专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部分中央、省直部门按《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协作单位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兑现协作奖励。
(二)奖励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兑现奖励。
(三)惩罚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追究责任:
1.取消部门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
4.诫勉;
5.通报批评;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涉及领导班子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四)进驻单位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双向考核办法
1.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以政务中心意见为主,其岗位考核按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存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档案。
2.凡因考核评议不合格被退回、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个人所有目标奖励。
3.其他情形从《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 方 代 表 也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 部 长
张 景 全 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