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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09:09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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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民委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教民〔2004〕5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采取一系列特殊措施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同时,加大了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的工作力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的高校开办高校民族班、预科班;从1984年起在内地举办西藏班(校);1987年起举办内地高校新疆民族班、预科班;从2000年起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等,这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进了各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了国家安全和边防巩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等原因,与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还有较大的差距,社会发展仍然比较缓慢,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严重匮乏,是制约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统计,西部地区各类专业人才仅占全国总量的20.4%,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只占13.6%,两院院士仅占8.3%,特别是少数民族院士更是凤毛麟角;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仅占15.4%和8.8%。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现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重要决策

  (一)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国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1.4%;2001年人口3.64亿人,占28.6%;国内生产总值18245亿元,占17.1%。西部地区与周边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占全国的85%左右。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50个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左右;全国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的80%都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战略位置重要,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同时由于地域辽阔,自然环境恶劣,基础建设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各民族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仅仅依靠西部地区的力量和积极性难以实现“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河秀丽的西部地区”的战略目标。上个世纪90年代,党和国家为加快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确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强调指出:“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努力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决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西部地区教育和科技的发展,归根结蒂是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举措。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行动指南。冷战结束以后,世界上不少国家由于陷入民族纷争,最终导致国家分裂,人民蒙受苦难,这一惨痛的教训,我们应深深思考,引以为鉴。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利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妄图实现其“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同时,他们又处心积虑,在境外大肆招揽国内各少数民族青年学生,进行高学历培养,以培植分裂势力,妄图与我争夺下一代,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不仅要从教育的角度,更重要的是要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国家以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内地高校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党的十六大根据新形势对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和内地用于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要使西部大开发战略得到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除了财力、物力的投入外,关键在于人才和智力的支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民族教育事业和西部地区的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质量较低,现有人才的层次、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在市场经济以及利益机制的影响下,民族地区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不断向沿海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内地流失,处于优秀人才入不敷出,培养难以为继的状况。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程度和人才存量状况,很不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因此,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党中央关于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要求,结合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人才现状和人才需求的实际,通盘规划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大力加快“两基”步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牧)科教”结合,不断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培养适应当地需要的各类建设人才。同时迫切需要依托内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硕士、博士点等优质教育资源培养一大批少数民族的高层次骨干人才。

  二、指导思想、发展规模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战略作用。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重点加强教育、科技和经济等领域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保证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工程对高层次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需要。

  (二)发展规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至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其中博士生1000人 (按国家统一学制执行),硕士生4000人(学习时间四年,其中一年为基础强化培训时间);在校生总规模为1.5万人(不含硕士基础强化培训阶段人数)。通过相当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缓解和根本扭转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匮乏状况,改善人才层次结构,逐步形成一支涵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以取得国内学历、学位为主体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队伍。

  (三)招生和培养措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纳入年度中央级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培养任务主要由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及组织实施,重点面向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招生对象以少数民族考生为主,同时安排一定比例招收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考生。对享受上述政策的拟录取考生,在录取之前均签定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和教学条件,选择若干所内地中央级高校作为硕士生基础强化培训基地。对降分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生考生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学习,以及补修英语、大学语文(汉语文)等基础知识和其它相关专业知识,切实提高生源质量。

  (四)就业。毕业生一律按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硕士服务期限为5年,博士8年。毕业生不能按约就业者,要向培养单位和定向地区、单位支付违约金。西部和各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和十分珍惜人力资源,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按学以致用的要求,为这批高层次骨干人才在当地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对违约拒绝接受和安排毕业生就业的地区和单位要相应核减招生计划。

  (五)经费。通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含基础培训),享受中央级高校研究生的拨款政策。其中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需经费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培养任务的完成

  (一)制定计划,加强管理。生源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5-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的第一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需求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要与本地区的人才需求以及用人单位挂钩。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专业安排等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建议方案,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级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于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情况报教育部。

  (二)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负责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宏观政策的制订协调。教育部负责培养计划的协调和制定招生、教学、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国家民委负责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调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资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等工作;配合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人事部负责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计划协调工作。

  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博士、硕士阶段的常规管理、教学和毕业生派遣工作;对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议。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负责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管理、教学和结业考核等项工作。

  其他有关事宜,将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为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按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落实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以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各民族人才。基础强化培训基地和有关高校要按国家民族政策,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提供相应的饮食条件。主管部门和生源地区对有关高校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办学工作,并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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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30号)



  《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业经201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商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守合法、公开、平等,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落实工资指导线,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职工满意度调查。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符合下列条件,即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一)符合国家工资调控政策要求以及对特定行业的工资管理措施;

(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企业如实提供了本年度各项工资支出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企业方应当向职工方如实提供上一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职工工资总额及一线职工工资总额、本年度经营计划、工资计划等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为对等的单数,每方为3至9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十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方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企业基层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不得有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企业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人员担任。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第十一条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二条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成员企业民主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可以在上级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下,由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工商、税务、财务、审计、企业管理、法律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接受其质询,说明协商情况;

(三)收集、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方应当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工作时间。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职工方代表不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因故需要更换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因辞职、遇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有过激、歧视性行为。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

(五)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九)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下,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三)企业实现利税与上年度持平,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四)亏损企业可以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零增长之间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日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方、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协商要约和答复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10日前,将拟定的协商议题和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会议上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第二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上级工会进行预先审查。上级工会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当就上级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进行协商,直到预审合格。

  预审合格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草案即获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草案即获通过。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5日内由企业将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审查。未经工会预审合格的工资集体协议,不予备案。未明确载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的工资集体协议,退回重新协商。对经备案审查的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和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双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双方协商的程序;

(二)上级工会预审意见书;

(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

(四)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中央及省直属企业、市属企业以及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成立由劳资双方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六章工资集体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一)订立工资集体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集体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要求的,应当书面向另一方提供相关依据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变更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解除工资集体协议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日内,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开展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30日内提出。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工会申请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应当在收到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

(二)故意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义务的;

(三)未如实提供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有关资料的;

(四)签订、变更工资集体协议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协议后,未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的;

(五)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促使对方接受本方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议争议或者审查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某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能“游戏”国务院

             杨涛


“从表面上看,乡镇机构是减少了,但精简的目标并没有达到,财政开支也并未减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研究室主任赵树凯表示,有些地方,改革没有任何真动作,基本上是文字游戏,精简工作都落实在给上级的汇报材料中。(《新京报》2月20日)
民间有一句俗话形象地反映一些乡镇欺下瞒上的做法,“一级一级骗,从乡骗到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句话用来形容某些地方进行的所谓乡镇机构改革,同样非常贴切。赵树凯的研究结果就表明,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财政开支,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个目标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南辕北辙。但是从他们给上级和中央的汇报材料来看,却是形势一片大好,汇报材料与现实情况是两重天,以至到中央的一些情况严重失真,给宏观决策带来巨大危害。某些地方就是这样用文字“游戏”了国务院。
乡镇的机构改革,是由中央定下总体思路,但具体方案则是由乡一级政府拿出,他们端盘子,如同一部电影的制作一样,他们是总策划;而县一级政府则是认可有关方案,定下盘子,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更上一级政府则是监督和审查方案的可行与合法,他们是批准电影上市的审查人;而乡镇辖区的群众,则是这部电影的观众,电影的好坏是由他们来品尝。
然而,某些县乡政府为何敢于在乡镇的机构改革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确,这里面包涵许多复杂的原因。如赵树凯所说,他们希望“社会稳定”,避免增加一支乡镇干部上访队伍;他们希望保留对口部门,以便能多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项目;同时乡镇本身的扩张冲动强烈,编制约束力极其有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县乡政府靠自觉来完成中央的机构改革意图,并不可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是必不可少。而这些文字游戏之所以能一直“游戏”到中央,跟县乡政府的上级政府的失职与纵容也是分不开的,他们与这些县乡政府离得近,能较快和较准确地获取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负有监督中央机构改革意图贯彻的职责,他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些虚假材料呈报上去。然而,事实上,也许是同样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许是任务重、时间紧,他们也要体现自己的政绩,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这些虚假材料原封不动地上报了。
电影审查人失职了,导致伪劣电影上市,这是第一道防线失守,但如果这部电影是要面对市场和观众的话,而不像某市委副书记的女儿作主角的电影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强行推销给观众的话,那么观众是二道牢固的防线,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观众可以用脚投票,让伪劣电影自动出局。可惜,作为乡镇的机构改革的观众??乡镇辖区的群众却没有这个权利,他们不能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也无权决定乡镇的人员编制,甚至于他们对乡镇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控告、投诉的渠道都不通畅。换句话说,就是县乡政府出台的是一部政治电影片,他们不需要市场和观众来说话,这部片子是给中央的献礼,当然他们可以当着群众的面来弄虚作假了。
因此,对于制止“游戏”国务院这类事件的发生,我开出的第一个药方便是要强化民众权利的制约,要让县乡的人大来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人员编制,必要时还应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让乡镇辖区的群众投票决定;其次,是要严肃追究那些敢于弄虚作假的县乡政府负责人以及失职的上级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最后,中央对于乡镇的机构改革要加强调研,重新评估已进行的改革的实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再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一步一个脚印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乡镇的机构改革。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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