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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33:14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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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0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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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90号




湖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1〕44号)、《关于海南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擅自经营成品油批发一案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证书的情况下,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以及国家成品油直供单位擅自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零售的行为,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2001年4月10日

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18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客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以上有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的外商、港澳台客商以及国有、民营、个体私营高新企业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在高新区兴建独资、股份、合作等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或创办科研机构。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专有或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符合国际、国内惯例的形式投资。
  第四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区创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出资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工商部门准予登记注册。
  第五条 设立鼓励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基金。根据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本地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1、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开发区财政后,由开发区财政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 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2、凡在区内投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的旅游、商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开发区财政后,由开发区财政按第一年50% 、第二年40%、第三年30%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 缴纳到开发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得奖励当年缴纳所得税中超过10% 税率的部分。
  4、高新技术企业用其所得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资,前3年, 由开发区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奖励给投资者。
  5、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得全额奖励其所缴纳的所得税。
  6、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前10年,按税务部门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到个人。
  高新技术企业和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上交开发区财政的印花税,由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 上交开发区财政的房产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建立政府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优惠使用制度。进入黄冈高新区,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使用存量土地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全部;属新增建设用地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投入相应数额的资金作为开发区耕地开发,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50%至80%的数额从政府耕地专项资金中投入相应数额的资金,用于耕地开发,扶持企业发展。对其中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同时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办法,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根据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可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经财税部门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30%的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第八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0-60%,合作方可凭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开发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应获得与此相应的股权收益。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筹集一笔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资金, 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高新区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高新区择优扶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或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建立“高新区一人式服务中心”和“黄冈市区外来投资企业联合办公中心”, 为入区企业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即凡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客商,先到“一人式服务中心”登记后, 中心立即选派一位业务熟悉的人员带领客商到“黄冈市区外来投资企业联合办公中心”办理完全部手续,并由该人全程跟踪服务到项目建成投产为止。客商也可按服务中心公开的时间,让“一人式服务中心”代办各项手续,并免收服务费。
  第十二条 建立客商服务公开制度。对各项手续办理时限、程序、依据、费用、结果全部公开,上榜、上册。公开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办公、住宅电话,及时解决投资者的困难。
  第十三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除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以外,还必须征得市高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到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开出准检证明方可进行,否则,客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违反规定的,报市纪委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发区建筑、建材、装卸市场管理办法》,为客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切实保障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客商的生活习惯。
  公安部门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警务区、警示牌跟着项目走,对侵害客商的不法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惩处。凡因治安问题造成外来投资者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公安部门赔偿。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设立客商投诉中心,负责管理客商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六条 引荐客商投资工商企业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外汇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4‰奖励中介人。
  引荐客商投资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中介人。
  引荐客商收购、兼并、租赁市区国有企业的,如能使国有资产保值的,按收购到位金额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中介人。
  引荐客商捐款物(救灾扶贫款除外)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并产生效益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客商实际捐赠款物和先进技术价值的1%奖励中介人。
  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合营的我方列支;属客商独资企业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市区国有企业的,奖金由财政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属无偿捐赠的,奖金由受益方列支。
  中介人属县级以上党政干部的,按上述奖金金额的30%计奖;中介人属从事招商引资的专职干部, 按上述奖金金额奖励直接中介人和中介人所在单位。
  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奖励手续的办理、奖金的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地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开发区管委会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或就学。落户之前,高级人才的子女入托或就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对短期来区的高级人才,开发区有关单位可安排其子女在开发区内中小学借读,并免收借读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创办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对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按外商投资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待遇,并在资金、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向市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予以重奖,奖金额的上限可达100万元。 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优先推荐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人才市场等各类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网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也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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