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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58:06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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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
  为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对原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1991】价费字21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招待所服务质量的管理。要以新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为依据,开展一次等级达标活动,找出差距,改进不足。同时,要建立健全宾馆招待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宾馆招待所的服务质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体制改革与业务指导司会同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分等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定结果的审定,由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评定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经评定符合标准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计委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专业会议和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一流,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美观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500平方米,布局合理,名称牌匾庄重醒目,交通方便。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装饰高雅,配有沙发或舒适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车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提供24小时服务。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并均设卫生间。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套间数量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质量较好的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24小时供冷、热水。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洗衣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中大餐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总体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完备的排风设施。
(4)全部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高档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场所、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4)必要时提供就医服务。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30%。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7)营养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高,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全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地理位置适宜,名称牌匾庄重醒目。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或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12小时以上。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40间,且不低于客房总数的6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12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 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应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一般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较好,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高,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实行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目。
 2、前厅
(l)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床头灯、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标准间免费提供茶叶。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采暖、通风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l)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会议室,家具、用具齐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2)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中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有中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
(6)餐厅:有中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 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的接待服务设施设备应齐全、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日。
 2、前厅
(1)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承担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普通间每床占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软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内应有硬床、软椅、衣架、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日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
 5、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卫生洁净,有降温、采暖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 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3) 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9、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初级或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初级或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10%。
 10、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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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46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

  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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