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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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2-05-30
教基〔2002〕10号
现将《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现行修改教材的审查情况,我部对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了调整。书目中保留了修订后通过审查的教材,删去了修订后未通过审查的教材,增加了通过审查的新教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在400个教学班规模内进行实验的教材和经本地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动技术等教材外,不得在本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入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同时为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应在书目中增加新审查通过适宜本地的教材,使每门学科都有两种以上的教材供地方和学校选用。
三、已进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地区,请选用附件四中的教材,少数未进入课程改革的地区和学校可在附件三中选用教材,也可选用附件四中的教材。
四、各地印发春季或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应同时报我部备案。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做好200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附件:1、2003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2、2003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3、2003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4、2003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试验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略)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3〕75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商检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出具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以下简称查验放行单),现下达查验放行单的样式(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格式用纸
查验放行单尺寸与即将使用的出口商品放行单尺寸相同,采用A4尺寸(297mm×210mm一式两联。第一联“供通关用”;第二联“供归档用”。均采用52克白色无炭纸。
二、印章
查验放行单第一联使用现行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待新的出口商品放行章启用,即停止使用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印章加盖在签发日期上(使用红色印油)。
三、启用日期
查验放行单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四、印制
各直属局可根据需要量,按照下发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统计
请各局将查验放行单也一并纳入统计。
@/表@
第一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通关用) ┃
┃ 编号: ┃
┠────────────────┬─────────────────┨
┃1.发货人: │5.包装唛头内容 ┃
┃ │ ┃
┠────────────────┤ ┃
┃2.目的国家或地区: │ ┃
┃ │ ┃
┠────────────────┼─────────────────┨
┃3.合同号: │6.数量: ┃
┃ │ ┃
┠────────────────┤ ┃
┃4.商品名称及规格: │ ┃
┃ │ ┃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
┃8.备注: ┃
┃ ┃
┃ ┃
┗━━━━━━━━━━━━━━━━━━━━━━━━━━━━━━━━━━┛
第二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
┃ (供归档用) ┃
┃ 编号: ┃
┠────────────────┬─────────────────┨
┃1.发货人: │5.包装唛头内容 ┃
┃ │ ┃
┠────────────────┤ ┃
┃2.目的国家或地区: │ ┃
┃ │ ┃
┠────────────────┼─────────────────┨
┃3.合同号: │6.数量: ┃
┃ │ ┃
┠────────────────┤ ┃
┃4.商品名称及规格: │ ┃
┃ │ ┃
┠────────────────┴─────────────────┨
┃7.证明: ┃
┃ 上述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标签,吊牌经核查,符合《关于禁止纺织品┃
┃非法转口的规定》,请予放行。 ┃
┃ ┃
┃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签发人: 签发日期: ┃
┠──────────────────────────────────┨
┃8.备注: ┃
┃ ┃
┃ ┃
┗━━━━━━━━━━━━━━━━━━━━━━━━━━━━━━━━━━┛@/表@
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应当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的外国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荣誉公民称号:
(一)推进本省对外交往,促进本省与外国地方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省制订城乡发展规划,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省开拓国外市场,促进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资助本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件的外国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团体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公民推荐书,并向省外事行政主管机构申报。
第五条 省外事行政主管机构收到推荐荣誉公民的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公民证书。证书由省长签署。
举行授予仪式应当邀请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本人参加。
第八条 对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礼遇。
第九条 对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公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公民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公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