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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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8〕13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
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
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果,推动建筑业的改革,根据《辽宁
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
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
米以上的工程,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法人
之间的经济活动。凡持有营业执照,领取企业资格证书,具
有投标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分国营和集体,符合投标条
件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抚顺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会
同市计委、市建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审计局,组成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抚顺市招
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招标办归口市建委领
导。招标办为管理日常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
地区的招标投标具体规定;
2、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审
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审批招标申请,审查投标单位的资
格和条件;
3、审批招标工程标底、评标结果,负责竣工工程项目
评价工作;
4、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
的问题,检查招标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5、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完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一般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招标办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及
市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协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
第六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招标条件,填报招标条件审批
表,经市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
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
管理人员;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
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和具
备招标条件的单位代为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
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
式发布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向有承担
能力、信得过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被邀请的投标单位
不得少于三个;
3、议标。少数保密、结构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
强或建设地址偏僻的工程项目,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可实行
议标,议标要坚持择优选用施工单位的原则,参加议标的投
标单位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业经计划或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当年基
建计划、城建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或其他专项计划;
2、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
能够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3、具有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概(预)
算;
4、建设场地达到“三通一平”;
5、领取了由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
6、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外部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已经
落实;
7、招标资格和申请已被批准;
8、招标交底文件编审完毕。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填报招标申请书;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书,发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能力、信誉等情况,并报市招
标办审批;
4、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交底,提
供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介绍工程概况及要求,勘察
现场,解答疑难问题;
5、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并按规定报送审批;
6、招标单位指定专人收受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密封标书,按截止时间将密封投标书送市招标办检查加封;
7、组织召开招标会议,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定标,择
优选定中标单位;
8、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
包合同;
9、市招标办签发“开工通知单”;
10、办理工程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
称、计划批准文号、建设场地、工程内容、结构类型和层
次、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及对投标单位的
资格要求);
2、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浮动处理办
法;
5、工程结算方式;
6、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
7、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标书的编制和投送标书的要
求、投标开标日期、时间及地点的安排等);
8、提出承包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对投标单位审查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营业手册、企业等级证书;
3、企业业绩和施工经历;
4、承担工程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装备情况;
5、已承担的施工任务是否超过核定的施工产值或工程
项目;
6、资金能力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证书;
7、社会信誉和经营作风。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查正式发出后,不得随意更
改或增加附加条件;
2、对投标单位提出的确须变更的问题,招标单位要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3、不得私自拆看投标单位的标函,不得弄虚作假、明
招暗定、营私舞弊、接受贿赂或索取回扣,必须遵守抚顺市
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工程不得少于
十天,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各有关部门依照
市招标办签发的“开工通知单”审批工程合同,办理开工报
告、合同鉴证或公证和拨款手续。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须持营业执照、企业
资格等级证书参加投标。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所属工区
(队)受法人委托亦可参加投标。跨省、市参加投标的施工
企业,必须到市建委建筑企业管理处办理进市手续,到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登记后,方可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程序
1、根据招标广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向招标单位报名
参加投标;
2、向招标单位介绍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出具代表
企业参加投标的代表资格证明(非本企业在编人员不能代
表);
3、根据招标单位的通知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
料;
4、参加招标会议,了解招标内容及范围,对招标书不
明确的问题应询问清楚;
5、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投标预算,确定标价和
研究落实承包方案;
6、按要求填写标书,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按规定
时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
7、按时参加招标单位召开的揭标会议;
8、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内容:
1、综合说明(包括承担的工程名称、范围、报价总金
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时间);
2、建设工程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报价分析表;
3、单位工程报价表;
4、主要工程材料及甲乙双方需要找材料价差数量、价
格表;
5、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
6、施工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7、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确认;
8、投标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招标文件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
件;
2、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招标
单位询问;
3、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接受招标单位和市招标
办对其资格条件审查;
4、投标标函必须按投标截止日期报送到招标单位,投
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不允许再行修改标函内容;
5、各投标单位不许通同作弊、哄抬标价,违者取消投
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九条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
清;
4、送达逾期;
5、投标单位未参加揭标会议。
第四章 标底的编制与审定
第二十条 标底编制和审定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招
标工程的标底(标价)由招标单位自选编制,也可以委托具
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代编。标底由建设银行负责审核,市招标
办审批。负责审核和审批标底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参与编制
标底工作。未经审批标底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1、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2、标底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定
额和有关取费标准编制;
3、标底如高于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限额,应
事先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准;
4、国家、地方制定的定额工期是施工工期编制依据;
如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幅度较大,应增加工期措施费用,
按每缩短一天增加总标价的万分之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造价应一次确定,一次包死。属
于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编制和原审定的标底,在未正式公布前,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密,不许泄露。各投标单位密封
的标书须经市招标办检查加封后,才能进行审批标底。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在市招标办监督下,由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市建行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1、评标定标要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2、对投标单位工程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
案、社会信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计算,择优录
用,在同等条件下不得舍近求远;
投标单位上年承建的工程,工程优质、工期提前、重合
同、守信用的,在评标时给予加分;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造
成拖延工期,严重违约违章以及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损失
在一千元以上),在评标时给予扣分;
3、评标、定标期限。一般工程项目当天定标,较大工
程项目不超过五天定标,大型项目不得超过二十天定标。
第二十六条 在鼓励竞争、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工期允
许以国家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合理范围内浮动;标价允许以
审批的标价为依据,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1、一般民用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五与下浮百分之五
以内;
2、十一层以上的民用工程项目及公用工程项目在上浮
百分之六与下浮百分之六以内;
3、工业、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七与下浮
百分之七以内;
4、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标价超过上、下规定浮动控制幅度时,首先复核标
底,标底有误则调整标底;标底合理无误,应重新招标或按
接近标底报价的顺序审查投标单位标价,择优评选投标单
位。
第二十七条 选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
书,报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及经办银行备案。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十天内,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及中标条件,同招
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应使用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主要条款、承包范围、造价、工
期、质量要求、三材用量、材料供应方式等,必须和中标内
容相符。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要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
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保证金数额按市有关规定确定。合
同签订后,经市指标办审核盖章,送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有
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双
方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发生纠
纷和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招标办分别做如下
处理:
1、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标而
未招标的,不准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勒令停工,承包合同无
效,工程所在银行不予拨款,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处以
承包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施工企业三至六
个月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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