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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21:20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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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东政发〔200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市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东营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东营市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营市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东营市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
  市人事、经贸、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东营市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参加东营市首席技师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者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称号,或者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第1名;
  (二)创造市内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者市内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纪录;
  (三)有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或者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选拔东营市首席技师,以近5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家和技能人员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第九条推荐东营市首席技师需填报《东营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技术成果及获奖证明;
  (三)书面事迹材料。
  第十条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经县区政府负责人审定或者市直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成立东营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劳动保障、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工会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对东营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的测试、初评,专业评议组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依据。每个专业评议组由5至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
  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二条东营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由专业评议组初评,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东营市首席技师考察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审定的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东营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五条所在企业对东营市首席技师可以实行年薪制,对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六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健康查体每年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首席技师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首席技师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首席技师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东营市首席技师》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被评为东营市首席技师的,保留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不再享受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
  东营市首席技师被评为山东省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东营市首席技师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东营市首席技师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东营市首席技师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人事部门将东营市首席技师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对有关情况立卷归档。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东营市首席技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三条东营市首席技师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东营市首席技师参加技术攻关、咨询及技能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变动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照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技能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东营市首席技师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营市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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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2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

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精神,结合国家粮食局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粮食局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三是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四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任组长,张桂凤、杨兵同志任副组长,辛志光、金刚、孙鉴奇、徐京华同志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组监察局,由纪检组、机关党委、局办公室、人事司派员组成,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研制党务公开目录、公开方式和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局直属、联系单位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于2011年底前全面推开。要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等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通知
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各区国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原国家经济体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资产与档案的流失,确保国家档案全宗的完整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
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实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同时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上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审批时,须一并提出档案处置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产权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清算组有关人员和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上级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的目录,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需要向市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一次性支付保管费。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二)基建、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三)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接收方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
(五)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
、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国家控股的,其档案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非国家控股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的分厂、部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终止合同,其档案由中方保存,根据外方需要,可以提供复制件。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暂无去处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结果确认申报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五)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六)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七)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八)合同(协议书);
(九)企业章程;
(十)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产权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企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及领导
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处理档案的;
(三)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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