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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57:00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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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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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六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
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察职能,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原劳动厅承担的技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人事厅承担的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2、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
革职能。
  4、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
  5、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
的拟订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职能,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
水平。
  4、取消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
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标准、管
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
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
公民入粤就业的管理政策,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
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
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
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制订技工学校和职业
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制度、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
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
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
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
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
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
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
织实施。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以及
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
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
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
关会议、文电、档案、新闻、信息、保密、保卫、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法制处
  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和法律咨询工作。
  (三)劳动监察处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
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
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信访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
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综合平衡社会
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
标准;负责审计工作。
  (五)培训就业处
  拟订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
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办法,拟订农村剩余
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拟订境外人员入粤
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
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拟
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
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
和管理规则;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
导师资队伍建设;拟订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就业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
  (六)劳动工资处(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
规范;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
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农转非”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
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
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
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养老保险处
  拟订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
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
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
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
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
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
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
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九)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
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订工伤、
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拟订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补充医疗
保险的政策;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劳动和社会保
险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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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是指在1992年5年期实物国库券的背面机制加印“第二期”字样,变造为1992年3年期实物国库券。现就变造券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收缴的、各机构库存的和已误兑但未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按1992年5年期国库券的还本付息条件办理兑付,即每100元券面支付的本息合计为165.74元。变造券兑付额列入1998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
2.对误兑并已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仍按1995年兑付决算处理,不再调整。
请将上述规定传达到各有关国债经营和兑付机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9日
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统计分析

王春胜


  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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