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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5:53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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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为加强我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含前期项目,下同)、实事工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列入当年度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协助单位和牵头单位。上述范围内的重复项目,不得重复计分。
  二、评比内容
  (一)建设进度
  有全面系统的建设进度计划(含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全面完成计划。
  (二)工程质量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三)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三新”,促进科技进步,节约工程投资。加强财务管理,无资金挪用等违规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四)规范化管理
  全面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实施办法。对实事工程中非工程类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政府采购等)。
  (五)安全生产
  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一起重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消防设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
  (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素质。积极开展立功竞赛活动,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文明生产程度高,努力创建标化工地。工地治安状况好,与当地村民关系融洽。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建设责任状,防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事件发生。
  (七)档案资料管理
  加强工程档案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管理,尤其是工程质量资料和财务资料,保证有据可查。
  (八)月报、年报制度
  按月向有关责任部门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和年终全年情况。
  三、评比办法
  (一)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奖励基本分为100分。对每个评比内容,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好坏,给予相应的分值。
  (二)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查处的,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奖资格。
  四、奖励名额和标准
  (一)奖励名额
   经综合评分,对各责任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实际评比结果确定名次。对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设立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
  (二)奖励标准
  根据市新世纪工程、市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先进单位的获奖情况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原则上掌握在1000元/人、最高额度10万元之内。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先进个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每年度评比、奖励一次。
  五、奖励实施程序
  由市计委负责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具体评比工作,根据评比结果,提出具体的奖励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



  附件: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奖
  励评分标准

  附件:


   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奖励评分标准


评 分 档 次 得 分评比内容 好 较好 一般 差 一、建设进度 25 20 15 6 二、工程质量 15 12 9 6 三、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15 12 9 6 四、规范化管理 15 12 9 6 五、安全生产 6 5 4 3 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6 4 2 0 七、档案资料管理 3 2 1 0 八、月报、年报制度 15 12 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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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畜牧部门主管全省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工作,市、县、乡(镇)政府的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划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工作。
国营农场总局受省畜牧部门委托,负责本系统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业务上受省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委托的对象和内容,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除《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增加:
一类:猪密螺旋体痢疾。
二类: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犬温热、羔羊痢疾、猪传染性胃肠炎、鸡痘、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马沙门氏杆菌病。
三类:仔猪副伤寒、仔猪大肠杆菌病、鸡白血病、鸡法氏囊炎、鸡霉形体病、马流感、马腺疫、伪狂犬病、水貂阿留申病、蜂螨、蜂幼虫腐臭病、蜂孢子虫病。
第四条 家畜配种站(包括改良站、繁育站、人工授精站)和家畜配种专业户饲养的种畜、种禽必须进行定期检疫,一旦发现传染病,应立即停止配种。
采精、冻精、输精等工作必须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引进畜禽应有产地检疫证明,并隔离观察三十天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同群饲养。
从国外引进畜禽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口岸动物检疫所(站)的检疫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应根据畜禽类别和口岸检疫情况,确定继续隔离观察时间,经观察确认无传染病的,方可同群饲养。
第五条 对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兽医卫生要求,同《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对其他经营屠宰畜禽单位、个体户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必须设有待宰圈、屠宰间。屠宰间必须是水泥地面,瓷砖或水泥墙面,高度应达二米以上;
(二)必须有屠宰专用器具;
(三)必须有消毒药品和器械,有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必须有足够的清洁水源。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体户,经县以上(含县、下同)畜牧部门审核批准,合格者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屠宰营业执照。
第六条 对家禽孵化场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孵化场应有严格的防疫、消毒制度;
(二)种蛋必须来自鸡新城疫、禽霍乱、鸡痘的非疫区和无鸡白痢、鸡霉形体病的种禽场或个体户;
(三)种蛋在孵化前必须经过消毒;
(四)孵化器具应在每次入蛋前和出雏后进行消毒,装载幼雏的容器及车辆应随时消毒;
(五)病雏、死雏、蛋壳、臭蛋等必须在场内销毁。
第七条 对车马店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畜主自带饮水桶、饲槽;
(二)病、健畜应分设栓系场地;
(三)粪便、污物应堆积发酵后运出;
(四)圈舍、场地应定期消毒。
第八条 使用强毒(菌)种或病料的兽医生物药品厂和防疫、检疫、科研、教学单位,应单设污水管道和贮水池,对处理强毒(菌)种或病料所排出的污水应有专人管理,进行消毒,达到无害后方可排放。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应将污水在试验室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试验用的病料、尸体必须销毁;试验动物的产品必须在厂内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对兽医院(所)门诊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诊疗场地必须是水泥地面,水泥墙面高度应达二米以上,诊疗场地应随时进行消毒;
(二)诊疗用的器械每次用后必须进行消毒;
(三)牲畜粪便应集中堆积发酵,用过的敷料等污物应烧毁。
第十条 县以上畜牧部门应根据本地畜禽传染病情况,定期或临时组织所辖区内畜禽传染病的检疫工作。
畜禽疫病的检疫对象,除《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增加:
商品禽(应以临床检查为主):检鸡新城疫、禽霍乱、鸡痘、鸡霉形体病。
种蛋:检鸡白痢、鸡霉形体病、白血病、鸡新城疫。
第十一条 出售的种畜、种禽、乳用畜,须经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委托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检疫对象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种畜、种禽的精液和种蛋应定期抽检。
第十二条 畜禽出售前的检疫,按《条例》第八条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个体户出售少量商品禽时,可在农贸市场指定地点进行检疫。
第十三条 凡屠宰、加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有厂方出具的检疫证明,家畜胴体并须加盖验讫印章。
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必须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出具畜产品检疫证明,胴体并须加验讫印章。
自宰自食的家畜,由当地乡或村兽医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
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检验报表,必须抄报所在市、县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畜禽、畜禽产品经铁路、水运、空运出县境时,货主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肉类的货主须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铁路沿线车站所在地
的市、县、乡(镇)发运的毛、皮、骨等畜禽产品,由派驻在铁路的兽医人员进行消毒并出证。
畜禽在启运前三天以内,畜禽产品在启运前七天以内,货主应持当地畜禽防疫机构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或消毒证明向派驻在车站、港口或机场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报告,由其派出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进行验证,对证物相符的换证放行;发现可疑病畜禽、可疑染疫畜禽产品,或有证过期的
,应进行抽检、重检、补检,并开具检疫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凭畜牧部门派驻在铁路、水运、空运部门的兽医卫生检疫员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方准承运,证件随货同行。
第十五条 陆路运输(包括赶运)的畜禽、畜禽产品,须接受途经地的兽医防疫部门检查,证物相符的验证放行,不再重复收费;未经检疫的进行补检,并补收检疫费。
第十六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检出的患病畜禽、染疫畜禽产品,应在港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港内暂不具备处理条件,必须在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处理,并由口岸动物检疫机构把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检疫结果,抄报当
地畜牧部门。
第十七条 参加比赛的家畜或用于展出的畜禽及其产品,或参加大型工农业生产、国防施工的牲畜,应在集中前和结束后,由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院)或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用。
第十八条 饲养、经营、屠宰、加工、交易、运输畜禽或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细则》第三条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三类畜禽传染病时,应分别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饲养单位或个体户发现的,应采取检疫、隔离、治疗、预防接种、净化清群、扑杀病畜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对开放性病畜、兼患病畜和无治疗、饲养价值,以及少数阳性病畜,应进行扑杀,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免疫办法的畜禽传染病,应适时进行预防接种;对患慢性传
染病的畜(禽)群,应进行检疫净化,对病畜禽进行隔离或做肉用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家或省已颁布的防治办法的畜禽传染病,应按规定进行扑灭;对在本地区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按《细则》第三条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传染病处理。
(二)在种畜、种禽场和配种站发现的,应对畜群有计划地进行检疫、清群,对病畜禽应淘汰扑杀,停止出售种畜、种禽、精液和种蛋。不得用假定健康公畜禽配种和采精;假定健康母畜可用健康公畜精液实行人工授精。
(三)在屠宰、加工厂发现的,应在急宰间屠宰,并按《肉品卫生检验试验试行规程》和畜牧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牲畜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发现的,应在当地兽医人员监督下,由饲养单位或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运输单位发现的,应停止承运,在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由畜主按有关规定处理;必须承运时,须经省畜牧部门批准,按“条件运输”办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生产、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由畜牧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防疫或检疫而进入交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实行防疫或补检,并加倍核收费用。
(二)拒绝为畜禽和畜禽产品实施防疫或检疫的畜(货)主,按每头(只)处以一元至十元罚款。
(三)违反《细则》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细则》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违反《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违反《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到产地采购未经检疫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处以已购畜禽或畜禽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罚款。
(八)对私自成交患一类传染病畜禽或畜禽产品的,除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处理外,另对买卖双方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私自成交患二、三类传染病的畜禽或畜禽产品的,除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外,另对买卖双方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九)对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或未经检疫畜禽产品的,除销毁或没收其产品外,并处以畜禽或畜禽产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十)对污染环境,扩散疫源,引起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别情节给予经济制裁。
(十一)对检疫证过期、证物不符或无检疫证运输的畜(货)主和承运单位,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对违反《细则》第二十七条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疫源扩散的加倍罚款。
(十三)对违反《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十四)对涂改、转让、伪造或买卖防疫检疫证件的,除缴销证件、扣留畜禽或其产品外,并对责任者处以证件所指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兽医防检疫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不经检疫、消毒或不坚持检疫、消毒标准,为被检畜禽、畜禽产品开具检疫或消毒证明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对重复收费或超标收费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对玩忽职守,扩散疫源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对收受贿赂,开具假证明,倒卖检疫证明,致使畜禽或畜禽产品达到运输、交易、加工目的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畜禽产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畜禽防疫检疫执行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从事与防疫、检疫工作有关的项目,可向畜(货)主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畜牧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9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汴政办〔2004〕36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市政府办公室八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值班责任制,值班室设专人昼夜值班。遇节假日或紧急事项,办公室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和领导同志带班。
二、值班工作的主要任务:接收、传达和办理各部门、各县区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的电话通知(非综合性市长办公会议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通知,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会议的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通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与省政府办公厅的电话联系;负责整理编写值班报告;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对上级的电话通知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应认真、准确地记录,以值班报告的形式及时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阅示,并按照批示要求迅速、准确、认真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应认真抓紧办理。对紧急、重大事项,应立即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不出差错。
五、值班人员应努力熟悉机关工作业务,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对来市政府办事的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六、及时了解、掌握市政府领导外出公务活动情况,市政府领导离汴外出,有关业务科室应提前将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值班人员,到达驻地后还应及时告知住址、停留时间;值班人员应认真登记或记录,以保持与外出领导的联系。
七、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脱岗、不间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高效运转。




市政府办公室文印管理制度

一、文印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印室主要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文电、资料的打印任务。
(二)凡需要打印的文电、资料,必须经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秘书科登记、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三)汴政、汴政文、汴政办、汴政办文、会议纪要等编号文件,应先由承办科室校对,经专职校对复校,方可印刷。除此以外的文电,由各科室自行打印,需印刷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交文印室印刷。
(四)计算机、一体印刷机要定期保养,所打印的文件、校样不准乱摆、乱放,一律放在固定的文件夹或抽屉中。
(五)文印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对涉及敏感事项的文稿,要严格保密,打印的校样和印刷用版纸均应销毁,存盘文件应删除。
二、复印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复印室主要承印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信函和材料等。
(二)凡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各科室填写复印单统一送文印室,复印员凭通知单方可复印,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三)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的密级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复印。复印的密级文件应和正本文件同样管理。
(四)需要复印的文件、资料应在20份以下,20份以上送文印室用一体机印刷。
(五)复印机指定专人管理与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印文档、资料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文稿。



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立卷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文书立卷、档案管理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二、文书立卷、归档范围:凡本单位在工作、经济活动及基建维修等方面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声像资料、会计材料、图纸材料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1.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中央、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等。
2.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电报、函件等。
3.市政府、市办公室的文件及其发文登记本。
4.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5.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会议上的讲话(由各业务科室收集)。
6.市长、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参加省政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市长、副市长在会议上的发言材料(由参会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
7.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等法规性备案文件。
三、档案的接收
1.各科室每年一季度要将上年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科室对口市长、秘书长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并打印文件材料目录后,交秘书科档案室立卷归档,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2.声像档案于会议或活动结束半个月内归档。
3.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应分别整理、分别组卷。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部门保存1年,期满以后及时归档。
四、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齐全整理;2.分类合理、清楚;3.保管期限划分准确;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合乎文法;5.排列有序,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没有金属物;6.目录齐全,打印或书写工整,严禁用圆珠笔和铅笔。
五、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办公室工作人员借阅发至县团级的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可直接向档案室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发至地市级的秘密文件,视文件内容,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文件、档案,应持本单位介绍信,视文件内容,分别由主管秘书长或秘书科科长批准。
3.查阅文件、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转借文件、档案;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和复印的,应视密级由主管领导批准,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同意,不得抄录或复制与查档内容无关的档案。
5.要爱护文件和档案,不准在文件和档案上涂改、折叠和加注符号。
6.借阅文件,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归还时经清点无误,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积极同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决不允许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二、机要室对收发和内部运转的机要文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等,应认真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
三、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抄录和对外泄密。领导在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下级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标题。
四、领导同志不得在家中阅读处理机要文电,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交接机要文电。
五、机要文电应统一由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借阅、传递机要文电,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外借。
六、草拟文电内容涉及秘密事项,起草人应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印制秘密文件应在机关打字室或机要印刷厂。
七、做好传真机通信和计算机贮存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加强无线、有线通讯的保密管理。电报联系工作凡涉及秘密事项的,必须使用有保密设施的电信设备,有关电文和记录要按秘密文件管理。
八、在涉外活动中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凡国内未公开发表的秘密事项,不得向外国人泄露;任何人不准私自携带秘密文电、资料出境。
九、市政府领导的住址、办公地点、电话号码、汽车牌号、领导工作安排、外出时间等情况应注意保密,不允许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上级领导来汴活动安排要严格保密。
十、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按期整理、归档和销毁。作废的文电草稿应予妥善处理,不准倒入垃圾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混入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出售。
十一、上班时间临时出门应锁门,下班时清理桌面,文件入柜,关窗锁门。会客时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准把外来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不准在办公室留客住宿。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所经管的文件、材料交接清楚,方可办理工资、人事手续。
十三、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定和各项制度,对办公室各涉密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对模范执行保密规定的,予以表彰;对失密泄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学习和培训
凡由党校、组织、人事等部门举办的在职干部学习和培训,由人事科提出意见并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意见,由人事科请示主任、秘书长同意后实施;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考核、推荐和提拔
(一)干部推荐、考核和提拔在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集体领导下进行。
(二)干部的推荐和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人员职务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和提拔,年度考核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意见、秘书长和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提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推荐提拔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进行。
三、奖惩
(一)办公室各种评先奖励工作,一般以科室为单位推荐,原则上应征求主管领导意见,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的,研究后决定。
(二)凡严重违犯办公室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干部调配
(一)办公室调入干部要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察,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原则上不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帮助工作的,由借调科室提出借调理由和人选,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并在人事科备案。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由人事科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根据工作和培养干部的需要,办公室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使干部能够胜任不同岗位的工作。
(四)需要调出办公室的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后,由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五、工资管理
(一)及时办理干部正常晋档和晋级;特殊情况或文件规定需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按决定意见办理;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须报经人事科审核后办理。
(二)凡调离工作岗位的正县级以下职务工作人员,均应在调离后的1个月内由人事科负责将其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特殊情况按照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办理。
六、职工管理
(一)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职称,由人事科负责审核并按有关政策办理手续,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
(二)办公室各科室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的,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征求主管副主任意见,报经主任、秘书长同意,由人事科或用人科室考察后方可使用,并在人事科备案。
(三)办公室每年要与临时工签订用人合同。临时工的工资,由人事科与行政科提出意见,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请假休假
(一)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严守岗位不串岗;科室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由本科科长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批准;科长请假须经主管副主任或副秘书长批准;副主任请假经主任同意,报秘书长批准;主任、副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请假由市长批准。病假需持市级医院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干部、职工探亲假、婚假、产假及工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后勤保障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二)单位购买物品实行统一采购,没有经手人、科长签字、领导审批,会计不予报销。
(三)机关财务实行层级审批的制度。5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办公室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四)财务每月报表,送达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财务主管领导审阅。
(五)公款借支程序:工作人员在出差及公务活动中,需临时借用公款,须打借条,报请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一周内,须到会计室结清欠款,否则,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过期一个月不结帐者,会计室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住宿、乘车(船、飞机)要按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
(七)手机费、电话费,严格按照市纪检委及办公室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
(八)购书费用。各科室工作业务用书,须列出购书目录,由主管秘书长审批;凡购书费超过200元者,须到行政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购书发票须写清所购书名、册数(附清单),方可报销。临时购买图书资料,须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九)各科需打印的材料、文件在办公室打字室打印,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秘书科同意并开据打印通知单(写清打印材料、文件的数量及经办人姓名)方可到指定地点打印,办公室凭打印通知单给予结算。
(十)丧事、遗属补助,严格按照国家的丧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
(一)加强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二)确保正、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用车,其他人员因公务用车由司机班统一派车。
(三)其它任何非工作用车,在市内用车需经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出市(所辖县、区)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省由秘书长批准。
(四)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故障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五)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内值班的司机,必须到市政府值班室报到,并服从市政府值班室的调度。值班司机要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外出时,必须向值班室报告。
(六)车辆进厂维修需经过司机班长的检查鉴定,司机班要开具维修通知单(写清维修项目、车号、经办人姓名),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办公室凭维修通知单给予结算。
(七)办公室所有车辆报销过路(桥)费,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和司机班长管理审核,按实际出车地域报销费用。过桥过路费必须每次一清,不累计报销,不准虚报、代报。其他人员过路(桥)费票据不予报销。出车补助(出市)按实际出车地域、天数由班长负责登记,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按财务程序审批报销。
(八)办公室所有车辆应按行车公里数领取油票,如在外地加油应计入当月油耗。每月公布一次车辆耗油情况。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油票的,严肃处理。
三、车辆肇事责任赔偿
(一)驾驶员要服从司机班统一调度,模范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领导、为机关服务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无事故。
(二)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本单位报告;事故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私自协商解决处理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三)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应承担一切后果;单位领导要求亲自驾驶机关车辆,需经主管秘书长同意后驾驶员方可将车辆交出。
(四)驾驶员凡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被处罚款的,罚金一律不予报销。
(五)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个人分别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七、百分之五的经济赔偿。
(六)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停存,造成辆被盗、丢失、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30%的责任赔偿,同时办公室作出调离司机岗位六个月的处罚;因公出车,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停放车辆不落锁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20%的责任赔偿。
四、绿化和环境卫生
(一)绿化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牢固树立服务机关的思想,刻苦钻研业务技术。
(二)加强对机关的花卉树木管理,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按季修剪花草树木,做到不涝、不旱、无病虫害、无杂草、无黄土裸露,搞好垂直绿化。
(三)按照机关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全年花卉的繁育生产,确保重大节假日、会议花卉的摆放和领导办公室用花。
(四)提高机关的绿化档次和水平,保证领导办公室花卉按时按量摆放。
(五)贵重花卉要登记造册。不得外借他人,如需外借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六)坚持机关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爱卫会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设立卫生活动红旗。每月评比卫生先进科室,奖给活动红旗各1面,对评比最差的科室通报批评。

五、接待工作
(一)接待原则:接待工作要坚持热情、周到、节俭,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接待程序,控制接待范围。
(二)接待范围:除市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领导;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上领导。
(三)接待程序:来客实行登记单制度。上述范围来客接待统一由主管后勤的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就餐(住宿)通知单,由行政科室安排,对口科室可派1—2人陪同,无通知单者办公室不予结算。
(四)接待标准:来客就餐一般按工作餐安排。需要宴请的,在汴期间只安排一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使用本地酒,陪餐限定1—3人。客人要求提高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在汴期间要求宴请亲朋好友的费用自理,住宿费自理。
(五)凡在接待中超出免费接待范围所购参观券、餐费、讲解费、照相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六)凡外地、市和五县来本市交流、汇报工作的副县
(处)级以下人员,中午不能返回的,由主管副主任签发就餐通知单,后勤服务中心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一顿,每人标准20元,相关科室可派1—2人陪同。
六、会议室、办公房和公务班管理
(一)使用会议室应提前一天通知一科和后勤服务中心(一号楼会议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二号楼会议室由一科负责安排),并填写会议室使用通知单通知公务班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议室应会前30分钟打开,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要确保会议室整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三)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两间办公室,配齐办公用品,兼职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齐办公用品;已退出一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只安排一间办公用房,配齐办公用品。
(四)公务班人员要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搞好服务。
(五)认真搞好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的卫生,坚持每天打扫,确保领导办公室和会议室整洁卫生。
(六)认真搞好会务服务工作。开会前30分钟备足开水,会议中及时倒水,每次会议结束,及时清理茶具、桌面,爱护公共财产,加强管理,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卫科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做好当班期间处理情况的登记,对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领导。
(二)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凭工作证出入机关。进出大门要服从管理,门卫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查问,任何人不得拒绝或强行入院。
(三)认真落实来客登记制度,凡到机关大院的外来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由门卫电话联系,确定所找人在办公室后,认真办理登记手续,持会客单方可进入机关大院。出机关大院时,须由会见人在会客单上签字,交门卫查验后方可离开。
(四)对外来机动车辆实行验证登记制度,进院后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线路和交通标志,低速行驶(限速5公里),不许使用高音喇叭,不许放大收录机音量。并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乱停乱放,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长批准。外来自行车一律不许进入大院。
(五)机关办公楼不准留客住宿,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处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长批准。
(六)保卫科安排保安人员在市政府机关1号、2号办公楼实行24小时值班。到2号楼要求见政府领导的外来客人,由保卫科值班人员接待,并由值班室与有关科室联系,征得领导同意凭有效证件和会客单方可入内。为确保安全,工作时间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办公楼。
(七)认真做好上访人员和集体上访的疏导、劝阻工作,做到耐心接待、及时汇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严防案件、事件的发生。
(八)深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认真做好市政府机关的安全消防工作。每月和重大节日之前要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收发工作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各种公文、报刊、信函的接收和发送工作由秘书科具体负责。
二、每年的报刊、杂志征订工作要提前制定出年度计划,报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计划征订。收发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允许用公款征订与工作无关的报刊。
三、各种公文(不包括机要文件)、电报、信函、报刊、邮件的收发,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做到不积压、不丢失、不错发。急件要随到随发。
四、电报、机要文件、快件、挂号信件发送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不允许用公款发送私人信件。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加密信函和机要文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或私取公文、报刊、邮件,严禁私拆他人(单位)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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