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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2:02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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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

实行统一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山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驻保单位、市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的公务小汽车全部实行统一保险。

第三条 车辆统一投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四条 车辆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投保金额和费率执行;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非营业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执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每人限额2万元,限保5人或7人,10座以上客车由各单位视经费情况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及无赔款优待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3家保险公司为定点保险公司。各单位可在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选择投保。中标的保险公司须在市内区域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中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

第七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属财政安排车辆经费的,由市财政局用核定给单位的车辆经费直接向中标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保险费;财政未安排车辆经费的,由单位自行向中标公司支付。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办理。各投保单位持保山市财政局填写的《保山市市级公务用车投保通知书》,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保山市市级公务用车投保通知书》(一式三联,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其中:第一联财政局主管科室留存,第二联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后留存,第三联投保单位留存。

第九条 对不实行定点保险的单位,财政将不安排车辆专项经费,市纪检监查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定点保险公司将取消定点保险资格,4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车辆保险招标。

第十条 中标的保险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投保的车辆要单独建档立卡,在投保、索赔、施救、修理等方面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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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的法律规定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第一节 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法律规定

一、发动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职能部门的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禁毒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禁毒活动中的义务,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禁毒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途径让人们了解和认识造成毒品问题的基本因素和有关知识,揭示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提高全民尤其是青少年认知毒品、拒绝毒品的能力,从而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品侵袭的有效体系。禁毒的关键在于唤起民众。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是一项治本之策和战略任务,在全体国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没有单一的模式及方案,也不能只单靠一个部门去推动。禁毒宣传教育是必须要持续的、有远见的、与时并进的,也有如春风化雨般地教育年轻一代选择健康生活,珍惜自己的生命。禁毒宣传教育不一定像打了预防针般于短期内发生作用,或许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见到效果,但我们要肩负着禁毒宣传教育的使命感,把预防信念及行动深入民心,让更多人“关注”毒品问题,参与到打击毒品的行动中来。

二、关于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规定

(一) 有关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于2000年10月下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明确规定了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其中涉及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有:
1.公安部: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对策;组织、指导、监督禁毒宣传教育。
2.中央宣传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3.卫生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外交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5.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6.民政部: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7.司法部: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8.文化部: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11.国家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13.解放军总参谋部: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14.全国总工会: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15.共青团中央: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16.全国妇联: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 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具体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没专门规定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关于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散见于
国务院各部委的一些决定、通知和地方条例中。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工作的通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禁毒条例》等。
1998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禁毒展览》,可谓是我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一个里程碑。随后,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问题便提了出来,在全国掀起了热潮: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全国妇联、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共青团组织和一些宗教团体等也积极参与禁毒教育。

1.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对象和任务
 2005年1月为大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国家禁毒委制定了《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实施意见》,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这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公安、教育、民政、司法、文化、广播影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各级禁毒办事机构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中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履行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真正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1)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遵循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禁毒教育工作与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禁毒教育与国民素质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为核心,不断增强禁毒教育的科学性、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需求和危害。
(2)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2005年实行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各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进行禁毒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这是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禁毒宣传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从宣传教育入手,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和禁毒教育,使人们真正了解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级禁毒领导机构、公安、宣传、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卫生、民政、司法等部门,还包括新闻媒体、学校及其他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不仅包括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还包括禁毒志愿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站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阵地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事例,主动开展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文化、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动员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禁毒斗争,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3)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对象:禁毒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青少年;有高危行为的人群;有吸毒行为的人员;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居民和流动人口;公职人员。
(4)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任务: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介绍毒品形势,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法规,动员全民禁毒;其核心是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能力。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2.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1)建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领导体系。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部署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划,提出禁毒教育年度工作安排,组织、指导和推动禁毒教育工作和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内均设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协调指导组,承办具体工作。各地、市、州、盟禁毒领导机构内设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落实上级禁毒领导机构的规划和部署,安排和组织实施本地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由禁毒领导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参加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本地禁毒领导机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专家组和宣传教育工作队伍

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报刊,特别是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实际上已公开发行)经常刊载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不实消息甚至虚假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引起广大投资者强烈不满。为了有效地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行为,现就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监
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主要是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地方报刊是指由地方新闻主管部门主管的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其他媒体是指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主管的电台、电视台、电话台、声讯台等。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监管,并加
强与地方宣传、新闻、广播电视、通讯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引导工作,努力使他们做到:
1.准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
2.准确传播证券、期货主管部门的政策及其他信息;
3.在刊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时,依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断章取义;
4.刊播股评信息时,必须同时刊播两种以上的不同观点,并应保证该信息不具有误导作用。
三、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误传或编造有关证券主管部门的信息;
2.误传或编造公司发行、上市、配股等有关事项的信息;
3.刊播明显误导市场的股评信息。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委托该报刊或其他媒体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进行调查处理,责成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解释,并对误传、误导内容进行公开澄清,必要时应公开致歉。
2.通报该报刊或其他媒体所在省、市委宣传部,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该通报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
3.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违反《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涉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四、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工作日阅报制度,对本地区内发行的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报刊加强监管,同时对播发证券、期货信息的其他媒体加以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及时处理。







19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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