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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0:20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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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黄业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卫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环卫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服务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市区城市道路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市区桥东办事处、桥西办事处、江南办事处、江北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龙丰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惠环办事处(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
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惠城区办事处或镇内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卫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区环卫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惠城区八个办事处主干道、大街两旁的经营性门店的生活垃圾收集;
2.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生活垃圾运输和焚烧处置。
已由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愿负责垃圾收集工作的,由市环卫局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保洁公司负责收集。
(二)惠城区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街小巷两旁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第六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由市环卫局负责,并做好以下协调管理工作:
(一)协助市自来水总公司核定、调整环卫服务费类别,做好环卫服务费的结算工作;
(二)监管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或清洁公司的业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环卫服务费的减免审批;
(四)处理其他有关环卫服务费事宜。
第七条 环卫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八条 市区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方法:
(一)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惠城区八个办事处的单位和个人的环卫服务费征收标准按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具体征收环卫服务费类别、折算系数、标准见下表:
类 别



系 数




(公斤/吨)



环卫服务费




(元/吨水)




居民生活用水



3.00



0.49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



0.33




电子工业



1.80



0.29




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



0.36



0.06




普通工业



月用水量<1600吨



4.20



0.69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3.50



0.57




月用水量>5800吨



2.80



0.46




经营服务用水



4.11



0.67




农贸市场



8.66



1.42




星级酒店



2.07



0.34




特种用水



5.14



0.84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收费上限,具体计费办法待市区居民用水全面实行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抄表到户后制定。
(三)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20吨的按20吨计收环卫服务费,月用水量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环卫服务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的标准计收环卫服务费,由市环卫局上门征收。
第九条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内采用自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处理的,由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环卫服务费。
惠城区八个办事处外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委托市环卫局和惠城区政府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的,可由委托方与市环卫局或惠城区政府协商同意后,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各环节的处理,并由市环卫局收取相应的环卫服务费。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环卫服务费类别的认定原则。
(一)环卫服务费类别原则上以市自来水总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认定。星级酒店的划定以市旅游部门核定的星级为准。
(二)工业企业的环卫服务费类别认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环卫局申报审批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环卫服务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或更改成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星级酒店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市自来水总公司申报。
(二)工业类用户申报程序:
1.到市自来水总公司领取申请表格;
2.到市环卫局申请核定环卫服务费征收类别;
3.将经核准后的申请表格交回市自来水总公司。
第十二条 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环卫服务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公办中小学等)减半征收环卫服务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住户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经市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减免环卫服务费手续。
第十三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取和市环卫局直接收取的环卫服务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焚烧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市自来水总公司按代收取环卫服务费总额的1%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环卫服务费分成及支出管理。
(一)根据环卫服务费成本构成比例以及市与惠城区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核定市直与惠城区环卫服务费使用比例为:扣除税收、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手续费后,按市81.04%、惠城区18.96%的比例分成。
(二)市直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含各物业小区及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市环卫局编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惠城区环卫服务经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惠城区爱卫办编制送惠城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惠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物业管理企业或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清洁公司必须先将年度预算方案报市环卫局核定。市环卫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集成本核实后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环卫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市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环卫服务费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抄表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与环卫服务有关的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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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在引领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推动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模式创新、现代技术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切实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建设,加快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提供坚强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运转高效、有机衔接的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总体格局,交通运输信息化普及程度大幅度提升,重点领域智能化发展取得突破,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基本建成全面高效的交通基础设施和载运工具运行状态感知体系,公共与专用相结合的信息通信网络满足发展需要。
  ——基本建成行业数据中心体系和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开发应用体系,信息系统间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基本建成统筹协调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快捷、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体系,物流信息服务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满足社会需求,交通运输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
  ——基本建成适应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要求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可信可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在运输组织、公众出行、城市客运管理、安全应急保障和交通电子支付等领域,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统筹规划。
  完善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功能框架和政策制度安排,明确实施路径、建设任务、技术体系和建设运营模式。加强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以及与其他行业之间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理念、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任务的有机衔接。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环境下,研究确定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二)加强业务流程优化和管理模式创新。
  按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需要,完善管理架构,调整资源配置,加快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优化业务流程,明确业务信息的内容、标准和传输处理路径,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与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强化电子政务建设需求分析工作,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完善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
  提高信息采集密度,增加信息采集种类,全面增强交通运输信息采集、存储和处理能力。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建设以部级数据中心为核心节点,省级数据中心为二级节点的交通运输行业数据中心体系。建立和完善满足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行业数据库。编制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建立共享机制,构建共享平台,促进与其他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应用,提高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重点应用领域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推动安全应急、出行服务、市场信用、经济运行等交通运输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物流公共信息服务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领域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和国家下一代互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海事卫星系统在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全国高速公路光纤通信网络的建设和开发利用,大力推进道路货运车辆监管服务和数字航道等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综合办公业务、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和政府网站等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五)加强智能交通技术集成创新和试点示范。
  加快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管理、下一代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集成应用创新,加强智能交通示范工程引领作用。重点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及仓储、交通信息服务、交通诱导、公共交通综合调度、客运枢纽管理服务、主动安全预警、港口自动化作业等领域智能系统研发与推广。加快推进电子不停车收费、公共交通一卡通、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在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车联网技术在拥堵预防、节能减排、通行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应用。
  (六)加强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建设。
  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支持采用项目代建、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支持企业牵头建设、运营交通运输信息采集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主体依法平等使用信息资源,开展高品质、差异化、多层次的交通运输信息增值服务。建立市场准入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促进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体系,强化基础性、关键共性标准的制修订,加快综合运输、物流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加强各专业领域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积极推动信息化智能化标准的国际化进程。积极组织和吸引企业开展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建立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一致性、符合性检测体系和技术平台,形成标准制修订、宣贯应用、咨询服务和执行监督的闭环管理体系。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制度,提升信息安全预警能力,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报送和通报。完善交通运输密钥管理和证书认证体系,应用密码技术保障集成电路卡、电子标签、智能信息终端设备,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和传输安全,为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化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将信息化智能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对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健全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投资建设和运营模式。探索将基础设施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范畴。加强交通运输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智能化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参与意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9月24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煤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副稿);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两种形式。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也可将批准的总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编制标底时,应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设期内的涨价因素。一般宜以年增长系数的方式包括在标底中,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于投标。
第十七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资 格 审 查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
第十九条 投标者按照招标广告或邀请函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账号等;
(二)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特别是拟承担本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三)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
(四)投标者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二十五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建设和经办建设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进行公证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席。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技术经济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报告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核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评标时,应根据上述原则就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据此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评议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六条 开标后,如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10%以上时,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如无误,且经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者议标仍不能降低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标书、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对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评议、会谈及其他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简称“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收回。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函金额。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部和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本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四十三条 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派遣监理工程师。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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