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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2:57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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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 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 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按海关对保税工厂监管方式生产的出口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一条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该报关单采用浅黄色纸张,按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附:高税率产品清单
高税率产品清单
产品名称 税则号例
1.烟叶、烟丝 2401、2402 1
2.酒 2203、2205、2206、2209
3.机械手表、秒表 91012 1
及其机芯 9107 1
4.化妆品、护肤产品 33061
5.乳胶制品、橡胶制品 4012、4013、4014、4015、4016
6.染料、颜料、涂料 3205、3206、3207、3209、3210
7.金笔 98032 1、98041 1、98042 1
8.首饰 7112
9.糖精 29261
10.贵重食品 02061、03015 1、03021 1
03035、03036、04071
11.丁苯、顺丁、丁睛橡胶 40021 1
12.固体石腊 27131
13.工艺陶瓷 6913
14.玉器、珠宝 7115
景泰兰 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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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要长期稳定,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完善。各地要把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认真抓好。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焕发出极大的生产热情,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再次肯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时的谈话进一步
指出:“即使没有新的主意也可以,就是不要变,不要使人们感到政策变了。”这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的共同心愿。要使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管理农村承包合同,这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重要保证。
目前,全国共签订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始终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作为巩固农村改革成果,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基础工作来抓,在指导合同签订,进行合同鉴证,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与此同时
,多数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的特殊性,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全国已有二十四个省(区、市)发布了农业(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办法,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据统计,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备率由一九八六年的43.3%上升到一九九0年
的77.1%,兑现率由77%上升到91.2%,纠纷率由6.4%下降到3.2%。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对于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村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该看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状况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发布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者办法的二十四个省(区、市)中,有七个省(区、市)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十七个省(区、市)都是由省级政府或者主管
业务部门发布的办法,缺乏法律约束力。还有六个省(区、市)尚未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制度。在广大农村,由于认识问题、经济利益问题,不能自觉维护承包合同、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随意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加上人口的增长、迁移和市场、价格等因素
的不断变化,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任务相当繁重。目前,每年仍有约三千万份合同不能兑现,合同纠纷近一千万起,由此引起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近,一些地方群众上访又有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形式和完善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制定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法规,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已经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者办法的二十四个省(区、市)的情况看,由省(区、市)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比较切实可行。为了逐步把农业承包合同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到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中的基本政策的高度加以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督促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要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已经发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省(区、市),要有法必依,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搞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尚未发布农业承包合同法规的省(区、市),可参
照有关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尽快发布施行。
三、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目前已经签订的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保护。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定要杜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四、强化职能,提高素质,做好工作。农村改革以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直承担着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今后要总结经验,提高政策水平,依法加强管理,更好地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职责,并注意
交流经验,搞好宣传报道,向广大农民普及法律知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六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六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对一九七六年度中、几贸易进行了友好的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七六年两国所交换的商品总值约各为七千六百七十四万几内亚西里,其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甲”、“乙”两附表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对未列入上述两附表而今年可以进行成交的商品,本议定书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有效期间,本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阿卜杜拉耶·杜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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