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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19:09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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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解放军环保办: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放污水及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指导,避免“SARS”流行蔓延,影响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监控医疗机构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处置中,以及防止“SARS”流行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1、“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2、“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为了应对目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受感人群及治疗过程产生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根据目前我国同类污水处理技术水平、设备水平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合于接收“非典”人员诊疗的医院、疗养场所、研究机构、临时监护场等产生污水的处理。

  一、“非典”人员产生污水污染控制原则

  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

  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粪便、尿、呕吐物等)必须采用专用的容器(传染病专用的塑料袋)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收纳“非典”病人的医院产生的污水应加强消毒处理。对于已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加强管理,对于未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应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消毒处理,禁止随意排入环境。

  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

  对于产生的污水及其致病源,最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是投加消毒剂。目前消毒剂主要以强氧化剂为主,这些消毒剂的来源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化学药剂,另一类是产生消毒剂的设备,相关的技术问题分述其后。

  二、非典人员产生污水药剂处理应急方案

  1、消毒药剂的种类及其选择

  化学消毒药剂按其杀菌强弱可分为灭菌剂、消毒剂、抑菌剂。

  灭菌剂指能杀灭细菌芽孢、病毒和一般病源菌。消毒剂指不能杀灭细菌芽孢的一般消毒剂。抑菌剂指不能杀灭病源细菌,但能抑制细菌生长繁殖的消毒剂。

  按消毒剂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氧化型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有较强氧化性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非氧化性消毒剂主要指季胺盐类消毒剂。针对“非典”病毒的一些性状和传播特点,建议优先选用的消毒剂为: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臭氧等。

  2、药剂配制

  所有化学药剂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3、投药技术

  污水消毒原则上要采用相关发生器、虹吸投药法或高位槽投药法。没有条件时,也可以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

  投放液氯用加氯机;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

  4、药剂使用防护技术

  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戴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三、 消毒专用设备的使用方案

  1、污水量测算

  目前对于医院产生的含有病毒的污水,国内市场上可提供的成套设备主要是二氧化氯发生器和臭氧发生器,这些设备基本可以采用自动化操作方式,设备选型根据产生的污水量而定。根据我国医院污水水量计算技术规范,医疗场合产生的污水量列于表1:

表1 医院污水综合排放量测算表

   医院设备或规模 污水量(L/床.d) 小时变化系数K
  设备比较齐全的大型医院
600-1000 2.0-2.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 500-800 2.2-2.5


  2、消毒剂及投加量

  (1)氯化消毒

  传染病医院或接收“非典”病人的专门医院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

  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接收“非典”病人的综合医院

  应按传染病医院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作为临时措施。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 mg/L,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2)臭氧消毒

  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3、SARS病人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⑴次氯酸钠、漂白粉、三合二、漂粉精: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⑵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⑶二氯异氰尿酸: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⑷二氧化氯: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⑸焚烧处理

  

  附件2:

  “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一、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1、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污染材料和仪器等)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防护服、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SARS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

  3、SARS感染者及可能感染者产生的排泄物、生活垃圾。

  4、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5、有关SARS临床、教学、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所用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

  6、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7、SARS传染病房废弃的病房空气净化材料。

  8、其他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二、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1、所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专用包装。包装应该采用具有防渗、防利器扎损功能的密闭容器。

  2、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该采用专用密闭车辆。SARS病毒污染废物专用车辆应该每日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3、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每日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收集。收集人员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

  4、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在产生的当日进行处理。

  5、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在独立的封闭贮存空间内贮存,不应露天存放;应该定期对SARS病毒污染废物贮存空间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贮存区域应该有明显的标志。

  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处理

  1、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消毒后才可以进行后续处理。

  2、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尽量采用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3、在已经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地区鼓励采用区域(地区)集中处理的方式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4、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焚烧炉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炉内焚烧温度不小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秒,集中处理装置应该不小于2秒;设有烟气二次燃烧装置;设有烟气净化装置,保证排放烟气能达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5、如果当地没有上述专用焚烧设备,建议按照顺序采用下列设备暂行替代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简易医疗废物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垃圾焚烧炉或工业废物焚烧炉;水泥窑;火化场焚尸炉;供暖供热用燃煤锅炉。采用这些设备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最低满足下列条件: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烟气排放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6、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应将废物包装容器破碎,应该带包装处理。

  7、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按照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8、SARS病毒污染废物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残渣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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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长春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企业,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类型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和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90%以上。

二、推荐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中推荐企业的标准。

(二)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必须是以农产品加工转化为主,包括扩产和技术改造,围绕农牧产品生产和流通所进行的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项目效益明显。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设计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续(扩)建项目。已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应占全部固定资产总量的30%以上。

(五)新开工项目。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须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30%以上。

(六)项目建设单位所需的流动资金其自筹比例须占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20%以上。

三、推荐程序和办法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农业委员会推荐,对当地财政有较大贡献的龙头企业及其承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

(二)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必须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市级及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由市农业委员会筛选初审,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市政府以《推荐函》的形式,推荐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条件的企业,经与长春市政府协商确定,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

(四)对纳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审查同意、市政府认可,可以取得农业政策性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负责完善贷款担保手续,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长春市政府出具《还款承诺函》,在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由出具《还款承诺函》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1977]14号

1977-04-04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
  你区(77)财农税字一号函收悉。关于中小学校耕种计税土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1974年1月17日财事第七号通知所附《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不上交财政,并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以及《通知》所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为了巩固和发展校办工厂、农场,在办厂(场)初期,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的规定,主要是指工商税。对于校办农场的农业收入,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如属新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垦殖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数新建的校办农场,一时纳税有困难,可以比照对“五·七”干校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理,即:“开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照顾。”
财政部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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